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住房公积个人登记号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个人登记号原则上是缴纳人的身份证号后加00(18位的身份证号)。
但是也有出错的情况,如果登记的身份证号错了,于是公积金的个人登记号就是错的那个号,改了之后也不是自己的身份证号,因此为了确保不出错,你还是在单位里统计一下员工们的个人登记号吧。
以南京公积金卡号为例,该卡的个人登记号就是:320100005036234900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❷ 北京住房公积金交缴的比例是多少公司和个人交的这些钱是全部存入个人帐户,还是只有一部分存入个人帐户
个人和单位各缴纳缴费基数的12%,全部存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
❸ 北京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月都会发到我的个人账户里吗
工资扣发公积金一般会在指定的日期或者规定的日期到账; 一、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❹ 住房基金的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金融服务。包括:(1)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或数额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权属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补贴账户: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纳入职工个人账户;(3)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由商品住房的业主个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缴存的用于住房物业维修的专项住房资金。 住房基金个人账户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当年归集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账户设立。职工个人所属单位,按规定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缴存登记后,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基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②核定、缴存。单位或业主定期(按月)向建设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和职工个人清册,建设银行核定缴存金额和缴存人数,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③提取使用。职工个人提交提取申请材料,经所属单位审核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客户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④账户转移。职工因工作调动等,转入单位为职工个人提交账户转移申请,经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或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个人办理所属住房基金单位账户转移变更手续。
⑤账户封存。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交个人账户变更清册,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客户办理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封存处理。
⑥基数调整。职工个人所在单位统提交用于调整基数的职工个人账户清册,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⑦结息对账。建设银行按规定和要求对职工个人账户结息,定期与客户核对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的缴存和提取使用情况。
⑧账户查询。建设银行向职工个人发放龙卡和住房基金专用存折(对账簿),职工个人到建设银行网点查询住房基金个人账户情况或利用建设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查询。
❺ 北京住房公基金
告诉你吧,我一直没有去查啊,每次去问秋老师,秋老师直接告诉我说,自己带身份证去东直门附近军区总医院那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去查。郁闷啊!!超郁闷,她就为什么不给我们办联名卡呢!!
❻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的,缴存比例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北京住房基金个人帐户扩展阅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❼ 北京住房公基金如何合并账户
给你搜了一个新闻和一个法规文件~~.个人公积金有多个账户可合并为一个 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27日07:11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2)读者史先生反映:我曾经在三个单位都上过公积金,到新单位的时候没有办理公积金转移,现在我不清楚我的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个,请问这影响我的公积金贷款吗?我没有公积金卡,怎么才能查询我公积金的余额呢? 回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简单地说有没有影响,要看这三个账户具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哪个,还要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建议史先生持本人身份证到目前工作单位具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查询一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至于史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个数可以去原单位查询,如果公积金是交到了管理部,则会有自动合并业务,不会产生新的账户;如果是交到分中心(给你解释一下哦,每个区都有自己的管理部,而且有的区不止一个管理中心哦。),则会产生新的账户。由于上述两个部门无法互相查询,因此需要本人到原单位确认,再办理相应的合并手续。 如果没有公积金卡,史先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任意一家管理部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 .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时间:2007-09-1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关于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6号各管理部: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保证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于2007年6月1日起开通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现就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是指对于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存在的一个缴存人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在证件类型、证件号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系统按照封存状态账户并入缴存状态账户的原则,在管理部完成新增、封存、启封变更确认后,自动将该缴存人的多个账户进行合并的业务。二、系统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必要条件:1.一个缴存人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2.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相同;3.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至少有一个账户处于缴存状态。三、系统不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几种情况:1.新开立的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2.封存库外部转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当日日结之前,不办理该项业务。四、系统只办理自动转入合并,不办理自动转出合并的几种情况:1.市财政局统一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会计处已导出数据至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以及处于“财政封存”状态的人员;2.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管理部尚未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3.采取支票办理汇(补)缴业务,个人账户明细中存在未到账资金的;4.新开立的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五、各管理部在进行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操作时,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合并确认,对于确认为不合并的,应录入不合并原因。业务确认完成后,应按照系统提示打印《账户合并告知书》,并交单位告知职工本人。对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单位,采取邮寄方式传递《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管理部可依据单位填写的《承诺书》原件办理自动账户合并业务。六、归集执法处应定期对确认为不合并的多账户缴存人进行统计,并按照重户清理的程序交由该缴存人缴存状态账户所在管理部处理。七、请各管理部做好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解释工作,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❽ 个人如何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
个人如何提取公积金: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