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稅務稽查有權查個人銀行賬戶嗎
稅務稽查有權查個人銀行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B. 稅務局到底有沒有權力查你的個人銀行賬戶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C. 國稅部門有查詢個人銀行卡的權利嗎
國稅部門有權查詢納稅人個人銀行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D. 關於稅務局查個人帳戶的
如果你用的個人的卡來收取公司的收入;稅務機關會檢查你的個人賬號;你的花銷沒什麼,重要的是你得把你的收入說清楚,否則,稅務機關一定會對你進行處理的!
E. 稅務稽查有權查個人私人賬戶
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第六款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F. 稅務機關查詢存款賬戶是否有法律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G. 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查詢被舉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親屬的個人儲蓄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因此,若法人及其親屬是案件涉嫌人員,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有權查詢他們的個人儲蓄賬戶。
H.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帳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I. 稅務機關如何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方可進行;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