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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證保險欺詐

發布時間:2021-08-07 14:22:51

A. 我平安i貸貸款,申請中間讓我簽了一份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來我審批沒通過,平安會讓我交保險費嗎

沒通過是沒有任何費用的。

B. 有哪些,保險欺詐行為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進行保險欺詐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如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C. 保險被欺詐怎麼辦

1、能退。只交了一年,看一下保險單上有個現金價值表,看看第一年的現金價值是多少,那就是能退的錢。大約要損失40%左右。
2、到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投訴。
3、銀行保險確實存在著很大的忽悠成分,國家這二年也一直在管,銀監會前段時間剛下的通知,要求清退所有保險公司駐銀行網點人員。

D.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不是就想當與花錢找了個擔保人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幫你墊上,自己還是要還的

借款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證人是第二責任人,第一責任人不還款或者沒有還款能力的時候,第二責任人負責還款

E. 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保險欺詐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所謂保險欺詐罪,是指違反保險管理法規,意圖騙取保險金,採取虛構保險事故或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特徵為:

①本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更主要的是我國保險業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要有保險詐欺行為,即虛構保險事故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非法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還具有詐騙保險金的目的。也就是說,本罪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由於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屬於本罪主觀方面的故意范疇。過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觀方面范疇之內。

保險欺詐主觀故意可以產生於投保以前(稱事前故意),也可以產生於投保以後(稱事後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懲治金融犯罪的決定》第16條規定,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是: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法定刑處罰。

發放高利貸罪的刑事責任發放高利貸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所謂發放高利貸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謀利為目的,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高利放貸,情節嚴重的行為。

發放高利貸罪的構成特徵有:

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以及人民群眾的利益。

高利貸發放者以高出國家貸款利率的數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發放高利貸,嚴重地違反了國家金融信貸政策,擾亂了信貸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借貸人的人身利益,擾亂了社會治安。

②本罪客觀方面首先表現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這種行為表現為違反民間借貸管理法規,憑借自己手中的資金,發放高利貸盤剝他人。

③本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單位。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發生在公民之間。但是,在實踐中亦存在著一些單位實施實質上的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如利用國家貸款轉手倒放的行為等。因此,我們認為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④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構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額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行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構成本罪,過失行為亦不構成本罪。

F. 如何防範保險欺詐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劉濤) 註: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G. 如何應對保險欺詐問題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 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H. 各類保險欺詐案例及其預防措施

保險欺詐一般是保險營銷人員故意誇大分紅利益和保證責任范圍。

一般來說保險分紅是不固定的。有的營銷員就拿以往的分紅業績和客戶說他們的分紅過往有多高,明天會超過多少多少之類的話。或者是承諾以後的分紅利益會超過%多少之類的話。---預防方式:保險本身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千萬不要為了什麼高分紅去買保險,也不要保險業務員承諾的%多少的紅利,過往的紅利你可以參考,但是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誇大保險責任,此類常出現在重大疾病保險上,有的保險合同只保障了14種疾病保險,有的營銷人員就說這合同什麼疾病都保,這是不對的。預防方式:對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要看保險合同,具體都保哪些疾病,有不清楚的可以問醫師

I.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保險欺詐法律後果是什麼

您好,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保險法規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誇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採取以上三種方式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人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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