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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个人营销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21-08-09 16:05:25

Ⅰ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改革

第一 我国保险公司上级行政机构是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 你这个问题他们最清楚

第三 保险公司的职责就是 推销保险 开发产品 销售保险 培训员工 理赔与承保任务 其他的不是重要的。

第四 关于改革 需要全体参与者在进行过程中得到执行和理解才能确定 、

第五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Ⅱ 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是什么

是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兴,我可以随时开除你(当然我的说法会很文雅,不是开除而是解除代理关系)。

Ⅲ 保险公司业务员营销体制的改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三种选择是哪些你会怎样选择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给保险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目前全国170多万保险营销员中,保险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日前指出,员工制和营销员体制在保险业中可以并存,让市场来优胜劣汰。 据记者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来源主要靠佣金,劳动关系不明确,一般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有行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随着市场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对寿险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制约。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保险业要全面来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来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制是一种趋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销员体制符合保险行业的特点,也是一种方式。 对此,魏迎宁认为,目前两种营销机制的并存证明了保险市场的进步。同时,通过市场发展规律来由市场选择何种形式更适合未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

Ⅳ 为什么要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个人认为,营销体制改革的重点,既不是员工制,也不是激励机制。
这个观点不是今天才有的,在十年以前,当有保险公司在尝试员工制的时候,当许多专家教授在论证营销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员工制的时候,甚至在保监会指导性文件出来,很多人讲营销体制改革走员工制方向是未来趋势的时候,有人把文件转发给我,我回复说:“病急乱投医”。
我们讲营销体制改革,首先要问为什么要改它?无非是现在整个代理人的活动率太低、产能太低、收入太低,而我们的成本很高,很多新保险公司已经不敢做个险渠道了!
那我们要问,如果我们用员工制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吗?用加大激励机制的办法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我们有多少保险公司已经尝试过员工制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都是失败的。加大激励机制?我们现在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吗?做一点点保费,就可以香港游、韩国游,已经奖汽车了!我们的基本法成本已经从50%、60%,到现在有的已经100%甚至更高了!所以我认为员工制和加大激励机制都不是我们营销体制改革的方向,更不是改革的重点。
我们要改革,要找到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我觉得应该想一想,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现状?我个人观点我们保险公司本身要反省:我们要代理人卖的是什么东西?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这样的纯粹“理财”产品,我们问一问我们的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及所有认识的人,这些人当中有购买能力、又认同保险公司理财水平却还没有购买的,还有吗?基本上都找绝了,但我们却逼着我们的业务员非要卖这样的产品!卖不出去就没饭吃,就会被淘汰,所以只能夸大收益,只能坑蒙拐骗!
所以我认为要解决代理人活动率低、产能低、收入低、成本高的问题,根本的应该解决产品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开发出老百姓真正需要、值得购买、买得起的保险,而我们现在卖的,我们的精算师,我们保险公司的高管们,不是为了完成任务需要,我们自己会发自内心地认同和购买吗?
如果我们自己都不买的东西,要卖给老百姓,那就是忽悠;而我们业务员的夸大、误导,说俗一点,是被“逼良为娼”!
保监会多次要求要回归我们的本源,保险公司本身要干的,就应该是保障,就应该开发真正保障型的产品,而现在老百姓真正需要的保障是什么呢?是健康!
我们看一看只要我们做保险需求调查,不管是什么机构,用什么方法,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做的调查,都是健康险第一,养老险第二,如国务院2001年50个城市的调查,健康险需求76%,养老险50%!有需求就有市场,这是潜力巨大的市场!我们为什么不做这样的东西呢?而非要去做那样的东西呢?我们保险公司的理财水平,与我们的银行、证券公司比,会更高吗?会有更强的竞争力?
如果说非要改的话,我觉得应该对我们的基本法进行彻底的颠覆!
我们各家保险公司这么多年都在改基本法,但都是利益的调整,成本从50%、60%,现在有的公司已经搞到100%多了,但最核心、最根本的东西没有改。
什么是基本法最核心、最根本的东西呢?在2004年我曾经说过,我们的基本法对我们的代理人是“残酷无情”、“毫无人性”!为什么这样讲呢?想一想我们的代理人,叫他们来做保险,说这是一个朝阳行业,是可以终生从事的行业,20多岁大学毕业来到保险公司,60岁、70岁还必须有“新单”,不管他们为公司做了多大的贡献,只要没有“新契约”就会被淘汰,就没饭吃,他们怎么可能有归宿感?!
所以要改的话这才是真正应该改的,我觉得这是基本法最核心的东西。我觉得应该抛弃以FYC为中心的考核思路,应该主要考核客户数,代理人只要保持一定的有效客户,就应该享受续期利益等保障。
这是我个人关于营销体制改革的不成熟的观点,供大家思考。
我再补充一点,刚才传明总讲到他的目标就是使他的客户都有百万保障,我非常赞同,我们两个不谋而合,我在吉祥人寿开发了一个"吉祥一生“健康险,我们推出了一个“百万家庭保障计划”,30岁左右的夫妇一家三口,父母都有百万元保障,小孩是55万元保障,一年总共交五六千块钱。我们吉祥人寿的长期使命,就是“让人人都拥有健康、养老保障”。

Ⅳ 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近十年的主要制度变革

保险营销的想法是?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费率厘定,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也就是保险公司的商品市场为目的的保险,以满足需求,被保险人实现目标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的活动,或者是保险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的目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有利于了解市场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了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相比较而言,在中国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理念和保险营销的意识方面与国外同行,是一个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财产保险的差距尤为巨大。在国内,寿险公司是第一家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和市场营销机制,快速的业务表现显着改善,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仍然按照传统的操作模式,导致下降的财产和意外险公司的竞争力停滞不前业务,挣扎,在行业中的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出路的发展,一个有远见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探索财产保险营销。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家庭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约束,以探索营销之路注定是漫长而艰苦的。

,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保险营销

(一)分析需要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财产保险公司挖

/>正如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保险业保费收入占家庭储蓄的比例在中国和世界平均水平有非常明显的差距,更不要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巨大的差距表明中国保险业的落后,也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随着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收入的增加将是在国内保险需求的进一步增长,在最近几年,中国的保费收入一直高于的GDP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也表明,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业的势头。面对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面对新的洗牌机会的行业,保险公司只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成为一个潜在的需求,真正的需求,改变现实的需求的需求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甚至进一步在竞争中发展和成长。否则,它会逐渐失去的市场份额,被市场所淘汰。

(b)市场多元化加剧了财产保险市场竞争

在保险业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只是少数的财产保险的公司,和市场份额基本上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家保险公司垄断,人保财险,长期占据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这种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保险公司维持其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是比较容易的,所以保险公司缺乏保险营销的紧迫性。然而,中国的加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开放了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巨头付出关注到中国,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建立一个中外合营保险企业,财产和人员伤亡保险市场的主要财产及意外伤亡保险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外资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因为那里是没有历史包袱,并有大量的资金,先进的保险管理和营销理念,带来了强劲的挑战,国内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家庭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可以保持市场份额。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客户资源的优势,在渠道建设,并采取积极进取的市场策略,以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探索保险营销之路。

二,现状,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

(一)意识薄弱的营销方式,营销理念落后

影响由计划经济体制,在展览行业在过去的保险经验,许多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营销意识还非常薄弱,市场营销的概念是相对落后的。的营销理念?的许多财产保险企业还停留在产品概念“自我为中心”或“销售概念”的阶段,过于强调自己的,而忽略了客户和社会的需求。有些人认为,市场营销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然后经过短暂的培训个人业务营销的分散,招聘推销员的收入保费及权宜的措施,有些人认为只适用于直接销售的P&C业务,而不是市场营销;一些财产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财产保险营销观念必须改变。

(二)市场上的地位是不明确,缺乏市场调查和预测功能

产品设计的基础是现代市场营销,市场定位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误解和粗放经营,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个基层公司不重视市场调查和预测,这种影响可以不进行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开发,市场定位也出了问题。缺乏公司设计的产品往往不会配备了严重的产品的市场定位,相互模仿,但也有一些公司开发一些新的产品,但它仍然缺乏一个系列的差异,难以在不同的层次,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三)营销渠道的单一

简单的销售,因为自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已经习惯了依靠,直接支持会展业,兼业代理的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比传统营销渠道的依赖新兴的营销渠道,如:网络营销,保险社区营销,渗透营销的小,所以很难从多渠道,多方位构建复杂的保险营销。

(D)的营销队伍素质低

目前,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保险营销脱产培训的工作人员和营销总监,营销培训,营销管理滞后。许多营销人员基本上都没有收到任何训练,只是做科学或匆忙上阵,经过简单的培训,实践侧,业务操作不规范,也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在高品质的服务,甚至拒绝保费用,补偿的现象。

建议,以改善财产保险的营销

(一)变更的营销理念,营销工作的重点

第一个统一的内部保险市场营销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险营销的重要作用,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并考虑到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进入轨道的保险营销工作。其次,保险公司应被转化成营销理念,立足于市场,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作为营销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共赢。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推出适销产品

市场研究工作,以保持强大的产品竞争力,财产和意外险公司应增加,细点的市场份额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地选择目标市场,然后再发展为目标市场的需求,该产品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这样,财产及意外伤亡保险公司的每一个市场的需求,分别开发了不同类型的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然后建立自己的品牌。

(三)丰富的营销渠道

财产保险公司在完善传统的销售渠道的同时,应积极采取适当的新的销售方法,例如: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营销,依此类推。这些新的销售,由于成本低,交易方便,快捷的优点,并因此被认为是增长最快的销售。网络,例如,根据网络的调查?美国的对话,约670万消费者购买的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未来10年,31 %的商业保险交易和37%的个人将通过网络进行。在中国,人们PICC检查出国内第一家电子保单于2005年4月,并在中国打开了时代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

(四)建立一个高素质的营销团队

保险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包括市场营销人才。军阀和财产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差异化,你有一个高品质的营销队伍,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能赢得市场份额的竞争。因此,在招聘营销人员,财产和意外险公司的第一个好入关选择一些诚实,文化,高素质的人加入营销团队;二,加强营销团队的培训,不仅培养了各种专业技能培训,也有伦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文化;最后,营销团队。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以奖励提供卓越的性能,并惩罚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的从业者,甚至是开除。只有这样,为了提高营销人员的积极性,保持了稳定的营销队伍。

Ⅵ 我国社会保险改革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体的哪一方面我就简单的说说
深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论思考
前言: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似乎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理论界和政策层面一些人士各种议论纷纷,包括主张再来一次颠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济贫制度而不要社会保险的,以及要求回复到现收现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后参与在中南海、钓鱼台等地方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内部座谈会,并就国务院今年颁发的新的改革方案较系统地阐述过自己的观点,作者是主张在现行框架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现将作者的部分发言加以整理并公开发表出来。
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仅从经济的或政治的或社会的层面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有必要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已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但现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20年来的发展,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
在确定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来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已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我的这些观点其实早已在多个场合阐述过,但仍有重复的必要,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建立补充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对慈善事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等,均可以不断壮大民间力量,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统一决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协调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
关于费改税问题。对这个问题,需要分层次来考虑:一方面,我赞同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我对目前讨论得更多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却持有与大多数人不同的观点,即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因为这种改变不利于控制国家财政的责任,亦并不能真正解决现有的一些问题。具体理由包括:一是征税与征费的强制性强弱,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即社会保险法与税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题的人至少是对社会保险费、税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具有的同等强制性不了解;二是费、税之争不是简单的筹资手段之争,而是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的问题,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帐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方式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国家则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帐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三是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然能够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国家财政的长期负担埋下了隐患,国家财政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的新的压力源;五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这些技术难题绝对不容小视,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必然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征收、专款专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征,决定了国家不能将其与其他收费等同视之,与其在费、税之间费力争论,不如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多花功夫扩大覆盖面,同时完善基金筹集与管理机制,强化监控。
关于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的结合。在讨论社会保障改革时,我认为还不能只讨论经济保障问题,还需要同时讨论服务保障问题,因为经济保障事实上需要服务保障配套。如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要服务系统,失业工人的培训需要职业培训系统,医疗保险的落实需要医疗服务系统;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呈现出对养老院的需求增长的趋势,而服务保障还能够在某种

程度上改善经济保障并补充经济保障的不足。因此,应当将服务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主张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系统为主导,辅之以各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现阶段尤其应当强化社区服务系统,理顺社会化服务系统,大力改造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它对于促进经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缓和失业问题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养老保险。一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继续完善,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调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构为必要举措,我认为应当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主张在调小个人帐户的基础上,明确划出责任起讫时间,逐步填实个人帐户。二是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但若短期内无法统一认识,则可以延后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尤其是已经非农化或正在非农化的具有乡村户口的职工对社会保障(如工伤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措。
关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同样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补充保险制度急切需要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负起制定规则并实施监管的责任,因为尽管补充保险应当且可以按照市场化来运营和管理,但在市场体制还未成熟的条件下,政府的监控先严后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尽快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为此需要尽快扩充失业保险基金,以便应付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高峰;医疗保险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医德为基础的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并真正实现医务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需要摒弃歧视性色彩,同时将居民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房产收入、存款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围,并尽可能地采取统一的现金或物质援助方式,防止多种补贴(如现金补贴、房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粮油补贴、“送温暖”等)并存情形下造成贫困陷阱与失业陷阱,等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存在着需要吸取的教训,目前又进入一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为此,既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无疑是避免造成混乱和给未来留下后遗症的正确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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