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
1、民用建築應根據其建築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2、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3、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對於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
法律依據: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5.1 民用建築應根據其建築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5.5.8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
5.5.10 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2 對於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