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查到號碼使用人的個人身份信息么
正常情況下,身份證號碼無法查到。
原因是:我國公民的身份證系統屬於公安局直接管轄。而手機號碼則是三大運營商的系統管理。按照所說:
1、如果他的號碼是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的,那麼,如果想查詢他的號碼,只有到營業廳去查看。但是,現在的營業廳(直營的和聯營的)基本不會提供這個服務。除非有公安局的證明。如果認識在營業廳的人員,也許會幫,但是不一定這些信息都能查到。
2、如果不是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那就更沒辦法知道了。如果是被這個人騙了或者怎麼樣,靠這個方法基本沒任何作用。如果事情過大,可以選擇報警,能夠通過號碼查找到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身份證的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話記錄,然後根據通話記錄的特點能夠找到他本人或者家人。這一點,公安系統是絕對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事情很小,沒人願意費這個精力的。警力資源是有限的。
這個只有中國移動才有這個權力,你可以去咨詢咨詢,如果真有人撿了你的手機,你又是綁定了身份證的話,你可以報警,讓警方幫助你。
『貳』 從事保險的業務員可以在網上查到自己的信息嗎
通過代理人考試的員工或是公司的高管(須保監局核批的),可以在保監局的網站上查到
『叄』 怎樣才能查到保險公司員工的身份是否真實
一、打電話到所屬的保險公司確認。
二、查看保險公司員工的展業證。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二十四條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3)保險公司員工能查個人隱私嗎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肆』 保險公司會核查員工的個人信息嗎
會的,入職的時候會要求交身份證復印件的
『伍』 太平洋保險公司會到公安局核查員工的個人信息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但是最好是用真實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