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公司泄露客户信息,有名字,身份证号合同号,联系地址,这些信息全部发给员工,可以投诉保监会吗!
发给员工没有什么大问题。你投诉有证据吗?他们员工违规使用您的信息了吗?投诉他们会有正当理由回复的。
『贰』 无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会被判刑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叁』 我是一名保险代理人怎么把我的个人信息放在网上,让有需要的客户找我啊!
去沃保网吧,向日葵没有办法帮你网络推广,沃保是直接跟网络合作。通过网络等等搜索引擎就能找到代理人的网站的,比如说;成都车险,你试下看。
『肆』 保险业务员泄露客户信息可能遭受的后果是什么
有可能被单位开除。泄露的多了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伍』 我是保险代理人想在网上挂一个个人信息,目的就是如果有人需要保险事物咨询的可以直接联系我
十多年前网络开始进入我们生活的时候,就有敏锐的保险代理人感觉到这是一条结识客户的新路,事实证明网络作为沟通交流的平台在扩大保险传播影响力上确实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些保险代理人成为最先利用网络营销的先行者。十年过去了,大浪淘沙,有人折戟,有人退隐,但也有人坚持了下来,更重要的是有更多的代理人加入进来,在web 2.0时代,运用更新的网络手段开拓自己的保险空间。
通过网络推销自己
初期并无太多打算,只想做一些义务咨询,宣传保险知识,对于寻找客户并未报很大希望。即使签约第一个客户后,也没想进一步发展这方面业务。当时我在保险公司,开发客户难度很大,且其传统的销售方式,感觉对自尊心伤害很大。直到2008年离开保险公司,进入代理公司后,才开始正式利用互联网开发客户资源。在保险公司是没有太多时间上网的,每日的路程以及开会就浪费很多时间。进入代理公司后,才有更多的时间通过网络做业务。”
“网络保险和通过网络做保险还不一样。网络做保险,主要以推销自己的方式,吸引客户注意,经过实际接触后,完成最后的销售过程。网络保险的文字工作量很大,如聊天、邮件、计划书制作等,但由于减少了路程,所以还不是特别辛苦,不过客户多了,工作量会逐渐加大,需要自我调理。
『陆』 保险人员会泄露客户的身份信息吗
保险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遵守职业道德的人不会泄露客户的身份信息,有些人会泄露客户的身份信息。
『柒』 保险业务员泄露客户信息,客户可以要求退保吗
这是两回事!业务员的问题你可以去保监会告他,买的保险是你个人的保障,如果因为他的原因失去你的保障不值!到时如果还在犹豫期内,马上就退没关系!没损失!
『捌』 泄露客户信息及客户资料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案件
属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8)保险代理人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扩展阅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
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玖』 平安保险泄露客户信息是真的吗
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来回答。第一从平安集团的内部来讲,所有用户数据都是共通的,只要办理了平安的任何一种业务,比如信用卡,那么平安保险贷款理财包括好医生,就都会有你的信息,会对你进行推广,这也是平安信用卡最被人诟病的地方。第二,不注意个人隐私也是中国的网络企业的通病,你的身份证信息在淘宝上大概是五毛钱一张,也不差平安这一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