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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育保險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1-08-10 03:41:36

『壹』 禁化武辦是什麼

禁止化學武器辦公室

按照中央政治局「八項規定」要求,本次會議議程從簡,多項內容合而為一,既是履約工作會議,又是培訓和專題研討會。會議由國家禁化武辦監管核查處聶建軍處長主持,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副司長張衛作了主題工作報告。張副司長首先總結了今年全國履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績:一是順利完成了27次國際核查和1次國家核查;二是開展了生產特別許可申報和考核工作;三是研究制定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和使用的管理辦法;四是加強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防擴散監管;五是加強了對新改擴建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的審批工作;六是多次組織團組參加國際交流。之後指出了履約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面對國際禁化武組織履約工作重心轉型到對民用設施的核查和即將啟動的質疑性核查的實際,一些企業基礎薄弱,管理不到位,履約工作開展不利;二是一些企業負責人仍然心存僥幸,消極對待,認為不會被核查;三是一些二類企業不宣布、三類裝置建設未經審批,未經生產特別許可而生產;四是違規出口,防擴散形勢依然嚴峻;五是對監控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存在較大隱患。最後張副司長對2013年的履約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與培訓,努力提高履約意識與責任感,開通國家禁化武辦履約專網,並在北京化工大學開設禁化武履約選修課;二是准確細致做好年度數據宣布工作;三是認真編制好預案,做好接待國際核查和國家核查工作;四是加強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監管,做好進出口和防擴散工作;五是開展好生產特別許可的申報考核工作;六是加強國內國際的學習交流工作。
外交部軍控司屈光洲處長通報了國際國內履約形勢及日遺化武銷毀情況。截止目前我國17個省市70多處發現日遺化武100多噸約200萬件,分布在地下、河流和海灘,多年來給中國造成極大的人員、環境和財產損失。目前,除南京周邊已銷毀3.5萬多件外,其餘地區仍進展緩慢。由於銷毀化武工作技術復雜,投資巨大,經中日兩國政府協商,同意日本將原定於今年完成的銷毀工作推遲到2022年全部完成。我們做好履約工作就是以實際行動對日本政府形成持續壓力,促使其盡快完成銷毀工作,也是對國家外交政治的有力支持。

『貳』 社保局是做什麼工作的

一、負責全縣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登記工作;
二、對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進行核定和傳遞;
三、負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情況的記錄工作;
四、對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進行審核和兌付;
五、負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稽核工作;
六、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一、
負責各類文件的收發、登記、傳遞、歸檔工作;
二、
負責日常事務的組織協調、催辦督辦工作;
三、
負責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案件;
四、負責印鑒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全局的宣傳、信息上報工作。
科室電話:6731800
財務科工作職責
一、
負責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兌付工作;
二、
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做到每季度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布;
三、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政府采購制度,無私設「小金庫」問題;
四、
強化財務管理,杜絕各種浪費;
五、
做好財務帳目的日清月結。
科室電話:6731800
醫保一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縣級機關、教育系統以及相關企業、駐澄和雙管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工作;
二、負責參保單位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稽核工作;
三、負責參保單位參保職工醫療費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參保單位職工個人帳戶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編報以及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管工作;
六、負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宣傳解釋以及參保單位經辦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七、負責提出全縣醫療保險經辦工作規劃。
科室電話:6731816
醫保二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以及武警、消防官兵等人員的醫療費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縣級五套班子及其辦公室,有關駐澄和雙管單位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基金征繳和稽核工作;
三、負責以上參保單位、參保職工醫療費的審核工作,以及職工個人帳戶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以及參保登記,住(轉)院審批,醫療費的審核及傳遞工作;
五、負責全縣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管理、監督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宣傳解釋以及相關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和定點醫院、定點葯店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科室電話:6731811
失業保險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提出全縣失業保險經辦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失業保險法規、政策的宣傳培訓及咨詢解答工作;
三、負責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工作;
四、負責失業保險基數傳遞、基金征繳,帳戶記錄和管理及關系轉移工作;
五、負責失業保險統計、稽核和失業人員登記調整工作;
六、負責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核定、申報工作,發放有關待遇及補助;
七、負責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檢查、監督工作,核定、申報相關補貼費用;
八、
負責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分析,預測預警等管理、監督工作。
科室電話:6731815
工傷、生育保險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提出全縣工傷、生育保險經辦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工傷、生育保險相關法規、政策的宣傳培訓及咨詢解答工作;
三、負責工傷、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基數核定、費率確定工作;
四、負責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帳戶記錄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工傷、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核定工作,協助發放有關待遇;
六、負責工傷、生育保險稽核、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分析、管理監督工作。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叄』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基本情況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 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肆』 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事務等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後勤、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並監督落實局工作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管理、網路規劃、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調研室。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制與監察科。組織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權;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四)規劃財務審計科(社保基金監管辦公室)。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上級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就業流動的基本政策,擬訂地方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和處理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公務員錄用與職位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和考試錄用制度;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等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及國家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級別確定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負責市直政府機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及省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劃,並負責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轉崗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負責市本級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上報和組建部分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
(十)專家管理科(市引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省拔尖創新人才的組織選拔;負責市級拔尖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的評選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人員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組織實施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和智力工作。
(十一)人才流動與職員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域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准;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市人才開發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勞動關系科。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勞動關系政策;落實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企業職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市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貫徹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准;落實新錄用、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定級待遇;落實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休假、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制度;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地區類別標準的審核(審批)和監督執行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考核獎懲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五)培訓教育科。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組織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辦法,審核原行業系統統籌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落實死亡職工遺囑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准;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失業保險科。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實施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八)醫療與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方案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擬訂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地區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規則和政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勞動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本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市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全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績效評估日常工作。

『伍』 伊寧縣50歲社保補繳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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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晉中市醫保中心醫療審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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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勞動保障局研究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總體規劃,依照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機構設置
折疊辦公室
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和後勤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機關公務、文秘、檔案、印鑒、接待、保密、安全、基建、維修、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勞動年鑒"的組織編審工作;研究勞動領域綜合性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行政法律法規,擬定行政執法監督規范;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咨詢工作,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
折疊規劃勞資科
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及勞動工資、城鎮復退軍人和軍轉幹部家屬安置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職工流動調配工作;依據有關政策,負責"農轉非"招工審批工作。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額定員標准;監督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有關政策執行情況;擬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並組織審核;審批市營國有企業工效掛勾,協調與指導企業內部分配;監督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價格宏觀監測體系;監督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檢查制度及其實施辦法執行情況;指導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監督企業最低工資標准、企業工資支付規范、欠薪保障制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擬定、推行並具體落實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方案;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折疊社會保險科
綜合管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等社會保險工作;擬定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審核市屬企業、事業和中央、省駐市單位的職工退休;負責辦理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負責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負責辦理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制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折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等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工作;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會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徵收、支出及結余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劃、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基金的管理情況;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期限繳費比率、基數及基金使用計劃;擬定社會保險期限內部審計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參保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業務情況進行稽核;負責全市退休職工人數增長的調控工作;監督個人賬戶管理使用;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擔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折疊就業指導科
擬定城鄉勞動就業、勞動力市場發展、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和資格審定;管理市內人員市(境)外就業和市(境)外人員入市就業工作;管理有關機構經辦向外資企業承包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市(境)外駐市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等事宜。
折疊勞動監察科
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勞動力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承辦群眾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年審、發證工作和常規重點專項監察工作;負責勞動監察統計報表工作,對全市的勞動監察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監察網路的建設工作;承擔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及市以上所屬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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