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婚內所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嗎擴展閱讀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㈡ 父母留下的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您好
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姻存續階段,共同財產投的保則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望採納
㈢ 婚內所得保險金是個人財產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
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㈣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這樣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這個意見,用保險行業的人聽得懂的話說,就是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應該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保單是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內購買。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會持這個態度呢?其出發點在什麼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於下面的考慮:
一、因為夫妻間有生活上、經濟上的相互扶養義務,生存金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為依據給付保險金,這種保險金具有明顯的支撐物質生活之目的,類似於社會養老金等,類比於養老金,因此認定婚內領取的年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是比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類似於投資,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難解釋為孳息,那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並無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婚內領取的生存年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果保單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生存金認定為為夫妻共財產完全沒有問題。但若保單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其領取之生存金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討論都以保單本身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為基礎,如保單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交完全部保費的,或者保單是父母交完保費後贈與給子女個人的,亦或者是雖然在婚內購買,但能證明全部用個人財產交付保費的)
首先,從生存金本身來看,有很多種不同的類型,不宜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從生存金的本質屬性上說至少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每月、每年、每兩年三年等)領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則所交總保險費(本金)作為死亡賠償金給付給死亡受益人,這類的生存金非常類似於投資收益;
第二類:傳統養老保險產品,如果保證領取二十年的產品。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領取生存金,活多久領多久,被保險人去世後,若還沒有領購二十年,剩餘部分作為死亡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若已經領購二十年,則保險合同直接終止。這里領取的年金,不僅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還。
第三類:到期生存金,如80歲之前按年領取,80歲時若生存,則按所交保費給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結束。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齡而領取的生存保險金,但這就是純粹的本金返還。
第一類類似投資收益的我們後面再討論,對於第三類,純粹屬於本金返還,本來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齡後,將本金作為生存金領取回來時卻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與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頒布前,我國實行房屋等8年,其他貴重生活資料4年經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來8年4年的轉化規則之所以被廢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體現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2],這種本金返還性的生存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違背立法本意。
第二類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還,將其一概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業保險的生存金和社會養老保險金還是有比較大的差別,社會養老保險金是基礎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後,如果沒有養老保險金,則生活、甚至生存都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依據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原則,一方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應當同時扶養夫妻雙方。但商業保險的生存年金則不同,第一、他的領取時間可以是老了以後,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強之時,在這個角度上很難看出其肩負的扶養夫妻雙方之責任。第二、購買商業生存金保險一般都是為了保證較高的生活品質,而不是保證基礎之生活,這也和社會保險金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三、很多商業年金保險都是父母付款為子女購買,為保證自己的子女個人比較好的生活品質,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屬於子女個人,如果一概的認定生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有可能違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當。
再次,如果認為生存金屬於投資收益,因此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認為也是不太合適的,第一是僅有前面說的第一類生存金才類似於投資收益,第二類和第三類都包含本金返還,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僅針對第一種情況,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認為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與孳息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投資宜認定為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因為投資的獲得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扶持、投資、管理等相關[3]。
同時,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過程中,付出了如尋找承租人、管理裝修房屋等等共同勞動,該租金也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
而與之對應的是,即使是投資收益,以股票為例,公眾婚前從證券市場買入一定量的股票成為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並不參與公司具體的生產經營,只是被動的取得股息或分紅,或者在增值後將其拋出獲利,無需持有人付出勞動,則投資收益部分宜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5]。
由此可見,共同勞動之付出是認定的關鍵所在。而保單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險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給付,並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勞動,因此即使將其認為屬於投資收益的一種類型,也因為該投資並不需要付出任何腦力和體力的勞動,將取得的收益部分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似乎更為適宜。
㈤ 婚內買的保險屬共同財產嗎 離婚分他的保險嗎
一、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