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和執行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7年1月31日,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下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這個規定指導思想就是:「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這是黨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加嚴格地規范幹部行為的新的舉措。它不是以往的一般工作報告制度,而是報告幹部個人生活領域。規定的鮮明特點是強烈的現實針對性,要求應報告的事項集中於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領導幹部易發生的以權謀私的幾個方面。
但是近20年的實踐,此文件還是僅僅對於有良知底線的幹部,對於貪官污吏那是沒有作用的;指望與此文件實踐中規定內容有真正的監督,對於不報、少報的幹部有嚴厲的處罰。
⑵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在報告內容方面,我國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報告表要由報告人親筆填寫。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
據了解,這些事項中還包括很多子項和需要勾選的項目,要報告的內容可謂細之又細。比如,房產信息要細化到具體地址和交易價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項中,關於房產來源,就需要寫明是購買、繼承、接受贈與還是其他來源。在報告持有股票的情況時,還需要填寫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
⑶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內容包括哪些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3)國債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擴展閱讀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七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幹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⑷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4)國債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⑸ 銀行存款 國債需不需要申報個人事項報告
國債不屬於理財產品,支援國家建設,不需要填報
⑹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6)國債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⑺ 黨員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寫什麼內容
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情況);受聘於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參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後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價格、供應商、資金來源);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⑻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報哪些內容
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情況);受聘於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參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後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價格、供應商、資金來源);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