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麼資質的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01年11月16日頒布】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 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❷ 有誰知道保險代理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代理資格證書是否可以出租,轉讓
你好!
不可以的,身份證可以轉讓不嘛
-----重慶平安保險代理人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❸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轉讓流程,注意事項,要求
以下為保險經紀公司牌照轉讓流程:
簽訂協議:簽訂服務協議
見面對接:安排買賣雙方見面洽談對接,洽談無問題,買賣雙方簽署收購意向協議;
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公司做盡職調查;
正式協議:新舊股東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著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保監變更:保監局股東,注冊地,高管等變更;
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目前市場價不穩定,一直在漲價
❹ 成立一家保險代理公司需要那些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5、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4)轉讓個人保險代理資質擴展閱讀:
在我國,保險代理機構分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
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我國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的組織形式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常見的兼業代理人主要有銀行代理、行業代理和單位代理三種。在我國,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參考資料:網路-保險代理機構
❺ 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轉讓條件有哪些
呵呵,對於您這個問題呢,您可以找一個懂行的問一下。
❻ 全國保險代理公司的轉讓流程,注意事項是什麼
全國保險代理公司的轉讓流程如下:
第一步:確認信息,確認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第二步:簽訂協議:確認並簽訂委託協議付意向金。
第三步: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公司做盡職調查。
第四步: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開始變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第五步: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著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第六步:保監變更:保監局股東,注冊地,高管等變更。
第七步: 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注意】:盡調後股東雙方要簽署債權債務協議,避免隱性債務後期出現無法劃清責任人。
❼ 做保險代理需要辦什麼證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❽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機構經營的區域是指保險代理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委託注冊地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異地業務;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區域范圍,應憑總公司的授權書到當地保監辦變更許可證經營區域范圍!
通俗點就是說你的居住地在那最好就在那辦理保險業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❾ 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活動的中介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否則,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❿ 請問保險代理牌照的轉讓大概多少錢謝謝了
區域性保險代理企業執照轉讓費用多少
答:一、區域性保險代理的價格要看哪個地區的,不過區域保險代理市場價格2020年以來一直在上漲160到300的都有。
1、確認信息:確認標的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簽訂協議:確認並簽訂委託協議付意向金;
3、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標的公司做盡職調查:包括不限於財務,法律等;
4、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盡調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5、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開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6、資質變更:資質變更,監管機構資質變更;
7、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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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盡職調查主要查詢內容:
1、目標公司無債權債務糾紛
2、目標公司無不良銀行貸款
3、目標公司無法院訟訴
4、目標公司未拖欠員工工資
5、目標公司不欠稅漏稅
6、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及業務資質真實合法
7、目標公司在之前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過集體擠兌現象
8、目標公司無監管處罰記錄
9、其他對目標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三、如果您還在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兼業、等保險行業,那麼一定會考慮在一線城市做必竟一線城市會好做很多,我這里現在有幾家一線城市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保險兼業公司帶經營許可轉讓現受委託轉讓以下保險牌照;
1、北京XXXX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詳情:干凈無異常
無行政處罰
注冊資金;200萬
2、上海XXXX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詳情:干凈無異常
無行政處罰
注冊資金;200萬
3、河北XXX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詳情:干凈無異常
無行政處罰
注冊資金;200萬
4、深圳XXX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詳情:干凈無異常
無行政處罰
注冊資金;200萬
四、 轉讓其它區域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北京保險經帶網銷、全國保險代理、南方保險經紀不帶網銷。
中財;田賓
股權收轉並購、各類資質審批、資金服務、金融牌照、保險牌照、私募牌照、稅務籌劃、國家局核名、國企央企混改、金交所掛牌、民辦學校。
咨詢; 1851912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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