『壹』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查到号码使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么
正常情况下,身份证号码无法查到。
原因是:我国公民的身份证系统属于公安局直接管辖。而手机号码则是三大运营商的系统管理。按照所说:
1、如果他的号码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那么,如果想查询他的号码,只有到营业厅去查看。但是,现在的营业厅(直营的和联营的)基本不会提供这个服务。除非有公安局的证明。如果认识在营业厅的人员,也许会帮,但是不一定这些信息都能查到。
2、如果不是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那就更没办法知道了。如果是被这个人骗了或者怎么样,靠这个方法基本没任何作用。如果事情过大,可以选择报警,能够通过号码查找到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身份证的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话记录,然后根据通话记录的特点能够找到他本人或者家人。这一点,公安系统是绝对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事情很小,没人愿意费这个精力的。警力资源是有限的。
这个只有中国移动才有这个权力,你可以去咨询咨询,如果真有人捡了你的手机,你又是绑定了身份证的话,你可以报警,让警方帮助你。
『贰』 从事保险的业务员可以在网上查到自己的信息吗
通过代理人考试的员工或是公司的高管(须保监局核批的),可以在保监局的网站上查到
『叁』 怎样才能查到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是否真实
一、打电话到所属的保险公司确认。
二、查看保险公司员工的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3)保险公司员工能查个人隐私吗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肆』 保险公司会核查员工的个人信息吗
会的,入职的时候会要求交身份证复印件的
『伍』 太平洋保险公司会到公安局核查员工的个人信息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但是最好是用真实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