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還沒聘請員工,需要買社保嗎
公司還沒聘請員工,只要公司登記注冊了,錄用員工,即使沒有開業,也應當為所有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貳』 聘用制人員也交社保嗎
現在國家正在試點進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試點內的單位在編人員都要繳納,不是試點的就不用繳。簽合同的屬於聘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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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納稅和交保險嗎
有關系,請把下面看完,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時需要僱傭一些臨時人員。這些臨時人員,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具有「僱傭關系」的臨時人員。通常是指企業長期或季節性聘用的一些從事生產經營的臨時人員。另一種屬於「非僱傭關系」的臨時人員。通常是企業屬於接受企業以外的人員提供勞務。准確地說,「非僱傭關系」人員不能稱之為「臨時人員」,但習慣上,人們將兩類人員統稱為「臨時人員」。兩類臨時人員在稅收上具有不同的待遇。一些企業由於操作上的失誤,往往被稅務機關將雇員認定為非雇員,而遭致稅收上的損失。
由於「非僱傭關系」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屬於營業稅的納稅人,在提供勞務後,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賬,並支付勞務費。如果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企業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這部分勞務支出,按規定可以獲得稅前扣除。
與企業具有「僱傭關系」的臨時人員,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的范疇,不征營業稅。由於存在僱傭關系,企業對臨時人員的工資支出,可以憑自製憑證(工資表)作為合法的原始憑證據以入賬。當臨時人員的月工資超過了稅法規定的免徵額(月收入800元)時,企業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19條的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由此可見,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將臨時人員作為計算計稅工資職工人數的范圍。
例,某公司聘請企業外甲、乙、丙三名人員為企業進行產品宣傳,按照其散發宣傳品的數量計算報酬。一個月後,甲、乙、丙3人,分別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勞務費時,採取臨時人員工資表的形式進行發放。稅務機關檢查後認為,這三名人員屬於企業外人員,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據以入賬,並認定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形,決定對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公司認為,甲、乙、丙三人屬於企業的雇員,臨時人員工資表屬於合法的原始憑證。
處理上述案例的關鍵問題在於,企業與外聘人員之間究竟是否具有「僱傭」關系。如果沒有「僱傭關系」,說明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如果存在「僱傭關系」,則說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確的,不應受到處罰。
那麼,應如何界定「僱傭關系」與「非僱傭關系」呢?從形式上來說,確立僱傭關系必須通過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反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則被認定為「非僱傭」。從實質上來講,具有僱傭關系性質的臨時人員的勞動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質上屬於工資,而非僱傭關系人員的勞動所得,屬於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純粹是一種勞務報酬。從時間上看,僱傭更具有長期性或至少是一段時間,而非僱傭則具有暫時性、一次性。從提供勞務的方式上來講,雇傭人員提供勞務往往在受雇企業進行,有時也根據受雇企業的要求,在指定的地點和空間進行,而非僱傭則不一定,根據自已的意願,可以在受雇企業進行,也可以不在受雇企業進行。在實際工作中,判別是否具有「僱傭關系」與「非僱傭關第」更多地採用形式判別法。如果企業與受雇臨時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被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臨時人員」,否則將視為非企業臨時人員。
企業僱傭臨時人員具有普遍現象。如果從實質上具有僱傭關系,企業應當注意與納稅人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以法律的形式對僱傭關系加以確立,以減少納稅風險和避免遭致不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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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個人僱傭員工需要給他繳納社保嗎
可以自行繳納社保。
社保是累計繳納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社保的特點: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備註: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伍』 企業雇傭工人必須交養老保險嗎
凡是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不參加繳費的,會受到處罰。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個人聘請員工還要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作用有以下: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陸』 老闆以個人名義僱傭員工,是否應該給員工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非常非常的不合理。
即使是個人的僱人行為,但那也是一個個體經營者,也必須要為所僱用的人上保險的,這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沒事好好看看勞動法,上面都有規定的。
也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這樣的老闆,不能再跟著他幹下去了。
『柒』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給其繳納社保
一定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不積極履行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所以,即使說現在沒簽勞動合同,但至少已經成立正式的勞動關系,有了這點那麼公司那邊不能推卸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7)個人聘請員工還要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①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捌』 個人承包經營者需要給雇傭工買社保嗎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是需要的。
『玖』 事業單位實行聘任制後,員工要自己繳納社保嗎
只要不是公務員,參保項目與一般事業企業單位是一樣參保,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都差不多。
1、繳費標准: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低於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社會平均工資60%繳費。高於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繳費);
2、養老保險: 單位20%、個人8%;
3、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4、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農民合同工個人不繳納)
5、工傷保險:以從事行業風險確定比例單位0.5%、1%、2%;
6、生育保險:單位1%(武漢的是0.7%)
7、住房公積金:單位10%、個人10%;
上報給社保部門的職工實際工資數,其實事業單位都是領導說了算,只報工資組成的一部分。
每年度都重新申報繳費基數,有的城市稱之為社保年審。申報繳費基數——————
將社保基數申報的文件上交單位領導,由領導定職工工資種類中哪些進入社保繳費基數的內容,再由財務部門提供上年度12月份職工工資單,按照領導指示核算相關項目,最後的核算結果就是向社保部門提交的數額。低於最低繳費基數的,社保部門會自動核定最低繳費基數。——
社保會公布上年度本城市社平工資數,指定本市本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