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想通過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避個稅
購買商業保險以圖避稅是行不通的,國家有明確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8號
別聽信樓上的餿主意,如果貴公司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無論採取何種操作方式,你們在向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就已經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不要為了這點小錢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
Ⅱ 個人所得稅的工資所得包括公司給員工上的保險嗎
1、應納稅所得指的不包括公司給個人上的保險、公積金以及個人支付的保險,公積金。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包括在內。
2、其他工資、獎金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福利等都不得需要並入當月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Ⅲ 公司為個人承擔社會保險,對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影響,請舉例說明
單位和員工參保的繳費比例大概如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需繳費。
公司按規定為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不計入個人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從收入中繳納的社保,要從收入中扣除出去,以扣除後的金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Ⅳ 單位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如何徵收個稅
公司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繳納個所稅是以什麼方式計算?能不能用每年一次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繳納個所稅?
專家32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也是和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該按工資所得計算徵收個稅。
按工資薪金項目徵收個稅是國務院確定的,但是實際中,具體的計算,各個省一般會有更進一步的規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的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國家規定必須由僱傭單位負擔的保險以外的各類商業保險的保費,一律計入個人取得保費當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保險的品種繁多,對於單位購買保險,個人享受無賠款的優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您需要結合該商業保險的性質和品種,並對照您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執行。
當然,上述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因為《企業財務通則》的頒發執行,對於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的單位屬於違法規定的,是行不通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責任編輯:編輯部]
Ⅳ 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公司是不是應該給員工上養老保險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是員工工資達到扣稅標准後才需繳納的,與社保保險沒有直接聯系。
Ⅵ 公司幫員工交的那些保險的費用是從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的嗎
1、員工應繳部分是從員工工資直接扣除,公司所交部分應該是由公司作為支出,與所得稅無關。只是支出都是可以稅前列支。
2、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個人總共交11%左右,公司交31%左右。
3、拿相應資料到社保部門辦理即可。如果是加員工的話,直接憑個人身份證明和僱傭證明去辦理即可。如果是公司第一次辦,可能需要的東西多一點,可以直接咨詢社保部門。
Ⅶ 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要交個稅嗎
這個不需要,而且這個商業醫療保險跟個人所得稅沒有任何關系,只是和企業所得稅有關。1、企業給員工買商業保險,該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商業保險在匯算清繳期間,是不能稅前扣除的,需全額調增;2、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Ⅷ 公司給個人繳納的保險公積金什麼的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二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應屬「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因此,該公司應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將福利保險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並入員工每月收入合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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