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务员哪些保险需要财产申报,而哪些保险不需要
很多国家都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目前我国规定的报告主体范围更为广泛。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
韩国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有14项。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
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除房产外,抽查核实的另一个重点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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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务员保险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的保险也都是按照社保部门要求进行缴纳。都是有标准的。
㈢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年所得可否扣除年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12万所得应为未减除2000元将个人所得税减计扣除费用调整到2000元减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扣除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部分应计入个人年所得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年金不属于上述可扣减范围,不能扣除。
㈣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公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第 六 条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十 一 条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㈤ 公务员买保险理财需要申报 有其他不用申报的方法吗
需要申报。保险是属于投机性财产,也要申报的。
㈥ 公务员买理财保险要不要资产申报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该申报哪些财产?
①工资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④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包括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钱物)⑤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优惠⑥有权担任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报对象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⑦数额较大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⑧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⑨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⑩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11有权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财产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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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汇总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怎么填写
我是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和企业社保都在参加,没填过你说的表,建议你发个表样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