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㈡ 储蓄原则是什么如何执行储蓄工作原则
我国的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居民个人所持有的现金是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迫其存入或不让其存入储蓄机构。 同样,居民可根据其需要随时取出部分或全部存款,储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取存款。并要支付相应利息。储户的户名、帐号、金额、期限、地址等均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合法的手续均不能查询储户的存款,储蓄机构必需为储户保密。
㈢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是:
存款有息 取款自愿 存取自由 为储户保密
㈣ 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要遵守哪些原则
人民法院有合法的手续就可以请求银行协助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
㈤ 存款管理原则
一.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
1.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它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的维护存款人权宜的原则。
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资金结算中只作为中介人和结算监督人,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按经济合同办事,履行事先约定划烷条件,并按原定偿还日期、偿还方式,监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证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将应收款人入帐的钱款,挪作它用。同时,为落实维护存款人权益的政策,专业银行在票据清算中规定,各行对交换票辑的处理要认真掌握,不得随意退票拒付,并规定退票只限于无此户,依法冻结,控购商品无仳件,以及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管理的基建户中,发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挂失支票等。并规定严格结算纪律,既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又维护银行信誉。银行只能代扣收税务部门正式通知要求银行代扣欠缴的税款,县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济仲裁机关)通知规定的罚没款和冻结款。为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及时准确地组织结算凭证传递,汇划佃清算过程中不出现人为的差错。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须填写内容齐全,书写清楚的,收付款凭证。由于银行的经办员失职,在结算过程中发生误寄,串户,积压凭证,影响存款人资金周转时,按规运负担经济赔偿。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国家对城乡居民,个体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的个人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是为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一贯政策,也是为维护广大城乡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愿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储蓄所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章程》规定付款不得留难。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允许适度地开展交叉经营。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地银行制定了地方性的开展业务交叉的暂十规定:各银行应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辏本原则:交叉贷款必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沟等有关政策,资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资金搞业务交叉,或超出规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乱拉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不准搞先贷后存,变相扩大银行信用,不准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费用。为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在总行整顿帐与之后规定:允许企业选择银行,但是,—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各种转帐结算、工资支付和现金收支业务。它是反映银行实行结算服务,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的主体。已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并经核准登记,又在其他银行重新开设基本帐户的,视为非法帐户,一旦发现开户行应立即撤销。对划小核算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除有正常开户手绥外,并由其主管单位财务纵了签署同意建户的意见,准予开立一个“二级基本帐户”。
三、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专业银行在企业化管理中,经营的资金必须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企业化管理要求自担风险,加强责任感,防止资金损失。因此,经营的安全性是银行资金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件,只有加强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风险的发生。银行为了避免存款的风险,稳定经营的安全性,制定了结算办法、帐户竹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约存款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帐户管理具体规定:凡经银行批准开立的帐户,只供开户单位正当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它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资金收付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存款户主搞非法活动。同时,还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请领、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要求:支票必须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填写,存款户必须保留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发出、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委托他人代签支票。这些制约性的规定,都是维护银行存款安全,避免风险的措施。
四、分业、分口管理的原则
1.分业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各郎门的经济属性和行业的不同,实行分业管理,即按全畏、集体、个人和农、工、商的归胸分立科目,分别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流动资金存款管瘤和专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动资金存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营运中将暂时间歇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以备采购原材料和劳务销售费支付时使用。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规定,给予开立存款帐户,并进行结算服务。在存款户的资金收付上,除依据国家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工资支付外,对于生产、劳务,销售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给予保证。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存款的收付中,还必须不断疏通结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结算方式,搞活资金,缩短结算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流动资金存款的资金效益。为了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银行还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存款制度,制约专业银行对流动资金存款的正确营运。
(2)专用基金存款管理。专用基金存款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存入银行的专户存款。并由银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基金提存,须经信贷部门审批,按规定转存“专用基金户”。但在不影响专用基金使用的情况下,对一定时期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可以同意转入结算:户参加周转,并纳入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专用基争存款限定支付范围。提存的折旧基金只能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刖,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I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专户存储。
银行对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存款的监督,按下列几点要求执行。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以维护分口管理的原则。
㈥ 我国对公民储蓄采取什么原则
我国对公民存款储蓄采取鼓励和保护的政策,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㈦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个人储蓄存款的办理原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㈧ 储蓄的储蓄原则
我国的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居民个人所持有的现金是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各种方式强 迫其存入或不让其存入储蓄机构。同样,居民可根据其需要随时取出部分或全部存款,储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取存款。并要支付相应利息。储户的户名、帐号、金额、期限、地址等均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合法的手续均不能查询储户的存款,储蓄机构必需为储户保密。
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个人储蓄存款的办理原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