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事訴訟法229:加倍支付延遲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麼計算
加倍支付延遲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計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錢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後的,債務約定利息按原約定計算,加倍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准計算。
加倍遲延利息的規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條,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條。
(1)延期支付利息的債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第二百五十五條 執威懾制度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貳』 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下列情況計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後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
3、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准計算。
債務
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叄』 債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麼意思英文是什麼
債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麼意思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the bond in the bond
債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麼意思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the bond in the bond
『肆』 為什麼越近下一個付息日,非連續支付利息的債券的價值會越高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解析:應付利息是一項流動負債,是在一年內必須要支付或兌現的負債。而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債券利息,並不會在每個計息期都支付,而是到了債券到期日才一次性支付的,而應付債券一般都是在一年以上的期限,是非流動負債,那麼其應計利息也是非流動負債了,所以不能反映在流動負債項目中。故應當計入到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中的。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伍』 法院判決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這個債務利息怎麼核算
法院判決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最高法院有明確規定。
看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就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陸』 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做什麼科目
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做什麼科目?
支付延期,又不是不支付,以後還是要支付的。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該先預提。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規定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 就是企業還沒支付,但應該要支付的,要記入負債。「中國新會計准則已廢除該科目」,原屬於預提費用的業務現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⑴應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
⑵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預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柒』 債務重組中貸款延期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為什麼不計入債務重組損失里
根據稅法的規定:
1.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3.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題中,假設該貨物(非現金資產)的成本及市價均為不含稅價格的話,則:
債務人甲企業:
應交增值稅 = 70 000 * 17% = 11 900元
貨物轉讓所得 = 70 000 - 50 000 = 20 000元
債務重組收益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 = (20 000 + 18 100) * 33% = 12 573元
債權人乙企業:
增值稅進項稅額 = 70 000 * 17% = 11 900元
債務重組損失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沖減當年應納稅所得。
上述計算以甲企業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前提。如果甲企業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影響甲企業上述稅務處理,但是,乙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相關稅額計入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成本中。
對於甲企業來說,編制計提應交增值稅會計分錄時,可以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如果未開具發票的,則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也可以附上稅款計算過程的書面說明作為原始憑證。另外,無論怎樣,納稅人還應當在會計憑證適當位置附有、或者妥善保管債務重組有關的合同、協議等文件憑證,以備稅務機關審查、檢查。
『捌』 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指什麼
按相關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