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發行的債券,是1894年清政府為支付甲午戰爭軍費的需要,由戶部向官商巨賈發行的,當時稱作「息借商款」,發行總額為白銀l l00多萬兩。甲午戰爭後,清政府為交付賠款,又發行了公債,總額為白銀1億兩(當時稱「昭信股票」)。
自清政府開始發行公債以後,舊中國歷屆政府為維持財政平衡、都發行了大量公債。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武漢國民政府、以及蔣介石政府先後發行了數十種債券。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曾於1950年1月發行了「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實際發行額摺合人民幣為2.6億元,該債券於1956年11月30日全部還清本息。1954年,我國又發行了「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到1958年共發行5次,累計發行39.35億元,至1968年全部償清。此後20餘年內,我國未再發行任何債券,處於一個「既無外債,又無內債」的特殊時期。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轉向了經濟建設。1981年1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理》,財政部為平衡財政預算,開始發行國庫券,對象是企業、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人。截止1997年,連續發行了17年。
1987年,為促進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大型項目籌集中長期建設資金,我國發行了3年期的重點建設債券,發行對象是地方政府、地方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發行總額為55億元。1988年,為支持國家重點建設,我國發行了2年期國家建設債券,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基金會組織、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發行額為80億元.
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5]81號
1995-08-0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在企業所得稅執行過程中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補貼收入等幾個具體問題的執行口徑統一明確如下:
一、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三、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四、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有盈餘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五、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後可在稅前列支。
七、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適用15%或24%稅率征稅的,其中方投資者的分回利潤,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補稅。
八、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
九、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㈢ 中國財政部為什麼要發行債券
為國家建設提供資金,財政部是替國家發行債券.
㈣ 什麼是建設債券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建設債券是指發債籌措的資金用於建設項目的債券。政府對一些花費巨大的大型基礎性項目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如修建鐵路和公路,這些項目耗資十分巨大,政府常通過舉借債務籌集專項資金來建設,為建設發行的債券就是建設債券。
㈤ 4題論術題求幫助,100分
一、免稅收入主要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二、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支出項目: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9)賄賂等非法支出;
(10)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11)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12)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三、原產地認定標准:
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製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地區)生產製造。
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准。
1、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製造,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種原則叫「完全獲得標准」
2、當一種產品經過幾個國家貨物(地區)加工、製造的,以最後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種標准成為「實質性改變標准」。
「實行性改變標准」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准、從價百分比標准、加工工序標准、混合標准等。
四、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㈥ 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有哪些
政府債券的主要用途是用於國內建設,所以今年政府債券的主要用途就變成了交通基礎設施、能源項目、農林水利、生態環保項目、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等。同時,結合疫情防控和投資需求變化等適當優化投向,將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單獨列出、重點支持。當然,重點還有新基建。
一般來說,政府發行政府債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近一段時間國內經濟的發展,所以這些錢往往會根據政策而走。比如2020年為了抵抗疫情所帶來的通縮情況,各地都是持續發放消費券用於促進當地的消費,而這個錢,也是來自於政府債券或者是其他收入。
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向出資者出具並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具體包括國家債券即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等。政府債券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免稅待遇的特徵。
政府債券的性質主要從兩個方面考察:第一,從形式上看,政府債券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它具有債券的一般性質。政府債券本身有面額,投資者投資於政府債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債券具備了債券的一般特徵。第二,從功能上看,政府債券最初僅是政府彌補赤字的手段,但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政府債券已成為政府籌集資金、擴大公共開支的重要手段,並且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漸具備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職能,成為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
㈦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簡介
該債券共發行54億元,其中單位認購的約佔90%,個人認購的佔10%,期限為3年;對單位發行的利率為6%,對個人發行的利率為10.5%。
㈧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籌集國家重點建設資金,由財政部於1987年發行的政府國內債券。
中國實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期間,國民經濟中的社會基礎設施、基幹產業和大型重點建設項目,主要由國家預算安排投資,並從1979年開始對部分財政無償撥款改為有償貸款(「撥改貸」),以期提高國家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強財政資金的自我循環能力。這些重點工程耗資大、周期長,僅僅依靠國家財政現有財力,不能滿足日益擴大的投資需要。基於這種情況,除在1981年開始由財政部發行國庫券外,作為國家以有償的方式直接專項籌集重點建設資金的一種嘗試,國務院於1987年決定由財政部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當年實際發行收入為54億元。這筆資金作為「撥改貸」專項資金,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負責具體實施投放。債券償還期為3年,對單位發行的年利率為6%,對個人發行的年利率為10.5%,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是中國第一次發行的明確項目和用途的政府國內債券。1987年以後沒有再發行。
㈨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介紹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只發行過一次。1987年,國家建設資金供求矛盾突出,預算內資金不足,而預算外資金大量增長。為了調整投資結構,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財政部決定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㈩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要徵收利息稅嗎
一、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和國庫券利息所得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其他企業債券之利息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庫券、國債和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其他任何企業(包括鐵道部、三峽工程、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不管經哪一級批准,只要國務院或財政部沒有明確規定該債券的利息免稅,則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