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事假期間的保險、公積金等,如何繳納的規定
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可以扣除,但是社保是按月繳納的,應當由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的,繼續共同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1)因事假個人承擔保險費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
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B. 請假6天,單位工資扣除保險,要求員工自己承擔所有保險金額合法嗎
你好,不合法。
在合同期內,員工請假經單位同意的,員工只需要支付保險的個人部分,不需要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每月繳存的社保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人單位繳納的,二是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規定事假期間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存在法律風險。原因為:
1、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以約定形式減免用人單位的這一法定義務。
2、勞動者請事假是得到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的事假,也可以規定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而不為其繳納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律依據。
3、勞動合同因法定和約定情形中止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除此之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其他關於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顯然,員工請事假與勞動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語。就此而言,單位要求員工承擔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於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這部分費用本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於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沒有勞動報酬,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墊付了這部分的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有權在勞動者以後的工資報酬中進行扣減。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減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准。
C. 職工請了一個月的事假,他當月的社保費用由誰承擔
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請了一個月的事假,那麼當月的社保費用,應該由職工自己承擔,畢竟這個月並沒有工作,一直都在請假,所以不能由單位承擔。
個人繳納社保。
個人辦理社保需要多少錢?
首先得清楚知道當地社保最低繳納基數和最高繳納基數,一般很多公司都是給按最低繳納基數給你繳納社保的。這樣一來,他們就少給了很多錢,別以為你這樣到手的工資變多了就是好事,將來你的養老待遇變低了才是。
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和前面說的「職工社保」幾乎一模一樣,五種社會保險都可以續上。
但是所有的費用都要自己出。
養老保險:單位14%; 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8%; 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0.8%、0.64%、0.48%; 個人0.2%
生育保險:單位0.85%; 個人無需繳納
工傷保險:單位0.2%、0.4%、0.7%、0.9%、1.1%、1.2%、1.3%、1.4%; 個人無需繳納
除此之外,你還得負擔一筆代理費用。
如果你在城市,居民社保被稱為城鎮居民社保;如果你在農村,居民社保就是我們常見的新農合。
以個人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必須去你戶口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
居民養老保險是分不同檔次的,按年繳費。到底交多少,更多的是看個人的意願和能力了,多交多得。
醫療保險則是有個具體的規定,比如北京的居民醫保,兒童每年交160元,老年人每年交360元,無業居民每年交660元。
建議你咨詢當地的社保局,畢竟不同地方的政策還是有差異的,以當地政策規定為准。
D. 員工因個人原因長時間請事假休息,由於事假無工資,社會保險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部分均由企業負擔
員工因個人原因長時間請事假休息,由於事假無工資,社會保險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部分由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
請假期間的工資核算:《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事假工資=基本工資/21.75
同時扣除全勤獎、當天餐費等
公司也可以選擇按每月實際工作日來扣除。基本工資/當月實際工作日*你當月請假天數,同時扣除全勤獎,當天餐費等。
請事假期間的保險繳納: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繳費是強制性規定,員工離崗、請長假,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所以員工事假未上班單位也應繳保險,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請長假不開工資,就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E. 事假社保如何扣
事假期間只要單位沒有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要按時繳納社保的。這是基於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之上,與職工是否請假沒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因事假個人承擔保險費用擴展閱讀: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F. 公司規定請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由員工個人承擔,法律支持么
不合法,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強制性義務,職工請長假勞動關系並沒有解除,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6)因事假個人承擔保險費用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G. 在合同期內員工請假一個月,員工應當承擔所有的保險費用嗎
在合同期內,員工請假經單位同意的,員工只需要支付保險的個人部分,不需要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每月繳存的社保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人單位繳納的,二是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規定事假期間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存在法律風險。原因為:
1、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以約定形式減免用人單位的這一法定義務。
2、勞動者請事假是得到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的事假,也可以規定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而不為其繳納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律依據。
3、勞動合同因法定和約定情形中止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除此之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其他關於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顯然,員工請事假與勞動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語。就此而言,單位要求員工承擔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於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這部分費用本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於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沒有勞動報酬,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墊付了這部分的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有權在勞動者以後的工資報酬中進行扣減。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減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准。
H. 員工請事假十天,期間的保險費用是否由員工個人承擔
只要是批准了假條,就由單位出
I. 事假期間社會保險全部由個人繳納嗎
事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8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員工離崗、請長假,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的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並沒有相關規定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