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1)個人事項少報告保險和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2.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表填完後可以進行理財產品的操作嗎
個人事項報告表主要清理領導幹部及家屬經商情況,如有經商行為,必須進行退出清理,家屬經商如與幹部業務有關聯屬於重點清理情況。個人理財不屬於報告范圍,理財收入納稅等義務必須履行,但不是這個報告表需要填報的內容。
3.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3)個人事項少報告保險和基金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范圍和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事項主要有: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准。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了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第三,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由於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但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依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5.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資性保險外,其他理財產品未填全怎樣向組織說明
補充填寫提交。
6. 個人事項報告中的投資型保險是指什麼
保險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如根據購買目的可以分為保障型和理財型,根據賠付方式可以分為補償型和給付型,根據保障期限長短可以分為一年期、多年期和終身型等。
常見的人身保險產品,我們一般按照保障型和理財型劃分,這兩大類型下面又可以分為很多小的種類,下面薄荷君給大家一一介紹
本文主要包含以下幾塊:
❶保險界的「四大金剛」為何物
❷市場上熱銷的保險產品
❸哪些條款是雷區
❹哪些是值得購買的產品
一、保險界的「四大金剛」
保險種類繁多,對於要購買保險的人來說,理清保險的種類是前題。保險界的「四大金剛」都有什麼呢?
(1)意外險
主要保障意外身故、意外傷殘、因意外看病住院等,例如跌倒摔傷、開水燙傷、被狗咬傷、交通事故、旅行意外等等。
其中,因意外看病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採取補償型賠付,被保險人可以憑發票報銷。
意外身故和意外傷殘屬於給付型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意外死亡或因意外達到一定傷殘等級,保險公司會直接賠付對應保額。
(2)醫療險
和我們五險一金中的醫保一樣,醫療險也是為看病住院准備的,先看病後報銷,報銷的錢不能超過實際看病花的錢。
不過相比醫保,商業醫療保險保額更高,保障范圍更廣,報銷的范圍和比例也更大。
(3)重疾險
即重大疾病保險,以特定重大疾病為保障對象,這些重大疾病一般發病率高,治療費用也高,例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冠心病等。
重疾險屬於給付型,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約定保額,不用像醫療險那樣拿發票報銷,並且這筆賠償沒有用途限制,被保險人可以隨意支配。
(4)壽險
壽險的賠付條件非常簡單,就是被保險人身故。無論是因疾病身故還是意外身故,壽險都能賠付。(有些壽險產品加入了全殘責任,被保險人全殘也能賠付)
根據保障期限,壽險一般分為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和重疾險一樣,壽險也是給付型,達到賠付條件(身故或全殘)即可賠付。
以上四種保險,意外險和醫療險,一般是一年期產品,買一年保一年,第二年需要重新買。
對於一個成年人來說,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風險無外乎意外、疾病和死亡,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定期)壽險,有這「四大金剛」護體,保險基本就配齊了。
二、市場上熱銷的保險產品
通常情況下,大家既想給自己買保險,同時又分不出那種保險適合自己,一旦買貴了就是經濟損失,買低了會有保障不全的時候。
7.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個人事項少報告保險和基金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