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婚内所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吗扩展阅读
有关离婚时养老金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养老金按照规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可以对婚内取得的养老金要求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养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㈡ 父母留下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您好
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存续阶段,共同财产投的保则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望采纳
㈢ 婚内所得保险金是个人财产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
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㈣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这样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这个意见,用保险行业的人听得懂的话说,就是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应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保单是否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内购买。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持这个态度呢?其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于下面的考虑:
一、因为夫妻间有生活上、经济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生存金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依据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具有明显的支撑物质生活之目的,类似于社会养老金等,类比于养老金,因此认定婚内领取的年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是比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类似于投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难解释为孳息,那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并无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婚内领取的生存年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保单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生存金认定为为夫妻共财产完全没有问题。但若保单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其领取之生存金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讨论都以保单本身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基础,如保单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交完全部保费的,或者保单是父母交完保费后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亦或者是虽然在婚内购买,但能证明全部用个人财产交付保费的)
首先,从生存金本身来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从生存金的本质属性上说至少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每月、每年、每两年三年等)领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所交总保险费(本金)作为死亡赔偿金给付给死亡受益人,这类的生存金非常类似于投资收益;
第二类:传统养老保险产品,如果保证领取二十年的产品。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领取生存金,活多久领多久,被保险人去世后,若还没有领购二十年,剩余部分作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若已经领购二十年,则保险合同直接终止。这里领取的年金,不仅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还。
第三类:到期生存金,如80岁之前按年领取,80岁时若生存,则按所交保费给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结束。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而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但这就是纯粹的本金返还。
第一类类似投资收益的我们后面再讨论,对于第三类,纯粹属于本金返还,本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龄后,将本金作为生存金领取回来时却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与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颁布前,我国实行房屋等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4年经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8年4年的转化规则之所以被废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体现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2],这种本金返还性的生存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第二类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还,将其一概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业保险的生存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基础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后,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金,则生活、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依据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原则,一方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同时扶养夫妻双方。但商业保险的生存年金则不同,第一、他的领取时间可以是老了以后,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强之时,在这个角度上很难看出其肩负的扶养夫妻双方之责任。第二、购买商业生存金保险一般都是为了保证较高的生活品质,而不是保证基础之生活,这也和社会保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很多商业年金保险都是父母付款为子女购买,为保证自己的子女个人比较好的生活品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属于子女个人,如果一概的认定生存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违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当。
再次,如果认为生存金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也是不太合适的,第一是仅有前面说的第一类生存金才类似于投资收益,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包含本金返还,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仅针对第一种情况,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认为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与孳息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投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的获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3]。
同时,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过程中,付出了如寻找承租人、管理装修房屋等等共同劳动,该租金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而与之对应的是,即使是投资收益,以股票为例,公众婚前从证券市场买入一定量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只是被动的取得股息或分红,或者在增值后将其抛出获利,无需持有人付出劳动,则投资收益部分宜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5]。
由此可见,共同劳动之付出是认定的关键所在。而保单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给付,并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劳动,因此即使将其认为属于投资收益的一种类型,也因为该投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将取得的收益部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似乎更为适宜。
㈤ 婚内买的保险属共同财产吗 离婚分他的保险吗
一、财产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