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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个人保险代理资质

发布时间:2021-04-22 03:56:21

❶ 能够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有哪些

保险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❷ 有谁知道保险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代理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出租,转让

你好!
不可以的,身份证可以转让不嘛
-----重庆平安保险代理人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❸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转让流程,注意事项,要求

以下为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流程:
签订协议:签订服务协议
见面对接: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洽谈对接,洽谈无问题,买卖双方签署收购意向协议;
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正式协议:新旧股东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保监变更:保监局股东,注册地,高管等变更;
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目前市场价不稳定,一直在涨价

❹ 成立一家保险代理公司需要那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4)转让个人保险代理资质扩展阅读:

在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我国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在我国,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参考资料:网络-保险代理机构

❺ 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条件有哪些

呵呵,对于您这个问题呢,您可以找一个懂行的问一下。

❻ 全国保险代理公司的转让流程,注意事项是什么

全国保险代理公司的转让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认信息,确认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第二步: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第三步: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第四步: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开始变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第五步: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第六步:保监变更:保监局股东,注册地,高管等变更。
第七步: 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注意】:尽调后股东双方要签署债权债务协议,避免隐性债务后期出现无法划清责任人。

❼ 做保险代理需要办什么证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❽ 能够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有哪些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的区域是指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应凭总公司的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
通俗点就是说你的居住地在那最好就在那办理保险业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活动的中介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否则,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❿ 请问保险代理牌照的转让大概多少钱谢谢了

区域性保险代理企业执照转让费用多少
答:一、区域性保险代理的价格要看哪个地区的,不过区域保险代理市场价格2020年以来一直在上涨160到300的都有。
1、确认信息:确认标的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财务,法律等;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调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开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资质变更:资质变更,监管机构资质变更;
7、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内容:
1、目标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目标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目标公司无法院讼诉
4、目标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目标公司不欠税漏税
6、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目标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目标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如果您还在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兼业、等保险行业,那么一定会考虑在一线城市做必竟一线城市会好做很多,我这里现在有几家一线城市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保险兼业公司带经营许可转让现受委托转让以下保险牌照;
1、北京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详情:干净无异常
无行政处罚
注册资金;200万
2、上海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详情:干净无异常
无行政处罚
注册资金;200万
3、河北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详情:干净无异常
无行政处罚
注册资金;200万
4、深圳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详情:干净无异常
无行政处罚
注册资金;200万
四、 转让其它区域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北京保险经带网销、全国保险代理、南方保险经纪不带网销。
中财;田宾
股权收转并购、各类资质审批、资金服务、金融牌照、保险牌照、私募牌照、税务筹划、国家局核名、国企央企混改、金交所挂牌、民办学校。
咨询; 1851912898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0号楼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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