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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育保险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8-10 03:41:36

『壹』 禁化武办是什么

禁止化学武器办公室

按照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要求,本次会议议程从简,多项内容合而为一,既是履约工作会议,又是培训和专题研讨会。会议由国家禁化武办监管核查处聂建军处长主持,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张卫作了主题工作报告。张副司长首先总结了今年全国履约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一是顺利完成了27次国际核查和1次国家核查;二是开展了生产特别许可申报和考核工作;三是研究制定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四是加强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防扩散监管;五是加强了对新改扩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审批工作;六是多次组织团组参加国际交流。之后指出了履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面对国际禁化武组织履约工作重心转型到对民用设施的核查和即将启动的质疑性核查的实际,一些企业基础薄弱,管理不到位,履约工作开展不利;二是一些企业负责人仍然心存侥幸,消极对待,认为不会被核查;三是一些二类企业不宣布、三类装置建设未经审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而生产;四是违规出口,防扩散形势依然严峻;五是对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最后张副司长对2013年的履约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与培训,努力提高履约意识与责任感,开通国家禁化武办履约专网,并在北京化工大学开设禁化武履约选修课;二是准确细致做好年度数据宣布工作;三是认真编制好预案,做好接待国际核查和国家核查工作;四是加强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监管,做好进出口和防扩散工作;五是开展好生产特别许可的申报考核工作;六是加强国内国际的学习交流工作。
外交部军控司屈光洲处长通报了国际国内履约形势及日遗化武销毁情况。截止目前我国17个省市70多处发现日遗化武100多吨约200万件,分布在地下、河流和海滩,多年来给中国造成极大的人员、环境和财产损失。目前,除南京周边已销毁3.5万多件外,其余地区仍进展缓慢。由于销毁化武工作技术复杂,投资巨大,经中日两国政府协商,同意日本将原定于今年完成的销毁工作推迟到2022年全部完成。我们做好履约工作就是以实际行动对日本政府形成持续压力,促使其尽快完成销毁工作,也是对国家外交政治的有力支持。

『贰』 社保局是做什么工作的

一、负责全县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二、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和传递;
三、负责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情况的记录工作;
四、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和兑付;
五、负责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一、
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归档工作;
二、
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工作;
三、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案件;
四、负责印鉴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全局的宣传、信息上报工作。
科室电话:6731800
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
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兑付工作;
二、
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
三、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
强化财务管理,杜绝各种浪费;
五、
做好财务帐目的日清月结。
科室电话:6731800
医保一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级机关、教育系统以及相关企业、驻澄和双管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工作;
二、负责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稽核工作;
三、负责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医疗保险统计报表编报以及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工作;
六、负责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宣传解释以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提出全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划。
科室电话:6731816
医保二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以及武警、消防官兵等人员的医疗费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县级五套班子及其办公室,有关驻澄和双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和稽核工作;
三、负责以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以及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以及参保登记,住(转)院审批,医疗费的审核及传递工作;
五、负责全县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宣传解释以及相关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科室电话:6731811
失业保险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县失业保险经办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失业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及咨询解答工作;
三、负责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工作;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数传递、基金征缴,帐户记录和管理及关系转移工作;
五、负责失业保险统计、稽核和失业人员登记调整工作;
六、负责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核定、申报工作,发放有关待遇及补助;
七、负责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检查、监督工作,核定、申报相关补贴费用;
八、
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分析,预测预警等管理、监督工作。
科室电话:6731815
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县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及咨询解答工作;
三、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费率确定工作;
四、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帐户记录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核定工作,协助发放有关待遇;
六、负责工伤、生育保险稽核、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管理监督工作。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叁』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情况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全称应该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州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自治州、地、县(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州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人员进入自治州就业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自治州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州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拟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拟定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规范、规则;管理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内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州企业劳动模范。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并公布自治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州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自治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自治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担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劳动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自治州、地、县(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部门有: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草拟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制度等有关综合性报告并负责监督检查;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公产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综合性劳动保障统计、公报和预测工作;拟定全州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划及鉴证核准工作;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拟定自治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自治州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建议;拟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州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
指导全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法;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试题库建设,制定全州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协调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徒工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的审核、报批和广告发布审核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评审国家、自治区、州级技术能手。
(四)劳动保障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指导全州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全州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州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查处重大疑难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违法事件;承办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事宜;负责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全州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修订、清理地方性劳动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参与起草局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查备案工作;组织重大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承办劳动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汇编工作。
(五)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庭)
拟定全州劳动保障争议处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调解和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保障争议;承担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处
拟定州直养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及标准。定期发布社会保险计发基数,管理并监督州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州直企业和部、省属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州直企业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州本级工伤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拟定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实施意见;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自治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和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定州直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处)
拟定全州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州直就业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州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机构及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州本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和年检工作;拟定城镇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拟定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自治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劳动保障监察处指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州本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的举报、投诉、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州本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根据要求组织州本级专项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承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所属三个大队:
一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职工行为;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大队负责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情况;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督促企业单位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负责扩面征缴工作,重点扩面新建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十)机关服务中心
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对内以优质服务为原则,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对外向社会开展经营服务;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基建、用水、用电、用暖和机关公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汽车及其他办公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内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承办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资格证、劳动预备制度、创业、劳动系统干部、社会等培训工作;拟定职业资格证考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及管理工作,协助职业技能 开发(培训)处做好考核和证书的颁发工作;拟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完成培训任务;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订劳动预备制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创业培训中的各项政策、规划;编制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干部培训的教学及组织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职职工专业素质情况,编制定点、定期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培训规划,负责专业设置、组织及教学与管理工作;指导州直属县(市)及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建立联系网络,定期召开培训工作研讨会,统一实施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处指导下,受就业处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具体承办州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年审及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承办相关业务;拟定劳动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所、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力市场工作,督促、指导以上四个部门拟定出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各类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来伊招工手续审批以及政审工作。
(十三)再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实习基地
全面落实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以及企业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和再就业培训意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社区服务培训;根据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对有志创办企业或者已经开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办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技巧培训;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在岗职工技术构成情况,制定出适应岗位要求的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承担在岗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就业能力;编制劳动保障系统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承办管理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组织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前强化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及教学管理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代理单位代办管理注册和社会保险登记有关手续;指导、督促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协助代理单位到相关部门核定起点工资标准,领取《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保管代理单位的职工和挂靠人员的档案,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代收代缴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单位完善社会保险台帐;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代办退休养老手续;为劳动保障争议双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劳动保障争议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为代理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代办实施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政审、工伤申报、因公、因私出国人员有关证明的代理申报工作;帮助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技术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代办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的工作调动手续;为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申报等有关手续;接受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户籍、粮油关系挂靠,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为符合规定的代理单位、职工及挂靠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及申报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证明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档案,为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代办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委托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项。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受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统一规则、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对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审;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从业前、转业、学徒、下岗、转岗、职业院校及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统计报表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试卷,并组织维、哈语试题的翻译工作;负责指定有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考核大纲;具体负责推荐具有资格的考评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培训,统一聘用、管理、调配考评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协助组织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州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标准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州直属县(市)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确认行业部门和中央驻伊单位职工工伤残废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办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
负责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发展和就业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负责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再就业岗位开发指导工作,提出政策、资金扶持建议;承担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的统计工作;负责州直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州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岗位开发和落实优惠政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项目)负责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完成上级劳服企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肆』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事务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局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管理、网络规划、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调研室。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制与监察科。组织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
(四)规划财务审计科(社保基金监管办公室)。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城乡劳动者就业流动的基本政策,拟订地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落实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和处理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公务员录用与职位科。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考试录用制度;贯彻落实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等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及国家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领导及其以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审批、级别确定和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负责市直政府机关直属、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及其以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审批和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及省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市本级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上报和组建部分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十)专家管理科(市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拔尖创新人才的组织选拔;负责市级拔尖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人员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组织实施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外国专家和智力工作。
(十一)人才流动与职员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域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承担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市际间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贯彻国家及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落实新录用、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定级待遇;落实国家及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休假、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制度;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考核奖惩科。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五)培训教育科。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组织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办法,审核原行业系统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死亡职工遗嘱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失业保险科。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贯彻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十八)医疗与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方案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规则和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科(信访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局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府绩效评估日常工作。

『伍』 伊宁县50岁社保补缴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全称应该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州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自治州、地、县(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州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人员进入自治州就业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自治州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州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拟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拟定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规范、规则;管理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内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州企业劳动模范。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并公布自治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州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自治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自治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担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劳动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自治州、地、县(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部门有: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草拟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制度等有关综合性报告并负责监督检查;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公产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综合性劳动保障统计、公报和预测工作;拟定全州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划及鉴证核准工作;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拟定自治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自治州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建议;拟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州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
指导全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法;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试题库建设,制定全州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协调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徒工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的审核、报批和广告发布审核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评审国家、自治区、州级技术能手。
(四)劳动保障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指导全州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全州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州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查处重大疑难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违法事件;承办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事宜;负责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全州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修订、清理地方性劳动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参与起草局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查备案工作;组织重大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承办劳动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汇编工作。
(五)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庭)
拟定全州劳动保障争议处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调解和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保障争议;承担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处
拟定州直养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及标准。定期发布社会保险计发基数,管理并监督州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州直企业和部、省属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州直企业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州本级工伤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拟定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实施意见;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自治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和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定州直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处)
拟定全州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州直就业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州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机构及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州本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和年检工作;拟定城镇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拟定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自治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劳动保障监察处指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州本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的举报、投诉、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州本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根据要求组织州本级专项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承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所属三个大队:
一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职工行为;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大队负责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情况;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督促企业单位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负责扩面征缴工作,重点扩面新建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十)机关服务中心
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对内以优质服务为原则,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对外向社会开展经营服务;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基建、用水、用电、用暖和机关公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汽车及其他办公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内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承办其他相关工作任务。(十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资格证、劳动预备制度、创业、劳动系统干部、社会等培训工作;拟定职业资格证考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及管理工作,协助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做好考核和证书的颁发工作;拟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完成培训任务;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订劳动预备制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创业培训中的各项政策、规划;编制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干部培训的教学及组织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职职工专业素质情况,编制定点、定期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培训规划,负责专业设置、组织及教学与管理工作;指导州直属县(市)及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建立联系网络,定期召开培训工作研讨会,统一实施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处指导下,受就业处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具体承办州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年审及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承办相关业务;拟定劳动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所、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力市场工作,督促、指导以上四个部门拟定出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各类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来伊招工手续审批以及政审工作。
(十三)再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实习基地
全面落实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以及企业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和再就业培训意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社区服务培训;根据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对有志创办企业或者已经开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办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技巧培训;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在岗职工技术构成情况,制定出适应岗位要求的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承担在岗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就业能力;编制劳动保障系统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承办管理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组织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前强化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及教学管理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代理单位代办管理注册和社会保险登记有关手续;指导、督促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协助代理单位到相关部门核定起点工资标准,领取《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保管代理单位的职工和挂靠人员的档案,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代收代缴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单位完善社会保险台帐;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代办退休养老手续;为劳动保障争议双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劳动保障争议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为代理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代办实施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政审、工伤申报、因公、因私出国人员有关证明的代理申报工作;帮助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技术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代办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的工作调动手续;为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申报等有关手续;接受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户籍、粮油关系挂靠,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为符合规定的代理单位、职工及挂靠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及申报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证明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档案,为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代办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委托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项。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受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统一规则、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对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审;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从业前、转业、学徒、下岗、转岗、职业院校及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统计报表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试卷,并组织维、哈语试题的翻译工作;负责指定有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考核大纲;具体负责推荐具有资格的考评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培训,统一聘用、管理、调配考评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协助组织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州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标准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州直属县(市)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确认行业部门和中央驻伊单位职工工伤残废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办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
负责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发展和就业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负责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再就业岗位开发指导工作,提出政策、资金扶持建议;承担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的统计工作;负责州直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州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岗位开发和落实优惠政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项目)负责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完成上级劳服企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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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晋中市医保中心医疗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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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劳动保障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机构设置
折叠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公务、文秘、档案、印鉴、接待、保密、安全、基建、维修、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劳动年鉴"的组织编审工作;研究劳动领域综合性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法规,拟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折叠规划劳资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及劳动工资、城镇复退军人和军转干部家属安置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职工流动调配工作;依据有关政策,负责"农转非"招工审批工作。审核并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监督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审核;审批市营国有企业工效挂勾,协调与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情况;指导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监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规范、欠薪保障制度、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拟定、推行并具体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折叠社会保险科
综合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划和政策;审核市属企业、事业和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退休;负责办理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负责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负责办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折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农村养老等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划、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限缴费比率、基数及基金使用计划;拟定社会保险期限内部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负责全市退休职工人数增长的调控工作;监督个人账户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担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折叠就业指导科
拟定城乡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发展、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资格审定;管理市内人员市(境)外就业和市(境)外人员入市就业工作;管理有关机构经办向外资企业承包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市(境)外驻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等事宜。
折叠劳动监察科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承办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发证工作和常规重点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工作,对全市的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监察网络的建设工作;承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及市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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