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清楚啦: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准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指由國債發行體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余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志,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志。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採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范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
❷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麼程序是怎樣的
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❸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定義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可轉債發行時,要對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
注意:發行費用的處理:應按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初始確認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借:應付債券——可轉債——面值——可轉債——應計利息——可轉債——利息調整(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倒擠);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確認。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❹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二)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4)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5)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轉換股票的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3、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這里所稱說的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4、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轉換為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五)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
(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2)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❺ 定向可轉債是什麼意思呢請詳細幫我解答下 謝謝
定向可轉債:以定向方式發行可轉債具有發行程序簡化、條款靈活的優勢,甚至可以幫公司引進有實力戰略投資者。
政策來由:
2015年8月31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通知》鼓勵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創新,在現金支付、股份支付、資產置換等方式外,推出定向可轉債作為並購支付工具。
外部情況:
在美國,以私募(也即定向)方式發行的可轉債佔到可轉債發行額的80%以上。即使在國內,定向可轉債也不是新事物,2002年青島啤酒、2014年陝西楊凌本香(中小企業私募債特例)均有過。在監管層面,2013年,肖鋼主席在上市公司協會的年會上也有過提及。
特點:
第一,其介於優先股和公司債之間。定向可轉債、優先股均屬於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而普通公司債是公開發行的標准化債權融資工具。定向可轉債和優先股均為股債混合型產品,但本質不同,定向可轉債本質是債券,二者均對稀釋股權有延遲作用。
第二,與普通可轉債相比,定向可轉債可能存在特點用途(如並購),條款設計也更為靈活,但多數不能像普通可轉債一樣上市交易。
相對於定向增發的優點:
:1、可轉債對公司現金和償債能力要求更為嚴格,但估計對定向可轉債會適當放寬。
2、海外經驗顯示,發行可轉債單次籌資額度更高。
3、定向可轉債在熊市中更容易被投資者接受。
4、可轉債具有稅盾作用,融資的財務成本較低,但存在贖回壓力。
在並購交易中優勢:
1、滿足被並購方的避險需求。
2、彌補現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不足。
3、交易條款設計更為靈活,有助於化解並購重組中的實際困難。另外,定向可轉債可以作為天使投資的參與方式,債性提供了一些保護。
❻ 可轉換債券有哪些發行方式
目前在深、滬證券交易所已發行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兩種情況:(1)上網定價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2)配售與上網定價結合的方式發行。
❼ 債券的發行方式
(1)平價發行,即淡券發行價格與票面名義價值相同.(2)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的名義價值.(3)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的票面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