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區別
國際上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二是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三是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空間。
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首先是在境內設立、募集的人民幣基金。從近年以來的立法立規進程看,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明顯地呈現出兩條道路:一條路徑,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夥企業法》放行有限合夥制而打開,有限合夥企業正是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慣用的組織方式,這為期待市場化運作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了曙光。另一條路徑,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層層管制框架所界定,明顯的特徵是政府主導、政策與稅收優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撫摸,正是所謂的「產業投資基金」。
二、組織管理模式
從國際來看,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採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約型,新型的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夥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眾多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空間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於法律創造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2、契約制
契約制的私募股權基金,也稱信託模式,是按照各國有關信託關系的法規設立的。信託制PE是一種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託人和管理人三方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騰飛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迅速投資部所擁有並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亞洲、高盛亞洲、花旗資本等多屬於此種類型。
3、有限合夥制
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僱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兩者合一。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後,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夥企業必須清算,並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② 什麼叫溢價回購
綠票訛詐(Greenmail)又譯訛詐贖金,直譯為綠訛詐函又稱:溢價回購,由green(美元的俚稱)和blackmail(訛詐函)兩個詞演繹而來,指的是單個或一組投資者大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
其主要目的是迫使目標公司溢價回購上述股票(進行訛詐)。出於防止被收購的考慮,目標公司以較高的溢價實施回購(給付贖金),以促使上述股東將股票出售給公司,放棄進一步收購的打算。這種回購對象特定,不適用於其他股東。
(2)私募基金溢價回購無效擴展閱讀:
案例收購溢價成因分析
(一)中外的價值評估方式存在差異
對於目標股權的價值評估國內外存在較大差異,對於股票不公開交易的企業,國際推行的做法是採取現金流量貼現法,注重市場價值的評估,充分考慮資產的未來盈利能力和市場綜合因素。
因為現金流量貼現法對股權進行定價的基本假設是有效市場假說,該方法在成熟市場條件下才被承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通常以每股凈資產為基礎,更注重歷史靜態的賬面價值的評估,而且,我國國內監管機構普遍認可的是歷史成本重置的評估價格。
(二)我國價值評估的忽略因素
控制權。決策權的角度來分析,一旦匯源被全資並購,那麼匯源一切的決策,最終目的圍繞著可口可樂的利益。目標一致性可增加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而可口可樂的全資收購,可以讓匯源全心全意地為可口可樂公司服務。
③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④ 股權投資,一定期滿後,約定價格回購,不考慮實際價值,約定是否有效案例!!!!!!!!!!!
明股實債,本質上仍為債權投資。
監管態度比較微妙,沒有命令禁止,
因此目前仍是私募基金尤其是「本土化」了的PE操作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下稱107號文),指出「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
但根據分析,該通知並非以「令」的形式公開發布,是以「通知」的形式向相關政府部門通告,性質上應當屬於規范性文件。
綜上,這種操作模式在做好風控的基礎上是可行的,目前沒有太大問題,未來就要看監管部門的尺度了。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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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麼是溢價回購
綠票訛詐(Greenmail)又譯訛詐贖金,直譯為綠訛詐函又稱:溢價回購,由green(美元的俚稱)和blackmail(訛詐函)兩個詞演繹而來,指的是單個或一組投資者大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其主要目的是迫使目標公司溢價回購上述股票(進行訛詐)。出於防止被收購的考慮,目標公司以較高的溢價實施回購(給付贖金),以促使上述股東將股票出售給公司,放棄進一步收購的打算。這種回購對象特定,不適用於其他股東。
⑥ 有限合夥基金,貸款給一家房地產企業,基金通過收購股權,與開發商約定期限溢價回購,並簽署了債務優先償
這里存在諸多風險點和疑問點
首先,貸款給企業選擇股權+回購的形式最好的是項目公司是一家嶄新的公司,在貸款之前簽署不新增對外借款協議,保管公司的印鑒,這樣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就不存在負債表外的隱性債務了;如果貸款的企業是一家有著經營歷史,且有一定經營年限的公司,這里採用股權收購+回購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風險,股權收購貸款的這種方式好處在於,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管理,及對重大事項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貸款人出現違約,甚至是無法還款,跑路等情況,你所簽署的回購條款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你在未收購公司之前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就會暴露(因為你在未收購之前,貸款人可能已經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但並沒有寫入資產負債表當中),你所收購的公司必須承擔這些隱性債務。
其次,如果上述內容是後者,那麼重點就是在收購之前要做好隱性債務的核查,收購事宜的澄清,以及簽署相關具備排他,對賭等等的條款。重點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並購前的隱形債務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可以採取以下三種具體的方法,這種調查核實可以由並購方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他方進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購方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明其隱形債務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委託律師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了解近兩年來被收購企業與其業務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查明被收購企業有無違約行為,查明被收購企業的擔保情況,及有無可能承擔擔保責任。
對被收購房企的交房情況,預售房的建設情況,是否項目無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賣樓花,團購),是否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購買者提前預支商品房銷售款,這些情況會否導致退房,造成隱性債務的增加。
及時用公告形式對外發布信息,通過社會反饋途徑了解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問題。《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收購方應利用此條規定及時、有效地發布公告,以其向社會公開信息,將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包括隱形債務問題作全面、詳實的了解。
然後,收購時與對方協議預留部分並購費,在一定期限內(可規定為一年),被收購方如未承擔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則到期支付預留的並購費,如承擔了隱形債務,則用預留的並購費承擔。
最後,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未及時發現隱形債務,在雙方簽署相關收購協議後,因被收購企業應承擔的隱形債務數額很大,超過預留的並購費,則收購方應及時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並購協議無效或撤銷股權收購協議,避免經濟損失。
作為有限合夥基金從事債類投資,因其沒有金融牌照,載體本身就存在較大風險,關於隱性債務,一定要按照步驟,切切實實的做,排除隱性債務的管理風險,同時重點在實際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價值,流動性等等。預留一段變現的空間,保證你能到期如約兌付給投資者。
⑦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⑧ 私募投資基金的對賭條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號稱對賭第一案的「海富投資案」中確立的股權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因損害被投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該案引申的三大法律原則:
(一)「投資領域共擔風險原則」成立
實踐中,風險共擔是判斷投資關系的特徵之一,尤其是在投資領域,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自願原則的前提下做出任何風險分擔的安排。以合夥法律關系為例,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對外風險共擔,而在公司、有限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的情形下,公司股東和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這都是投資人不共擔風險的立法規定。因此,無論在商法理論上,還是現行法律規定上,都不存在因違反「投資領域共擔風險原則」而致投資法律關系無效的結論。
(二)「保底條款」有效
本質上「保底條款」也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風險和利益的分配條款。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下,當事人約定對一方或部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採取保底措施不僅是市場交易中的常見現象,也存在相應的法理依據。如有具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設定保底條款則無效。例如,基於對證券市場穩定性維護的角度,《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受託人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禁止設定保底條款。
(三)「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屬於違法」原則
既然投資保底條款有效,那實踐中投資收益條款在司法判決中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何在?重點在於規范那些在名義上是投資而實際上是借貸的行為,且一定是在該行為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前提下才能判定為無效。例如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實際從事放貸業務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為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⑨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⑩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