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休假期間公司應該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的給勞動者上各種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⑵ 員工請假一個月,購買社保的話,員工要把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擔嗎
員工不需要全部承擔,員工承擔一半,公司承擔一半。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請假期間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應該由個人承擔嗎
勞動合同法和新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每個企業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單位部分應由單位繳納,個人部分由企業代扣繳納。你公司要求你承擔請假期間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無法律依據。
⑷ 請假期間單位給不給交保險
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1、社會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別有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病假期間,應當按照病假期間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其中,全年工資收入低於所在省市繳費工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繳納。所以職工請假期間,用人單位拒絕給其繳納各種保險是不符合合同法的。
2、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含試用期在內),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⑸ 休產假期間公司給繳納的那部分保險是由個人來交嗎
職職工休產假期間薪假期公司所繳納部養保險、醫療保險仍公司承擔仍繳納承擔部
⑹ 請假期間公司部分社保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不用,社保繳納有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
如果單位不給你交社保,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且必須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並為職工繳納社保費不是一個可以商量的問題,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承擔此項義務。
如果發現自己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讓公司把之前沒交的社保及時補繳到社保經辦機構。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應當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社保繳費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數為例(各地社保標准有差異,僅供參考):
1.養老保險:公司繳20%,也就是600元,個人繳8%,240元;
2.失業保險:公司繳1.5%,也就是45元,個人繳0.5%,15;
3.工傷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元,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繳0.8%,也就是24元,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0元,個人繳2%+3元,即60+3元。
⑺ 產假期間的保險,是個人全部承擔還是和公司一起承擔
女性在生產後繼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產假期間勞動者未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繼續為職員繳存社會保險,且職工本人也應當繼續繳存社會保險。產假期間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機構。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
女性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
(1)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2)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不少於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