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制度分析
保險兼業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兼業代理人身上,但直接原因是保險公司管理不力,因為保險公司是建立兼業代理契約的重要一方,而且兼業代理承攬的保險業務最終要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始終是控制風險的主要源頭。
首先,保險公司現行銷售模式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存在制度性缺陷。當前,中國保險銷售體制的主要特點是,保險公司直接銷售和個人營銷員制度同時並存,並逐步向中介制(包括兼業代理和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轉化。由於中國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作用還遠沒有發揮出來,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只能依賴直銷、保險營銷員和兼業代理這三種保險銷售渠道。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為調動營銷員和兼業代理的積極性、擴大市場份額,實施了「一司兩制」的管理模式,即允許部分營銷員和從事兼業代理的人員對外聲稱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對內則採取以業務量為主要考核手段並按業務量提取手續費的管理方式。這種銷售管理模式,在實施初期對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改善保險服務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深層次的負面影響也逐漸暴露出來。一是由於銷售渠道有限,保險公司對於掌握重要客戶資源的兼業代理有很強的依賴性,無法有效監督兼業代理人的市場表現,縱容了兼業代理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由於保險公司的激勵機制不合理,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並與分支機構的費用額度、員工的福利待遇掛鉤,使部分分支機構在保費任務和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經營行為扭曲。為了爭取業務量大的兼業代理,保險公司往往不惜成本,對兼業代理的種種不合理要求予以妥協,對兼業代理市場的混亂客觀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三是在「一司兩制」的模式下,一些保險公司的銷售團隊為了謀求自身利益,以代理業務名義從直銷業務中套取大量手續費和傭金,或者從非法兼業代理處承攬業務並支付手續費,轉給保險公司時再次抬高手續費和傭金,形成「二次代理」,不僅增加了成本,也增加了交易的復雜性,誘發了大量違法案件。
其次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存在缺陷。目前,中國「一司兩制」、「團隊化管理」的保險銷售體制,主要依靠人海戰術,只能適用於承攬大量的零售業務。而保險公司集產品開發、展業、理賠等職能於一身的經營模式,其核心是產品銷售,只能依靠層層設機構、鋪攤子、上人員的方式來開展業務。根據產業經濟學中「市場結構一經營行為一經營績效」範式(即S- P範式)的理論,這種微觀的保險公司資源分配模式(展業模式)從本質上就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必將產生相應變形的經營行為,進一步對應相應低下的經營效率。實踐證明,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團隊化管理」很容易導致保險營銷員、保險公司內部銷售隊伍同兼業代理之間形成利益同盟,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粗放型經營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不僅經營成本高,而且風險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已不能適應開放條件下的市場競爭。必須探索保險營銷渠道的改革,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兼業代理人問題。
再次,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對兼業代理應有的管理職責。兼業代理點的社會性和廣泛性,決定了對其監管具有較大的難度。兼業代理人只是兼業保險銷售,擁有自身主營業務,並分布在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兼業代理的監管,只能以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人的合同約束為基礎,實行間接監管,保險監管機關也不可能對兼業代理人行為的方方面面進行直接管控。當前,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不重視成本核算仍是保險公司粗放經營的顯著特點,這種經營模式必然導致基層公司對風險控制的漠視,對兼業代理人普遍疏於管控,更有甚者反過來與兼業代理聯手欺詐保險公司。
❷ 保險代理人包括哪幾種
根據中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採用。
❸ 求保險個人代理人績效考核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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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我國保險個人代理人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不專業瞎忽悠的代理人太多了,把保險市場搞臭。解決對策你得問問代理人最多且素質低的幾家大公司,目前是解決不了了。
❺ 以保險個人代理人為代表的線下銷售的優缺點分別是什麼
優點是非常明顯的,那就是能夠快速的開展業務,但是缺點也能明顯。
❻ 保險代理人的正確認識
自保險業問世以來,保險代理人便應運而生,並成為保險業務經營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各國,凡是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保險代理也十分發達。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數量上,已經遠遠超過了保險公司人員。我國多年來在廣大城鄉就形成了有保險代理處、代理人和保險服務員構成的保險現代理體系。自1992年末,國內各保險公司大都推廣了美國友邦上海分公司率先採用的個人壽險代理人營銷制度。個人營銷制度的迅速發展,為壽險市場的開拓和保險觀念的普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壽險營銷員已經150萬人上下。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雖然是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業務,但是他們的傭金卻是由保險公司進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擔心代理人再會額外加收保費,更不必為保險公司與代理人的關系而產生疑問,認為代理人會損害自身利益。實際上,在規范的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利益與客戶是休戚相關的,可以說客戶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們的收入是與銷售出去多少保單和提供什麼程度的服務是有密切聯系的,因而兩者的利益是相通的。那麼,保險代理人究竟能為社會公眾做些什麼呢?
(1)喚醒潛在需求
保險業中有句老話,就是「保險必須靠推銷」。因為保險商品不同於關乎飲食起居的滿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她實際上可以說是一種較高層次的奢侈品,很少有人會主動買保險。人們總有種習慣或多性心理,或者對未來的自信。比如他會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會著火或發生其他的意外,只要他沒有的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對許多人來講,年老退休是相當遙遠之事,以後再買保險,也為時不晚;或者一個潛在的保險購買者會僅因為資金問題,就打消了購買保險的念頭,盡管事實上保險費用遠比想像的低。
這樣,在人們不太熟悉保險的廣泛運用范圍,或者在資金存在一些問題的情況下,就無法清楚地認識自己對保險的真正需求,從而自覺購買保險。因此,一個職業代理人既是保險商品的推銷員,同時又見有宣傳普及和顧問的作用,它可以引導人們去認識可能遇到的問題,並且解決這些問題。其實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戶已經存在的需要,並非他創造的,至時它能夠迅速和准確的識別一個人的潛在需要。而人們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麼東西,才能夠設法找到它。代理人可以向客戶指明問題,客戶才知道問題的存在,才會去買保險。
(2)幫助客戶進行保險計劃選擇
以壽險為例,國外壽險界通常認為「推銷保險,95%是靠對人的了解,5%靠保險知識,但這5%的保險知識,推銷員必須100%的了解。」代理人熟悉保險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圍,他能夠在客戶所能負擔的保費前提下,針對不同的職業、年齡、家庭結構等,向客戶推介合適的保險險種,幫助選擇組合。
(3)為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服務
一個有遠見的代理人絕不會是一個短期行為者,代理人在幫助客戶辦理好保險業務後,使客戶的願望和保費支付能力相符,那麼有可能保持這筆保險業務的長期有效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的同時,也會從建議中得到好處,這樣他就會對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保險業務服務,二者恰恰是客戶最希望得到的。
(4)保險代理人可以切實解決客戶在購買保險過程中的麻煩。比如他會向客戶詳細解釋保險合同的條款,提醒各種應注意的事項,幫助了解投保單等保險合同的內容,建議合適的保費支付方式,並代收保費等。總之,他們能以自己的知識和經驗提供全面的服務。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託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❼ 保險個人代理人 人員13個月繼續率怎麼統計
從這張保單承保日往後30天+12個月,在次年的保單續交月30天內續交保費的,成為13個月繼續率。如果超過這個日期,沒有收上來,13個月繼續率指標就隨之下降了。
❽ 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我國《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