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麼才能知道自己在保險公司有沒有病史
保險公司通過醫院系統進行查證你是否以前就診過保險單上的重大大病。
『貳』 保險公司怎麼查病史
保險公司是可以從他們自己的一個平台或者各大醫院、門診、體檢機構等獲取客戶的病史的,但一般是在出險之後才會去查病史。投保的時候靠的是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公司會在投保人投保時對被保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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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公司怎麼查以往病例
保險公司一般性都是通過投保者的身份證號進他們公司的定點醫院查,這些醫院都是大醫院,很容易查到的。
並且現在好多地方都在建健康管理中心,以後這個就是保險公司合作的地方,而這個健康管理中心是和所有醫院聯網的,以後只要去醫院的病例都會有保存的,都是可以查到的。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肆』 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查詢到個人所有的就診病歷嗎
如果你是購買與身體、健康有關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會安排你體檢,不一定查詢你的門診病歷。
『伍』 保險公司能查到我的病史么
作為保險界的柯南,一個專業且經驗豐富的核賠師可沒有那麼容易糊弄。雖然限制於目前醫院數據之間不能互通,但就算一間間醫院去查,也難不住核賠師。
只要他們想查,手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他們不光會查已有的病史記錄,還會到被保險人生活過的地方去轉悠轉悠,調取一些附近的醫院診所醫療記錄,看看是不是有隱瞞病史的情況。
2017年正式實施的電子病歷試行管理辦法,要求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保留30年。病歷詳細記錄了客戶病程記錄、護理記錄、醫囑單等情況,這些記錄互相驗證、互相制約,想作假都難。
其實說到底,保險公司的理賠核查並不是為了刁難我們,而是確保每一個案件都是正常的,保障消費者利益。
換個角度說,保險公司對於每個產品的理賠支出是有明確計算的,而理賠案例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是有正面口碑效用的,對於合理且應有的理賠,他們是毫不手軟。
不同險種理賠時候需要的資料有所差異,下面這篇理賠攻略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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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公司怎麼查投保者的病歷
可以直接到醫療機構查詢。
1、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 一 )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二 )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 三 ) 保險機構。
2、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6)保險公司如何查看個人病史擴展閱讀:
病歷的借閱與復制:
第十五條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 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後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
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後,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後,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