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
如實告知,道德風險
⑵ 我國保險個人代理人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不專業瞎忽悠的代理人太多了,把保險市場搞臭。解決對策你得問問代理人最多且素質低的幾家大公司,目前是解決不了了。
⑶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機構經紀業務,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等法律法規,法規及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營業區域不限於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交易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取得互聯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向互聯網業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手續;
(二)場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三)具備適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電子商務系統,可實現投保人所有保險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的,總行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並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報告,包括業務經營程序、經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進入地點、合法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點電子商務體系建設,包括基礎架構、運行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同時向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報送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補正;
(二)報告材料齊全或者經更正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蓋章,存檔一份,交回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公司。
第六條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點名稱或者網站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業務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在互聯網上終止保險業務,應當自終止業務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登記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經營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志;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業務電話;
(四)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和內容。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設立網站的,還應當披露網站名稱、網站地址等與其在網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將保險產品、服務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保、銷售保險產品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和費率表,應當重點註明保險公司的遲延期限、免除責任、扣減費用、退保以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四)採用電子保險單形式的保險合同格式應當明確;
(五)紙質保險單據、保險費發票的交付方式、郵寄時間;
(六)查詢投保人的保險單及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項下的賠付、保全、退保、理賠程序和退保資金、保險金的支付辦法;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險交易情況和保險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關情況;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格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應該在相關網頁以確保過程點擊確認鏈接,在投保人通過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有閱讀條款的全部內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貸款,保險現金價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的回答互聯網公共保險業務咨詢,主動提示投保人保險信息,有需要提供紙質保險證書,通知申請人支付發票文件。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3)保險個人代理缺乏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
⑷ 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具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特點,因而在關閉中遇到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研究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金融機構撤銷辦法》和《金融機構合並辦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後,需要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凡與WTO基本原則相矛盾的法規和政策都應及時廢止或修改。最後,是盡快制定網路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金融監管人員的水平決定監管的水平,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1、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這是一條主要途徑。
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
3、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五)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真實或重復發管。由於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在當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分業監管模式自然有它的優勢。但為了避免分業監管帶來的弊端,我國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要盡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監管當局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實行功能型監管。
(六)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督促它們防範風險、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就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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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政府部門對保險中介的監管需要哪些改進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般省市財政局/廳 都有政府采購管理處,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而政府采購中心是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中心的管理,具體各省不一: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屬於財政廳管,北京屬於國資委,浙江省屬於商務廳,黑龍江、安徽、內蒙古屬於省/自治區辦公廳-------
⑹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存在問題
1、對兼業代理人監管不夠。行業自律組織未充分發揮作用
(1)保險監管部門對兼業代理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一是對兼業代理機構的宏觀監管不足,表現為針對兼業代理機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能有效約束其執業行為;二是兼業代理准入政策過於寬松,導致兼業代理機構魚龍混雜,很多資信度較低、管理不規范及主營業務規模較小的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保險業的形象;三是保險兼業代理是在經營主營業務的同時,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兼業代理機構的許多違規行為是以主業的財務、業務渠道作掩護的,監管機構的稽查只能監管代理保險部分不能涉及主業,這就形成了監管真空;四是兼業代理市場規模龐大,而監管機關人員少、任務重,全國12萬多家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單靠30多個保監局是管不過來的。
(2)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機構進行的日常管控過於鬆散
根據《保險法》及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兼業代理機構進行日常管控。但目前有的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機構的管理過於鬆散,某些保險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完成保費任務,不顧法律法規要求,縱容兼業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而且對兼業代理機構的培訓也不到位,使保險公司因有求於人而受制於人。
(3)行業自律組織未充分發揮作用
目前中國尚未設立專門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行業協會也未設立兼業代理協調部門,對兼業代理機構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協調。
2、兼業代理機構展業中存在違規操作、違法經營的現象部分兼業代理機構展業中片面追求保費,哄抬代理手續費,使保險公司運行成本上升,賠付能力下降,老百姓購買保險的支出費用上升,其中汽車銷售行業成為哄抬手續費的「重災區」,有的手續費高達20——30%;有些兼業代理機構主次業不分、擅自擴展保險業務范圍,高額返回、虛假退費、非法截留保險費用,甚至出現不使用正規發票,印製出售假保單,攜款外逃等多項違規現象,造成保險市場的惡性循環,攪亂了保險人正常的經營秩序。
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無證代理或越權代理有的兼業代理機構根本沒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許可證》,但很多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與無資格的兼業代理機構發生業務往來,如有的地方財產保險公司委託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輛業務,人壽公司委託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理學平險等。
4、保險兼業代理人缺乏誠信意識
有些兼業代理機構利用掌握的行政權利或緊缺的社會資源,在進行保險代理時往往不徵求客戶意見,變自願保險為強制保險,目前,在學平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代理業務中,行政強制保險行為較為明顯:有的學校採用不交保費不許注冊、不發教材等手段強制學生參加保險;交警部門以不投保不許上牌、不予年檢年審等手段強制保險,造成惡劣影響。有些兼業代理機構利用國家信用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客戶,尤其是通過銀行、郵政儲蓄等網點銷售保險產品,有的櫃台銷售人員盲目追求銷售業績,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說成比儲蓄好、比國債好、比基金好,投保人在誤導下購買保險後,急需用錢時發現不能像儲蓄一樣靈活存取,於是產生許多爭執和投訴,損害保險公司和兼業代理機構形象.帶來誠信危機。
5、適宜的代理險種太少,產品同質化明顯以兼業代理佔有份額最大的銀行保險為例,目前市場上可以見到的銀行保險產品,主打險種一般是「一家一個」:如中國人壽的「鴻泰」、平安人壽的「千禧紅」、太保人壽的「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等,這些產品雖名稱各異,但條款內容卻大同小異,沒有根本性變化和突破,保險責任也都是生死兩全外帶分紅;繳費方式大多以五年期躉交為主,單一的產品使消費者缺乏選擇的餘地,不能滿足廣大客戶多層次的需求。
⑺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7)保險個人代理缺乏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⑻ 保險代理機構沒通過保監會審批出單
在中國大陸,所有從事保險行業的機構和個人都要受保監會的監管,保險代理機構是不生產保險產品的,全部做的是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如果一個代理機構沒有資質,保險公司是不會把產品給他們賣的。
⑼ 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存在問題
由於保險代理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保險代理人制度與法律法規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中國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後發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雖然為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行政法規還不完善,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准則、傭金和咨詢費標准等尚未出台,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同時,盡快出台有關涉外保險代理法規,形成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保險代理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保險代理業務的發展和保險代理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行業組織管理不嚴、缺乏制約力
保險公司招聘的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出於一種單一的業務代理,也可以是僱傭關系。由於代理人的流動性大,沒有將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掛鉤,兩者之間缺乏相應的約束,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具體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傭金制度在發揮激勵作用的同時容易誘發各種短期行為,代理人有空可鑽,違規開展代理業務時有發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質不高,代理行為不規范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過低,只是經過短期培訓便倉促上崗,表現為部分代理人對保險的各種法規、條款,以及承保、理賠、保險責任等基本常識還未掌握就開展業務,出現不規范的代理行為,具體表現為:只注重業務數量,忽視業務質量;自行簽訂保單,截留保費;保險代理人在展業中對代理的險種宣傳不實;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資格證的情況下開展代理業務。以上現象導致競爭低級化,甚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真正優秀的保險代理人離開保險業, 保險業的行業形象和公眾信譽也因此不斷下降。
⑽ 保險代理如果長期不開展業務會被銀保監監管嗎
銀保監只會監督企業的運行情況,具體到業務員也是監管你的銷售行為是否違規。開不開展業務是你所在的保險公司所關心的,有些公司會有相關的政策,比如連續三個月不開單就會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