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⑵ 你好!看到你回答過關於債券承銷的問題。我很想了解關於債券承銷崗位這樣一個工作到底有哪些具體內容
有銷售,當然也有審核分析工作。含金量這種東西不好說。承銷崗位除了銷售自己公司承銷的債券外,還會參團銷售其他公司承銷的債券。
⑶ 債券承銷方式的確定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般來說,債券發行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發行金額。債券的發行額是根據發行人所需資金的數量、資金市場供給情況、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信譽、債券的種類以及該種債券對市場的吸引力等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的。
②期限。債券的期限是根據發行人的資金需求的性質、未來市場利率水平的發展趨勢、流通市場的發達程度、物價的變動趨勢、債券市場上其他債券的期限構成以及投資者的投資偏好等這些因素來確定的。
③債券的償還方式。債券償還方式直接影響到債券的收益率高低和風險大小,在償還方式中,要規定償還金額、償還的具體日期以及償還形式等。
④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直接影響著發行者的籌資成本。在確定票面利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如債券期限的長短,市場利率的高低,債券的信用等級、利率支付方式以及證券管理部門對票面利率的管理和指導。
⑤付息方式。發行者在選擇債券付息方式時,應把降低籌資成本與增加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結合起來。
⑥債券發行價格。債券發行價格可分為面值發行和折價發行。發行人在確定發行價格時,應綜合考慮利率、期限、發行額等因素0
⑦債券的稅收效應。債券的稅收效應主要是指對債券的收益是否征稅。債券的稅收效應直接影響債券的收益率,發行時必須考慮此因素。
⑧發行費用。發行費用是指支付給有關中介機構的各種費用。債券發行人應盡量減少發行費用。
⑨有無擔保。發行債券是否需要擔保,也是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有信譽卓著的第三者擔保或用發行者的財產作抵押,有助於增加債券的安全性,保證債券的發行。
⑷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⑸ 債券承銷 好做嗎 提成高嗎,和銷售什麼區別啊
不好做
債券承銷業務作為一項新興業務,具有資源投入少、資本消耗低、經營效益高的顯著特點。
很多是基本工資加年終獎,基本工資 + 年終獎(也即項目獎其實就包含在年終獎裡面)
至於金額很高,某些小券商債銷部門人均百萬+,部門領導千萬,職業路徑,其實就是銷售,只不過面向的都是機構同業而已。
總體來說還是有多金發展前途的職位,但問題是,倘若你們手中有個非常不好賣的券,你能給賣出去?
⑹ 債券銷售主要招標方式的具體區別是怎樣的
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招標):
標的為利率時,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的票面利率;標的為利差時,最高中標利差為當期國債的基本利差;標的為價格時,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的承銷價格。
美國式招標(多種價格招標):
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各中標機構依各自及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折算承銷價格;標的為價格時,各中標機構按各自加權平均中標價格承銷當期國債
混合式國債招標方式
國債一級市場又有創新。財政部國庫支付局日前發出通知,擬推出多種價格(混合式)國債招標方式,以促進國債的合理定價,充分發揮國債招投標的價格發現作用。
財政部的設計方案顯示,當國債招標的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利率低於或等於票面利率的標位,按票面利率承銷當期國債;中標利率高於票面利率10%(含)以內的標位,按各自中標利率承銷當期國債,中標利率高於票面利率10%(不含)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以中標數量為權重計算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中標價格高於或等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的標位,按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承銷當期國債;中標價格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10%(含)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價格承銷當期國債,中標價格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10%(不含)以下的標位,全部落標。基本承銷額按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承銷。
關於投標標位的限定,方案設計為:允許各標位不連續投標;各投標人最高、最低投標標位差,應控制在規定的標位數量之內。例如,規定最大投標標位差為20個標位,標位變動幅度為0.01%,而某機構最低投標標位為3.01%時,則該機構最高投標標位為3. 20%,並可以在3.01%至3. 20%之間不連續多次投標。
目前,財政部的方案正在徵求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