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公司跟保险代理人签的不公平补充协议有效吗
那需要法院判决。不公平无效。
2.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劳务纠纷
代理合同啊,不是劳务合同。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就不存在工资、社保这些的……说白了就是临时工。
3. 平安保险个人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甲乙双方是平等的商业产品代理合作关系,保险属于特殊商品,从业人员受到保监会的监管,劳动合同收劳动法的保护而代理合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平安签这两种合同情况是这样的:内勤员工和银保员工是劳动合同,业务人员是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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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保险和银行代理保险有何区别
1、产品保障功能不同
在市场上,银行保险是对个人代理渠道的扩充,根据客户需求应运而生,但个人代理渠道在产品定价、产品组合、产品设计等方面更为丰富。
个人代理渠道产品,可依据客户需求附加重疾豁免保费、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额外重疾等,十分人性化,主要是具有保障功能。而银行保险渠道的民生“金镶玉”两全保险(分红型)以死亡为标的,客户以领取满期生存金和红利为投资目的。
2、产品期间不同
个人代理保险缴费期间以10年或20年期居多,保障期间多为30年、50年或者终生,属于长期投资。银行保险产品多为3年或5年缴费,保障期间与缴费期间相同,属于中期投资。
3、产品对象不同
个人代理渠道主要开发客户资源,对象是不同层次具有保险需求的人群,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产品组合,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家庭结构有全面了解,故偏重微观体察。而银行保险主要针对已经有确定闲置资金、尤其是到银行网点办理储蓄业务的客户。同时要具有一定宏观思维,关注经济动态、投资流向,以便把握客户需求。
5. 保险法125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这是规范人寿保险代理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为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因此,不宜由同一个保险代理人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代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剧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道德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防止道德危险,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6. 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有合同效力,没办法失效
7. 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财产
这个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
法律协议书要生效,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