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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個益記錄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0 00:39:03

『壹』 參保人可以對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進行查詢嗎怎麼查詢

張某1955年出生,原工作單位在內蒙古。2005年7月,經相關部門批准,張某商調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其在內蒙古的養老基金賬戶也轉移至上海,隨後戶口也遷至上海。張某在該公司工作3個月後辭職,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公司為其繳納了2005年7月至10月3個月的養老保險金。2012年7月,上海市某社保中心核定張某在內蒙古從事的工作屬特殊工種,2013年5月,張某以從事特殊工種已達到一定年限為由,向市社保中心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需要繳費至滿十五年,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是張某不清楚自己的養老金繳納情況,他可以對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進行查詢嗎?要怎麼進行查詢?

張某可以對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進行查詢。根據我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張某隻需要持身份證,就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多種方式進行查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設有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服務,維護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了個人權益記錄的質量,為實現社會保險精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貳』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可以的。

1、撥打社保熱線12333,報姓名、身份證號,客服工作人員就能查到了。

2、如果要社保蓋章的權益記錄單(社保繳費證明)的話,拿著身份證去社保中心櫃台辦理即可,不過,有些地方要求單位的人事去辦。

3、網上查詢。很多地方都開通了網上辦事,個人都有個賬號,可以查看自己每月的繳費情況。至於如果開通、個人賬號是什麼,單位的人事清楚,可以咨詢單位人事。


(2)社會保險費個益記錄管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主要針對的是昆明市社會保險機構參加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的城鎮職工參保人。記錄單記錄的參保情況則是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的。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主要記載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賬戶情況;若這三項信息有誤,參保人可持身份證到市養老保險局服務大廳核實、處理。

在權益記錄單上,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養老保險的信息。一般來說,參保的繳費基數是以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

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和繳費證明有什麼區別

社保權益,關系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什麼是社保個人權益記錄單?它是我們買車買房、孩子上學時必須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肆』 社會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什麼科目

社會保險費主要集中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這幾個科目:
1、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這些作為管理費用核算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2、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作為應付福利費
借:應付福利費
貸: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3、職工負擔的保險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4、其他的商業保險也是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特殊工種的商業保險可以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核算
以上都是計提保險的分錄,計提以後就要上交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現金

通常也算一部分是需個人自己承擔的費用,由公司從工資中代扣代繳,另一部份由企業承擔的。其中,由員工自己承擔的費用,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將其從員工工資中扣下,計入「其他應付款--養老險/失業險」明細中,待銀行托收後,再從該科目中轉出;另外由企業承擔的部份,企業會計在銀行托收時,根據員工的部門性質,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下設的「養老險、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明細科目中。

『伍』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含義是什麼內容是什麼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反映了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的情況,是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根據我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1)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2)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3)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4)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5)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陸』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查詢和使用作出哪些規定

第四章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於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資料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柒』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提供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相關的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機構)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提供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遵循及時、完整、准確、安全、保密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採集和審核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工商、民政、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通報的情況進行核對。
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相關金融機構等(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准確提供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經辦原始資料及時採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
通過互聯網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採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經辦前台完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採集工作,不得在後台資料庫直接錄入、修改數據。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繳費數額、待遇標准、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等待遇計發的數據,應當根據事先設定的業務規則,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原始採集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後生成。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採集的初審、審核、復核、審批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並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崗位許可權設置。
第三章保管和維護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機構應當配備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並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專網。
第九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保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存儲管理辦法;
(二)定期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保管、可讀取、備份記錄狀況等進行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應當定期備份,備份介質異地存放;
(四)保管的軟硬體環境、存儲載體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遷移、轉換,並保留原有數據備查。
第十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轉出後,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合規性,並按照規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維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維護日誌,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的時間、內容、維護原因、處理方法和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採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四章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於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資料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知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條 信息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災難恢復演練,確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安全。
第二十六條信息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庫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業務經辦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實行用戶身份認證和許可權控制。
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不得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完整、准確記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二)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的;
(三)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或者提供虛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四)丟失、破壞、違反規定銷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擅自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單獨管理和維護的。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涉及會計等材料,國家對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捌』 關於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可以進行查詢嗎方法是什麼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第15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玖』 關於切實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四章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於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條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資料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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