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最終承擔責任的是保險公司,為避免出現責任混同或交叉事故,法律強制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❷ 保險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其實就是代理商的意思
~~所以保險公司不會發底薪
~~你有簽單就提成,保險公司不會有額外的成本負擔
~~所以保險公司會美其名曰:這是一份生意,是一份事業,是創業,不是打工
❸ 個人保險和銀行代理保險有何區別
1、產品保障功能不同
在市場上,銀行保險是對個人代理渠道的擴充,根據客戶需求應運而生,但個人代理渠道在產品定價、產品組合、產品設計等方面更為豐富。
個人代理渠道產品,可依據客戶需求附加重疾豁免保費、豁免保費定期壽險、額外重疾等,十分人性化,主要是具有保障功能。而銀行保險渠道的民生「金鑲玉」兩全保險(分紅型)以死亡為標的,客戶以領取滿期生存金和紅利為投資目的。
2、產品期間不同
個人代理保險繳費期間以10年或20年期居多,保障期間多為30年、50年或者終生,屬於長期投資。銀行保險產品多為3年或5年繳費,保障期間與繳費期間相同,屬於中期投資。
3、產品對象不同
個人代理渠道主要開發客戶資源,對象是不同層次具有保險需求的人群,適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產品組合,需要業務人員對客戶的家庭結構有全面了解,故偏重微觀體察。而銀行保險主要針對已經有確定閑置資金、尤其是到銀行網點辦理儲蓄業務的客戶。同時要具有一定宏觀思維,關注經濟動態、投資流向,以便把握客戶需求。
❹ 保險個人代理人證 是什麼意思
相當於證明你從事過保險代理人工作並且有一定的保險工作經驗
❺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什麼不能代理兩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
這是保監會規定的,如果是代理公司是可乆代理2家以上人壽保險。
❻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您好,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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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險法125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這是規范人壽保險代理業務,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因為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財產的保險金額可以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人壽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只能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對保險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費的能力確定。此外,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長,保費還具有儲蓄性和給付性等特點,因此,不宜由同一個保險代理人為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作代理。並且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壽保險市場不斷擴大,人壽保險領域的競爭也更加劇烈。如果不採取措施,依法對人壽保險代理業務進行規范,道德危險隨時可能發生。為此,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這對於維護公平競爭,規范人壽保險代理行為,防止道德危險,強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❽ 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
銷售誤導,代簽字,自製宣傳折頁,攻擊同業是絕對不可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