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轉換債券到底是具有股權和債券的雙重特性,還是期權和債券的雙重特性啊為什麼
可轉換債券實際是附加了一份期權的債券。但是說到特性還是說其具有股權和債券的雙重性質,就是說它既有股權的性質又有債券的性質,一般沒有期權性質這一說法。希望對你有用!
② 為什麼說可轉換債券具有債券和期權的特性,而不是具有債券與股權的特性。
首先要理解「可轉換債券」的概念。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持有債券的人,不是公司古董,所以沒有股權
③ 簡述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債券的區別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普通金融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
金融債券按其發行條件的不同,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普通金融債券、累進利息金融債券、貼現金融債券以及浮動利息金融債券。
普通金融債券是定期存單式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我國在過去所發行的普通金融債券期限分為1年、2年、3年三種,均以平價發行。
④ 可轉換債券是期權類衍生品還是股權類衍生品
我告訴你可轉換債券既是期權類衍生品也是股權類衍生品;別被他們搞糊塗了,你看到的那些教材上的理論都是過期的.
首先、可轉換債券是由債券和期權、互換這些金融原生品組合而成的金融衍生產品。
一般性的convertable bond可轉換債券就是可以和債務人的股份進行有條件下的轉換,這個你可以認為是股權類的
而國家開發銀行2010年發行的switchalbe bond可轉換債券是有3個債券品種可以在每季度初特定期限內以同等面額自由轉換,這三支債券分別是固定利息、浮動利息和固定浮動收益的,這個你可以認為是期權類的
像國外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小企業的可轉換債券就更多了,德克薩斯州有的煉油精煉廠的債券是可以用既定重量的產品提貨的,這個你怎麼判斷他的類型?
年輕人敏而好學、精神可嘉。不過不能犯教條主義;工作以後學到的金融實務遠遠比書本上豐富。讀書,但是要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斷,老師絕對會對你刮目相看。
予欲遇瑜雖然是我的校友但是只能說抱歉了,辛苦拷貝了這么多文字。
⑤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⑥ 可轉換債券隱含何種期權
隱含的是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轉股期內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面值作為認購金額,以轉股價為認購價格轉換為普通股,一般來說投資者只會在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才會轉股,否則就相當於用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這樣當於看漲期權的買權。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可回售條款時,一般來說可回售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這些都要具體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款),投者可以用約定的價格(即回售價格)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給發行者,一般投資者只會在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才會執行這條款,實際上這樣對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也具有一定的看跌期權的買權性質。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提前贖回條款時,一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發行者可以按提前贖回價格提前贖回可轉債券,如果發行者執行這條款時相當於投資者持有看漲期權的賣權。
⑦ 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是什麼
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是債券型和期權型:
一、債權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期權性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⑧ 為什麼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股票、債券和期權的特點
可轉換公司債券本身是一種債券,具有債券的特點。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⑨ 為什麼說可轉換證券是金融期權的一種
可轉換證券(Convertable Security)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
發行者的意義
節約發行費用(債券的利率或優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吸引機構投資者(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準投資普通股票,但可轉換證券屬於債券或者優先股票,目前我國沒有可轉化優先股)。
投資者的意義
在一定范圍內規避風險但又不迴避收益的選擇權。
可轉換證券特徵
1、是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
2、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持有人具有是否轉換的權利;發行人具有是否贖回的權利。
3、有效期限、轉換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至償清本息之日的時間
轉換期限:轉換起始日至結束日。
4、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1 年,最長為 6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5、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
6、轉換比例、轉換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
轉換比例 * 轉換價格 = 可轉換證券面值
7、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買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
8、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發行人。
9、轉換價格修正條款:由於公司送股等原因導致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需要調整轉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