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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1-03-30 14:53:10

A. 太平洋个人意外综合保险有哪些保险条款

太平洋个人意外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直接致伤残,太平洋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太平洋保险公司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B. 关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问题

病情分析:,意见建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医疗保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金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D.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楼上说的大多是对的,补充了估计你也很难看懂。估计你现在20-30,刚刚开始工作吧。社保是广覆盖低保障,万一出了什么事情,完全不够。
补充医疗保险,楼上讲过了,对于刚参加工作没有结婚的人来说就够了。
至于意外伤害险,建议你买个每年交100-200的卡折式意外保险,这样一般出了意外,能包最多3-9万的(300的好像是15万)意外身故金,有的还包括1万左右的意外医疗金,2万左右的意外高残金。一直外出的话,可以附加个20元左右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保20万的交通工具上的意外。以上的保费和保额,各个保险公司都不一样,但是也差不多,就看你选择了。建议中国人寿和平安和太平洋的。其他的一般般了,我觉的。
但最重要的,是选择好险种,不是公司!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附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E.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都会写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内,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看合同。

而且现在市面上很多意外险都是包含了意外医疗的,奶爸这里有篇文章分享给大家,讲得是意外险的赔付范围,点击这里就可以看到了。《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这些常见的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那么,意外险除了有意外医疗的保障,还有什么保障吗?

1、意外险有保障身故的作用

意外险最有效的作用就是保障身故,几百块钱就能享有几十万的保障,杠杆率还是很高的。

身为家庭经济支柱,意外身故的保额一定要高。

2、意外险有保障意外伤残的作用

小伙伴们都知道,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伤残。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保障伤残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说到意外伤残,保险公司是怎么赔付的呢

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每一级的赔付比例有所不同。

奶爸总结:
总的来说,小伙伴在买意外险的时候,要尽量选择包含意外医疗的产品,这样保障责任更加全面。

F.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

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

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

想了解哪些情况不赔朋友的可以看看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如何看懂保险免责条款? 》

G.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险,交费10年、保障20年;无理赔,110%返还保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招商信诺意外险,海陆空全方位保障;一次性赔付

H. 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哪些意外

首先,它们的给付性质是不同的,意外伤害保险大都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即经济帮助的性质,而健康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性,其给付的形式包含定额给付、预付服务及实际补偿这三种形式在内。
其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同。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强调事故的外来性,而健康保险则主要把因身体内部疾病引起的治疗作为保险事故;两者的区别,在意外伤害上表现得很明显,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健康保险将给付医疗保险金,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待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时,才给付伤残保险金;因为疾病而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是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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