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屬於()層級的規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C.部門規章
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 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B.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關於加強分支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管理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管理
對債券發行人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訪談,是信用評級機構對發行人實地調查中的重要步驟,也是信用評級分析的重要基礎之一。信用評級機構要認真做好現場訪談工作,深入、詳盡地了解發行人的相關情況,按月填寫《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見附件1),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請以Excel文件報送,並以「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XX年XX月—XX評級機構」為文件命名)。
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按業務屬地原則,將各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分別下發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據此核驗信用評級機構的相關報備材料,並充分發揮一線管理職能。
二、關於評級作業時間要求
(一)信用評級機構初次對某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5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45天。
(二)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天,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20天。
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是指同一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其進場開展評級工作開始日與上次評級報告(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結束日之間的間隔一般不超過3個月。
三、關於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定
主承銷商依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07年第12號)對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作出判定,並出具被評企業是否為集團企業的說明文件,該文件須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
信用評級機構在進場評級作業前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的報備材料中,除信用評級協議復印件、信用評級收費憑證復印件、跟蹤評級安排材料外,還應包括上述說明文件。
請銀行間債券市場各承銷商於2008年3月31日前,將有權簽署上述說明文件的簽字人的姓名、職位、簽字樣本報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有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時,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
C.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概述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0〕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
D. 什麼叫銀行間債券市場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4)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賬號管理擴展閱讀: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計算機撮合成交的。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市場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E.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要求是什麼
一、關於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管理
對債券發行人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訪談,是信用評級機構對發行人實地調查中的重要步驟,也是信用評級分析的重要基礎之一。信用評級機構要認真做好現場訪談工作,深入、詳盡地了解發行人的相關情況,按月填寫《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見附件1),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請以Excel文件報送,並以「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XX年XX月—XX評級機構」為文件命名)。
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按業務屬地原則,將各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分別下發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據此核驗信用評級機構的相關報備材料,並充分發揮一線管理職能。
二、關於評級作業時間要求
(一)信用評級機構初次對某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5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45天。
(二)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天,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20天。
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是指同一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其進場開展評級工作開始日與上次評級報告(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結束日之間的間隔一般不超過3個月。
三、關於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定
主承銷商依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07年第12號)對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作出判定,並出具被評企業是否為集團企業的說明文件,該文件須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
信用評級機構在進場評級作業前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的報備材料中,除信用評級協議復印件、信用評級收費憑證復印件、跟蹤評級安排材料外,還應包括上述說明文件。
請銀行間債券市場各承銷商於2008年3月31日前,將有權簽署上述說明文件的簽字人的姓名、職位、簽字樣本報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有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時,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
四、關於《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的報備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應及時填寫《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見附件2),經加蓋公章後,隨評級報告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備。《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應與工作底稿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F.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G.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防範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以下稱債券交易)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
第三條債券交易品種包括回購和現券買賣兩種。
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現券買賣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用於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第五條債券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六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債券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H.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功能是什麼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機構投資者進行大宗批發交易的場外市場,大部分記賬式國債和全部政策性銀行債券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場外交易的特點是以詢價的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職能:方便銀行之間交易債券。
I.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託管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與者應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將持有的債券託管於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債券託管賬戶按功能實行分類管理,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債券交易的債券結算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以轉賬方式進行。
商業銀行應通過其准備金存款賬戶和人民銀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商業銀行與其他參與者、其他參與者之間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途徑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見券付款和純券過戶四種。具體方式由交易雙方協商選擇。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債券和資金的交割指令,在約定交割日有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不得買空或賣空。
第三十二條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交易雙方發送的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時辦理債券交割。
資金清算銀行應及時為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劃撥和轉賬。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託管、結算有關情況,及時為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債券結算、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等服務;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對債券賬務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為賬戶所有人保密。
J.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