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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基金資助

發布時間:2021-03-24 21:03:26

㈠ 公益的基金會。個人怎樣去申請資助的

您好,請問您是要自己申請,還是幫助別人申請? 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現在情況,為什麼需要申請的說明,以及一些證明材料的照片。 不同的方面可以向不同的基金會申請。比如大病醫保方面、助學方面等等。 也可以在微公益聯系公益機構幫你發起公募,募集資金

㈡ 個人如何申請壹基金援助

個人不能向壹基金申請援助。

壹基金戰略模式為「一個平台+三個領域」,即搭建專業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專注於災害救助、兒童關懷與發展、公益支持與創新。

壹基金採取「提前備災、聯合行動、快速救援」的策略,通過建設屬地化社會力量災害應急機制,以當地民間和專業的力量為主,分別針對重大災害和中小型災害,主要面向兒童及其他弱勢群體開展緊急救援和賑災行動,同時推動民間救災力量的發展,促進民間公益組織參與災害治理體系的建設。

(2)個人基金資助擴展閱讀

1、災害救助:

壹基金在自然災害的災前、災中、災後的三個階段開展防災減災、備災救災、安置重建三方面的工作,對中國常規多發的中小型洪澇、地震、凝凍、乾旱等災害和突發重大災害進行持續的人道主義賑災行動,使災區兒童及弱勢群體重獲有保障、有尊嚴的生活。

2、兒童關懷與發展:

通過支持民間公益組織和鼓勵兒童參與項目活動,重點關注貧困和災害多發地區的兒童及其它特殊需要兒童,聚焦保障權利和實現潛能方面所面臨的問題,幫助他們獲得有尊嚴的生活和全面發展的機會。

3、公益支持與創新:

力圖用開放的視角和創新的思路研究中國公益行業在快速發展期所面臨的問題,探索創新的解決方案,攜手民間公益組織共同實現可持續發展。

㈢ 學校個人基金補助後感想800字

如下:我叫xxxx,那個班,此時此刻我有很多話要說,可不知道從何說起,我和大家一樣沒有什麼特別的,是你們大家的一員,有認識我的,也有不認識我的,有幫助過我的,也有討厭我的,不管是誰,我都要感謝你們,你們是我生活的一部分,每時每刻陪伴我成長,讓我知道什麼是錯什麼是對,什麼是喜什麼是憂,什麼是精彩什麼是平淡,就如黑夜與白天,今天我有幸獲得個人基金補助,我想說謝謝,因為我又知道了什麼是感恩,

㈣ 個人如何申請基金會資金項目

如果是想申請某基金的資助項目,拿正式申請書,與該基金項目聯系。每個基金會都有資金管理部門

如果是想成立基金會。一般都比較難。成立的都是非公募基金。現在國內沒有民間公募基金會。

㈤ 我想成立個人助學基金怎麼做

首先要先找主管機關,如果是助學性質的主管機關一般是當地的教育局,然後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到民政部門登記。而且基金會還要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

㈥ 民間個人成立公益幫扶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當然需要,只有辦理登記手續才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198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㈦ 個人可以成立公益基金嗎,最少需要多少資金,需要怎麼做

基金會管理辦法

2005年08月30日

(國務院令【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如果一個人拿到一個基金的資助,還可申請其他基金的資助嗎

一般情況不可以,因為基金是為了滿足更多人的救助需求,這也體現了基金的公平公允。

㈨ 想問,個人可以辦理助學基金嗎資助貧困學生。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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