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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代理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03 08:46:51

Ⅰ 请问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都是代理制

是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称为代理人,工资与业绩挂钩。
有,内勤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职员。是领固定工资的。

Ⅱ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员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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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潜规则代理制保险公司

只有外勤才跑保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其他行业不同,是代理制度,本身非保险公司员工,无论自封什么等级,都要跑保险的。而真正保险公司内勤员工都不用跑保险。
没有什么潜规则,保险公司内外勤分的很清楚的,内勤做业务只会是个人行为,比如有朋友买保险,自己介绍个代理人去,从中间分成,而且保险公司多数是禁止这种行为的。内勤就做专业内勤的事情,外勤就是卖保险,没有什么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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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制度可以采用直销的双轨制吗

不可以!首先你做保险只是个保险代理人而已,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说白了只有冲业绩才有工资拿,不会有多余的与你分享!

Ⅳ 如何要求保险公司给代理制员工交三险一金

先要确定所谓代理制是什么意思,是否属于企业职工,只有属于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是否属于企业职工,可以由劳动局的劳动关系科认定。

Ⅵ 保险公司的员工制和代理制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不同:

员工制和代理制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劳动合同,而后者是代理合同。

二、入职要求不同:

保险公司的员工的入职要求比较高,比如至少大学文凭,需要体检等,而代理就没有什么了,只要愿意从事销售工作即可。

三、待遇不同:

前者收入一般为基本工资+年底分红+社保等,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自己的销售业绩,具有不稳定性等。

(6)保险公司个人代理制的认定扩展阅读:

从管理职责来看,员工关系管理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员工上岗、离岗面谈及手续办理,处理员工申诉、人事纠纷和以外事件。

二、是员工纪律管理。引导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提高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在某种程度上对员工行为规范起约束作用。

三、是员工人际关系管理。引导员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创建利于员工建立正式人际关系的环境。

四、是沟通管理。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引导公司上下及时的双向沟通,完善员工建议制度。

五、是员工绩效管理。制定科学的考评标准和体系,执行合理的考评程序,考评工作既能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成绩,有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六、是员工情况管理。组织员工心态、满意度调查,谣言、怠工的预防、检测及处理,解决员工关心的问题。

Ⅶ 什么是独立个人代理人及保险独立代理人制度2016

1、所谓代理人制,指保险公司制定一些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人或机构进行保险销售的制度。2、从保险销售的渠道来看,主要有直销渠道、代理渠道及新渠道,大部分个人客户通过代理渠道购买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会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而代理机构则会将代理费用部分返还客户,从而是客户在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更为便宜。

Ⅷ 个人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后因张某考核不达标,保险公司与之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经仲裁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也尚缺少硬性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人格上的从属关系,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自由权的一种压抑,包括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劳务义务的给付地点、时间、劳动过程等,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者须服从工作规则,而用人单位享有惩戒权等。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数据进行劳动,劳动者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于自己所从事工作加以影响。张某需要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由此,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中国保监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理由如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虽然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但个人保险代理人对自己工作的自由权、决定权明显大于普通劳动者。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所以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考勤、培训、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从属性。
综上,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表面特征,但张某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成员,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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