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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私募基金違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28 20:37:17

『壹』 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營失敗的案例,論文中做實證分析用 謝謝各位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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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能的,就是,
給您的,做的,你幾號
需要的呢

『貳』 投資的項目基金逾期怎麼維權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

『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成功投資、退出的案例(中國本土,公開上市退出,收益較高的案例)

的確比較多,介紹幾個典型案例:
1、PE投資無錫尚德,投資人獲利50倍
2、機構投資者投資金鳳科技,獲利30倍
3、軟銀、高盛投資阿里巴巴獲利34倍
4、凱雷投資攜程收益14倍

『肆』 私募排排:什麼是私募基金的違約贖回

基金委託人在合同約定的開放日(包括臨時開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時間主動提出贖回申請的,視為違約贖回。但如果基金允許違約贖回,可能導致產品規模不穩定,從而間接影響投資收益。

『伍』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陸』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柒』 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擬IPO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核查

2015年以來新三板基金伴隨新三板的熱度,募集發行數量突增,並呈現出期限短、結構化、契約型基金應用廣泛等特點,本文來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資應關注哪些法律問題。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況

據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新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掛牌公司」)約2,670家;已經提交掛牌申請、正在審核中的擬掛牌公司約714家。

伴隨著新三板市場日漸明朗的發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數量亦增勢明顯。目前參與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產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等。

據今年4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統計數據,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發行新三板專戶產品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約92隻;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達到105隻;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也不在少數。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點

(一)結構化分層基金產品較多

傳統投資於Pre-IPO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一般多採用平層結構,不進行結構分層,各個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資於掛牌公司的產品,採用優先、劣後或者優先、中間、劣後進行結構化分層設計的較多,各個投資者在基金中處於不同的風險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資收益亦有所區別。在採用優先、劣後分級的結構化產品中,通常約定優先、劣後級投資者之間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資。在收益分配、虧損承擔方面,如果產生超額收益,由優先順序與劣後級投資者按照約定比例分享;若發生投資虧損,先行以劣後級投資者本金承擔,適度降低優先順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例如財通基金發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級1號」專戶產品中,分級比例為5:1,虧損在16.7%以內,先虧B級,直到B級全部虧空;但是收益率向B級傾斜:低於20%(含),A級B級按出資額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級提取40%,A級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級提取60%,A級提取40%;超額收益累進提取。

(二)契約型基金越來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領域,出於稅負、登記公示等考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採用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較多。但是,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夠直接發行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因此,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場上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與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產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本身亦屬於廣義的契約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場上,以契約型基金作為發行人股東的案例尚未出現。

(三)既可是標准化產品也可為非標產品

依據被投資公司是否完成掛牌為時點劃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投資於掛牌前公司,類似於傳統投資Pre-IPO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亦可稱為Pre-掛牌公司;二是投資於已掛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過參與掛牌公司定向增發的方式,對掛牌公司進行投資。

新三板基金投資Pre-掛牌公司,與投資Pre-IPO企業類似,在開展投資前,一般都需要對標的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結果令基金認可後,再起草、商定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機構的產品體系中屬於非標准化業務。

而基金投資於掛牌公司則有所不同,由於掛牌公司本身的業務、財務等信息均會定期公開披露,投資方能夠較為便捷地獲悉標的公司的具體情況,信息不對稱程度相對較低,投資流程更為簡便和標准化,在各金融機構的產品體系中屬於標准化業務。

(四)基金投資期限通常較短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新三板基金產品,如基金公司的專戶產品、證券公司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多投資於掛牌公司,參與掛牌公司的定向增發。由於定增取得的掛牌公司股票,相比於掛牌前公司股權,流動性較高,退出方式更為靈活,因此基金產品的期限一般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財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級1號」專戶產品,產品期限為1+1年。

如果基金既參與掛牌公司定增,亦有意於投資掛牌前公司股權的,基金投資期限通常則會較長。這主要考慮基金投資的Pre-掛牌公司,進行改制、掛牌或者被收購,實施過程均需要一段時間。基金期限如果過於短暫,可能難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筆者參與設立的「東方嘉實新三板基金」,設置了3年的投資期與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參與掛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掛牌前公司,亦會進行掛牌前股權投資。

3、新三板基金常見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契約型基金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有障礙?

如同前文所述,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場上越來越被廣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夥、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起設立的資管計劃、信託公司發起設立的信託計劃、證券公司發起設立的資管計劃。受限於目前工商登記的規定,契約型基金都必須由管理人,也即受託人代為持有掛牌前公司的股權,故均存在一定的信託架構。在目前IPO的企業中,尚未發現有契約型基金作為投資人參與Pre-IPO而順利過會的案例,因此,契約型基金能否投資掛牌前公司時,不少專業人士存在疑慮。

筆者認為,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信託計劃往往意味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不得披露委託人的身份,無法進行信託公示或信託登記程序,這與IPO的嚴格核查到最終一層自然人或投資主體存在明顯沖突,故長期以來信託計劃不能參與Pre-IPO的投資。與信託計劃一樣,所有的其他類的契約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個公示的機構可以將投資人的投資關系進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實際股權持有人就無法得到最終的確認,使得IPO的核查處於不確定狀態。

自《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證監會旗下無論是體制內的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還是體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均被統一要求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其中備案的內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資人的姓名、投資額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來,無論是新三板的掛牌、增發或並購,還是主板的增發、並購等事項,均已要求律師就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從這一點而言,證監會對於其轄下監管的各類契約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這些契約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許披露委託人的法律限制。筆者以為,伴隨契約型基金登記備案機構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來IPO過會案例的佐證,並且契約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發與並購領域運作已放開的基礎上,極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契約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領域的投資。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階段,筆者建議基金管理人暫時可以採用契約型基金嵌套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新三板企業的投資,在未來新三板企業走向IPO時,所嵌套的契約型基金可以進行置換,將最終投資人落地到有限合夥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約型基金所帶來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靈活度。

(二)證券公司集合計劃能否投資新三板企業?

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投資於在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或者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按照現有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僅能投資於掛牌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資掛牌前公司的股權。如果要投資掛牌前公司,需通過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間接實現投資目的。

例如,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華融金三板掘金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擬投資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為平層單一級別,不進行分級。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資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新三板市場,主要是通過發行「專戶」產品或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實施。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專戶」的方式投資上述(一)約定的范圍,通過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上述約定的全部范圍。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掛牌企業的股權被視為上述(一)約定的范圍中的「股票」,而未掛牌公司的股權視為「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所以,「專戶」僅可以投資於掛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資掛牌前公司的股權。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則既可以參與掛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資掛牌前公司股權。

在實踐操作中,寶盈中證新三板(1期)資產管理計劃是首隻以寶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鐵寶盈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資產品,標志著傳統二級市場的投資機構進軍新三板。

另外,財通基金已經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發行了多個新三板專戶產品,鎖定一攬子低估值高成長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機制完善、轉板制度升級帶來的投資機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資新三板企業?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發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公募產品)能否投資掛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爭議。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募產品一般只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雖然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屬於公募產品的投資范圍,尚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五)哪一類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據《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管理人登記和信息更新填報說明》,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填報的申請業務類型,有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並且可以進行多選。有部分管理人出於便捷考慮,往往會選擇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筆者辦理的多隻新三板基金登記備案經歷,以及基金業協會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僅投資於掛牌前公司,只需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資掛牌公司,必須登記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否則屆時申請辦理基金備案時亦會遇到障礙。

因此,如果尚未辦理管理人登記的公司,筆者建議直接申請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經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則建議通過登記備案系統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項更新——主要投資基金類型及相關業務變更」,申請管理業務的變更登記,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為嚴格。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在信息披露、內部管理等方面,亦嚴於其他類型投資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資成分對新三板基金的投資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來越多的契約型新三板基金投資Pre-掛牌公司。而受限於工商主管部門的規定與要求,目前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各類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等,均無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名義進行登記。

如果Pre-掛牌公司從事的業務屬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資成分,依據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關系, Pre-掛牌公司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外商股東或外國投資方,從而導致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或限制。

以TMT行業常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例,多數地方的電信主管部門答復,對於公司是否存在外國投資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資方的工商登記信息為准,不參考其他標准。如果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資成分,將直接影響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擬投資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的公司,需要格外關注各類契約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資成分的主體;如果存在類似情形,需要提前進行籌劃與調整。

總之,新三板基金隊伍伴隨新三板的迅猛發展而快速擴容,專注於新三板領域的基金成員將大大豐富目前中國的私募基金的類型、數量和運作方式,投資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國資本市場全面發展過程中的紅利。作為長期關注資本市場和私募基金領域發展的律師,可以預見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新資本市場創建發展的過程中,將面臨新一輪競爭的壓力和彎道超車的機遇,也希望本文總結的這些法律問題能對從事新三板業務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業和投資人了解這個市場有所幫助和借鑒。

『捌』 私募基金到期延期兌付怎麼辦

這不是正規的私募基金,這是以私募為名實施非法集資之實。你遭遇了非法集資,走集資參與人報案、登記、作證、參與刑事訴訟、等待參與分配之法律路徑。

『玖』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道德風險的案例,人才缺乏的案例,退出不健全的案例。

一、亞洲互動傳媒東交所摘牌 紅杉資本退出無門
二、上海世紀創投SPAC未成慘遭封盤
三、三山、集富亞洲、凱鵬華盈等投資PPG
四、太子奶資金鏈斷裂 投資方履行對賭協議
五、江西博雅捲入命案 高特佳億元資金或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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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公開資料顯示,中華英才網最早由今日資本創始人徐新投資,徐新亦擔任公司董事長。2005年,美國招聘網站巨頭Monster向中華英才網注資5000萬美元,占股40%。2006年初,Monster再度出手,以1990萬美元收購了中華英才網5%的股權,並簽署了三年內上市的對賭協議。後來,由於對賭失敗,2008年Monster再次收購中華英才網剩餘55%股份。
網上可以收集到很多這方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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