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客戶要求自己購買保險的免責
不報銷,這是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這也就是為什麼都是代理人在銷售保險。
另外即使沒有解釋清楚,畢竟給你的保險合同裡面寫著免責的條款。
遇到很多購買保險的客戶,看他們買車、買房、買電器都很仔細研究,但是買保險就聽代理人一說就幾千幾萬繳費,好像購買保險就不是個產品,不需要自己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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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麼是人身意外保險的免賠免責條件
一般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免責免賠責任
1、不論在神智清醒與否的狀況下自殺或自傷;
2、您或身故保險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葯品,成癮性吸入有毒氣體,酗酒或斗毆;
6、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7、從事潛水、滑水、跳傘、攀岩、笨豬跳、賽馬、賽車、摔跤、探險活動及特技表演等高風險活動;
8、懷孕、流產或分娩;
9、葯物過敏、食物中毒、醫療事故導致的傷害或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10、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11、最後還有一項我們都知道的一般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免責免賠責任那就是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③ 保險中免責期是什麼
就是雖然投保了,其它險種生效了,但是有的險種在這段時間內也是不賠的。比如重大疾病保險,有的保險公司是規定180天,有的規定90天,這段時間查出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不賠了,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的
④ 關於保險免責的疑問
一般來說不會的,只有你隱瞞的病情直接影響到承保或者理賠,保險公司才有可能據保。
另外,保險法中規定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是即使有一定的影像,如果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很難和你談拒賠的。
⑤ 哪些保險的免責條款無效,保險責任免除的事由
一、什麼是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由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從總體上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這是因為: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的限制。第二,合同關系發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系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三,違約責任強調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因此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二、免責事由無效的情形: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於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對於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1)對於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於財產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應當使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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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的免責條款有什麼特點值得我們關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免責條款一般有以下特徵: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
2、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
3、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⑦ 保險免責條款
這些應該是進行短時間治療就馬上可以看好的。。不能歸入惡性腫瘤的分類
⑧ 保險什麼是免責條款
保險的免責條款,就是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約定。發生免責條款的事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常見的免責條款包含被保險人自殺,投保人故意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拒捕犯罪,酒駕,醉酒等。因為險種不同,免責條款也不同。
⑨ 上班,如何與工人簽訂安全免責協議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和職工簽訂安全協議沒有實際的意義。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必須給職工繳納社保,同時建議職工和公司加入商業保險,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