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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個人代理制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1-08-03 08:46:51

Ⅰ 請問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不是都是代理制

是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都稱為代理人,工資與業績掛鉤。
有,內勤就屬於保險公司的職員。是領固定工資的。

Ⅱ 保險公司個人代理營銷員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保險公司
若嚴格按照營銷員管理新規的要求,將降低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有利於保險代理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適用《勞動合同法》: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秘書用工合同、崗前培訓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個主要方面。秘書用工是指保險公司營業部聘用的秘書崗。是保險代理人與應聘者之間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簽訂的民事協議。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勞動用工。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不夠明確,相關的秘書用工合同需要改進和完善。
崗前培訓,是指在成為代理人之前進行的培訓。該期間應聘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培訓合同,既不是代理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培訓關系。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簽訂的代理合同。新規要求保險公司只能與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代理合同,並在代理合同中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同時,新規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適用保險公司員工考勤制度和員工管理制度。我們認為,這是目前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新規著重落實的方面。從港台發展經驗來看,此舉有利於保險代理人營銷體系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附錄:《保監會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託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范增員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三)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託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於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託授權范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准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四)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一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四、規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潛規則代理制保險公司

只有外勤才跑保險,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與其他行業不同,是代理制度,本身非保險公司員工,無論自封什麼等級,都要跑保險的。而真正保險公司內勤員工都不用跑保險。
沒有什麼潛規則,保險公司內外勤分的很清楚的,內勤做業務只會是個人行為,比如有朋友買保險,自己介紹個代理人去,從中間分成,而且保險公司多數是禁止這種行為的。內勤就做專業內勤的事情,外勤就是賣保險,沒有什麼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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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制度可以採用直銷的雙軌制嗎

不可以!首先你做保險只是個保險代理人而已,你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只是代理合同並非勞動合同,說白了只有沖業績才有工資拿,不會有多餘的與你分享!

Ⅳ 如何要求保險公司給代理制員工交三險一金

先要確定所謂代理制是什麼意思,是否屬於企業職工,只有屬於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企業繳納社會保險。
是否屬於企業職工,可以由勞動局的勞動關系科認定。

Ⅵ 保險公司的員工制和代理制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不同:

員工制和代理制的合同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勞動合同,而後者是代理合同。

二、入職要求不同:

保險公司的員工的入職要求比較高,比如至少大學文憑,需要體檢等,而代理就沒有什麼了,只要願意從事銷售工作即可。

三、待遇不同:

前者收入一般為基本工資+年底分紅+社保等,後者的主要收入來源自己的銷售業績,具有不穩定性等。

(6)保險公司個人代理制的認定擴展閱讀:

從管理職責來看,員工關系管理主要有九個方面:

一、是勞動關系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員工上崗、離崗面談及手續辦理,處理員工申訴、人事糾紛和以外事件。

二、是員工紀律管理。引導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提高員工的組織紀律性,在某種程度上對員工行為規范起約束作用。

三、是員工人際關系管理。引導員工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創建利於員工建立正式人際關系的環境。

四、是溝通管理。保證溝通渠道的暢通,引導公司上下及時的雙向溝通,完善員工建議制度。

五、是員工績效管理。制定科學的考評標准和體系,執行合理的考評程序,考評工作既能真實反映員工的工作成績,有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的發揮。

六、是員工情況管理。組織員工心態、滿意度調查,謠言、怠工的預防、檢測及處理,解決員工關心的問題。

Ⅶ 什麼是獨立個人代理人及保險獨立代理人制度2016

1、所謂代理人制,指保險公司制定一些具有保險代理資格的人或機構進行保險銷售的制度。2、從保險銷售的渠道來看,主要有直銷渠道、代理渠道及新渠道,大部分個人客戶通過代理渠道購買保險,因為保險公司會向保險代理機構支付代理費用,而代理機構則會將代理費用部分返還客戶,從而是客戶在代理機構購買保險更為便宜。

Ⅷ 個人保險代理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後因張某考核不達標,保險公司與之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經仲裁後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保險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於保險代理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法律也尚缺少硬性的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徵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從屬關系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人格上的從屬關系,是對勞動者自行決定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包括用人單位決定勞動者勞務義務的給付地點、時間、勞動過程等,勞動者對於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者須服從工作規則,而用人單位享有懲戒權等。經濟上的從屬關系,是指勞動者依賴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數據進行勞動,勞動者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於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張某需要服從保險公司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培訓管理、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由此,張某與保險公司存在人格上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即存在勞動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簽訂的是《個人代理保險合同》,中國保監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明確了個人保險代理人屬於保險代理人的一種,其與保險公司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理由如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一種民事委託法律關系,保險代理人在委託人(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名義向第三人(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簽署保險合同,並且合同中的保險責任由委託人承擔。這種法律關系明顯區別於用人單位、勞動者間產生的勞動關系:雖然保險公司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考勤管理、培訓管理、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但個人保險代理人對自己工作的自由權、決定權明顯大於普通勞動者。而且,根據《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負有培訓和管理的責任,以確保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所以不能因為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考勤、培訓、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從屬性。
綜上,本案中,張某與保險公司雖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表面特徵,但張某並不是保險公司的成員,雙方是委託代理關系。(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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