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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加入

发布时间:2021-08-09 14:59:24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经纪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等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营业区域不限于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交易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取得互联网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向互联网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二)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三)具备适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电子商务系统,可实现投保人所有保险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总行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业务经营程序、经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进入地点、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点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包括基础架构、运行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和保障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同时向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补正;

(二)报告材料齐全或者经更正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盖章,存档一份,交回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公司。

第六条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点名称或者网站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保险业务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在互联网上终止保险业务,应当自终止业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登记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经营管理。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将其有关信息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和业务电话;

(四)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设立网站的,还应当披露网站名称、网站地址等与其在网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将保险产品、服务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保、销售保险产品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费率表,应当重点注明保险公司的迟延期限、免除责任、扣减费用、退保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四)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的保险合同格式应当明确;

(五)纸质保险单据、保险费发票的交付方式、邮寄时间;

(六)查询投保人的保险单及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保全、退保、理赔程序和退保资金、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险交易情况和保险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关情况;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格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应该在相关网页以确保过程点击确认链接,在投保人通过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有阅读条款的全部内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贷款,保险现金价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的回答互联网公共保险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投保人保险信息,有需要提供纸质保险证书,通知申请人支付发票文件。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1)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加入扩展阅读: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Ⅱ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什么不能代理两个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

这是保监会规定的,如果是代理公司是可乆代理2家以上人寿保险。

Ⅲ 保险法125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有肯定有啊!
你所说的从业人员是不是指寿险业务员?
如果是提醒一点:业务员就是保险代理人,简单的说就是你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和你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形成代理关系。
[编辑本段]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保险公司可以自己卖保险吗(即不通过代理人)

不行。保险公司的都是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险种销售,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代码,必须有代码才能出单(销售)。
你的想法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公司设定一个公共代码,凡是来公司做业务的人都用公共代码出单,就是不通过代理人方式,
财险
公司有这种做法,但
寿险公司
没见过,也没必要。

Ⅳ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您好,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为什么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责任混同或交叉事故,法律强制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Ⅶ 保险法125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这是规范人寿保险代理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为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因此,不宜由同一个保险代理人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代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剧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道德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防止道德危险,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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