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是單位的,車險以個人名義買有問題嗎
單位的汽車在保險索賠時相關的手續均須加蓋單位公章,但單位公章一般是不能由辦事人員隨身攜帶的,這經常使得手續不能一次辦齊,給保險索賠帶來很多麻煩。
相比之下個人的汽車在保險索賠時簡單多了,因為相關索賠手續只要個人簽字就可以了。因此,很多單位的汽車在發生事故後因怕麻煩而不願意找保險公司索賠。
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險和乘客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自燃損失險、涉水行駛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車輛停駛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是車身損失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車輛損失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等,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每個險別不計免賠是可以獨立投保的。
B. 公司給個人車輛的購買的車輛保險能入賬嗎
買保險時,可以把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後,帶上公章,你的行駛證,由公司直接打款給保險公司,(也可以你先交付),發票自然就是公司的大名。但車還是你的。而且保險走單位的話,保費更優惠!
C. 私人車可不可以買企業車的汽車保險
私人車不能以企業的名義買。
D. 公司的車可以保險買在個人身上嗎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車險使用車的行駛證購買的,跟車不跟人
車險裡面的座位險,誰在車上賠誰
E. 公戶車,買車險時想以私人名義投保,可以嗎
不可以的,除非過戶。因為即使是你一直在使用車輛,但只要行車證上面是公司名字則該車輛為公司所有,你對該車輛不具備保險利益。所以想以私人名義購買保險還是先過戶吧。
F. 個人買的車可以用公司的名義買保險嗎
車主是誰,誰投保。不能代替的。如果是你說的後面的情況,出現事故,保險公司不能賠償部分,單位要負責任的。對方起訴也只能起訴車輛所有人,和誰用沒有關系。
G. 掛靠公司的車自己能不能交車險
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於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於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採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後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A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並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並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並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C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後果,掛靠企業並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掛靠車輛作為事故高危車輛,更需要受到保險保障,但現實的問題是,掛靠車輛「投保時易,理賠時難」。究其根源,就是因為掛靠車輛的權屬、性質不明晰所造成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經營形態可能都會持續存在。遺憾的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就掛靠車輛的承保與理賠問題形成較為科學的設計方案,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對「掛靠車群」予以重視和區分,保險糾紛將無可避免,最終的結果是既失掉了業務,又失去了信譽。因為兩起涉及掛靠車輛的保險糾紛案件,使筆者對掛靠車輛的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議,見教於諸位,以供探討。1、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盡量說服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當掛靠車輛的車主、掛靠企業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被訴法院後,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應當積極與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溝通,提供車輛的保險信息,盡量讓法院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追加到訴訟中,這樣一來,不論法院認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會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避免了再行理賠可能產生的糾紛。2、掛靠車輛在投保時,盡量以實際車主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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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公司名下的車不方便拿手續個人可以買保險嗎
可以,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個人就可以了,車主是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不是公司的
I. 公司戶的車個人能買保險嗎
單位的汽車在保險索賠時相關的手續均須加蓋單位公章,但單位公章一般是不能由辦事人員隨身攜帶的,這經常使得手續不能一次辦齊,給保險索賠帶來很多麻煩。
相比之下個人的汽車在保險索賠時簡單多了,因為相關索賠手續只要個人簽字就可以了。因此,很多單位的汽車在發生事故後因怕麻煩而不願意找保險公司索賠。
2014年7月,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發布了《關於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擬將商業車險費率分為基準純風險保費、基準附加費用、費率調整系數三個部分計算,並要求保險行業協會按照大數法則,建立商業車險損失數據的收集、測算、調整機制,動態發布商業車險基準純風險保費表。
2020年,為了解決好車險領域復雜問題,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銀保監會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