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包括:
(一)開展與價值估算相關的議定程序,以協助企業判斷與資產和負債價值相關的參數、特徵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測算資產的復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協助企業判斷、確定資產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實物狀態、質量等參數、特徵,以及驗證資產的真實存在性;
3.協助企業確定、判斷資產獲利能力和預測資產的未來收益;
4.執行與負債價值有關的議定程序。
(二)協助企業管理層對能否持續可靠地取得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評價。
注冊資產評估師協助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應當關注評估對象在減值測試日的可回收價值、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及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可回收價值等於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孰高者。在已確信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其中任何一項數值已超過所對應的賬面價值,並通過減值測試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計算另一項數值。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協助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知曉對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是基於特定實體現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實現的收益。預測一般只考慮單項資產或資產組內主要資產項目在簡單維護下的剩餘經濟年限,即不考慮單項資產或資產組內主要資產項目的改良或重置;資產組內資產項目於預測期末的變現凈值應當納入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算。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協助計算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時,應當知曉會計准則允許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或與評估對象相同或相類似資產在其活躍市場上反映的價格,作為計算公允價值的依據。
當不存在相關活躍市場或缺乏相關市場信息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企業以市場參與者的身份,對單項資產或資產組的運營作出合理性決策,並適當地考慮相關資產或資產組內資產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預測資料,參照企業價值評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計算單項資產或資產組的公允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計算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時,應當根據會計准則的具體要求合理估算相關處置費用。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對於非以資產減值測試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類似資產活躍市場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進行評估的資產項目,可以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但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獲取企業的承諾,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其評估結論僅在相關資產的評估值可以通過資產的未來運營得以全額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其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的具體描述;
(二)價值類型的定義及其與會計准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的對應關系;
(三)評估方法的選擇過程和依據;
(四)評估方法的具體運用,結合相關計算過程、評估參數等加以說明;
(五)關鍵性假設及前提;
(六)關鍵性評估參數的測算、邏輯推理、形成過程和相關評估數據的獲取來源;
(七)對企業提供的財務等申報資料所做的重大或實質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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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財務報表是不是需要審計
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原則上都需要進行審計,有關規定包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 《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資委產權 [2006]274號、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國資發產權 [2010]71號 ),其中該指引明確指出「(八)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評估基準日在 6 月 30 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 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 6 月 30 日之後的,需提供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提供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 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
3. 雲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佔、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准。
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並確定其薪酬標准。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稱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後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准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託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准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託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佔、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許可權、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准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六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 如何分析一份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從哪些方面分析呢
將報表分為三個方面:單個年度的財務比率分析、不同時期的比較分析、與同業其它公司之間的比較。這里我們將財務比率分析分為償債能力分析、資本結構分析(或長期償債能力分析)、經營效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投資收益分析、現金保障能力分析、利潤構成分析。
A.償債能力分析:
流動比率 =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流動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償債能力。一般認為生產企業合理的最低流動比率是2。影響流動比率的主要因素一般認為是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的應收帳款數額和存貨周轉速度。
速動比率 =(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
由於種種原因存貨的變現能力較差,因此把存貨從流動資產種減去後得到的速動比率反映的短期償債能力更令人信服。一般認為企業合理的最低速動比率是1。但是,行業對速動比率的影響較大。比如,商店幾乎沒有應收帳款,比率會大大低於1。影響速動比率的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應收帳款的變現能力。
保守速動比率(超速動比率)=(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流動負債
進一步去掉通常與當期現金流量無關的項目如待攤費用等。
現金比率 =(貨幣資金/流動負債)
現金比率反應了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
應收帳款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應收帳款
表達年度內應收帳款轉為現金的平均次數。如果周轉率太低則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應收帳款周轉天數 = 360天/應收帳款周轉率
表達年度內應收帳款轉為現金的平均天數。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B.資本結構分析(或長期償債能力分析):
股東權益比率 = 股東權益總額/資產總額×100%
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資本在總資產中的比重,反映企業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一般來說比率高是低風險、低報酬的財務結構,比率低是高風險、高報酬的財務結構。
資產負債比率 = 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反映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得來的。
資本負債比率 = 負債合計/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它比資產負債率這一指標更能准確地揭示企業的償債能力狀況,因為公司只能通過增加資本的途徑來降低負債率。資本負債率為200%為一般的警戒線,若超過則應該格外關注。
長期負載比率 = 長期負債/資產總額×100%
判斷企業債務狀況的一個指標。它不會增加到企業的短期償債壓力,但是它屬於資本結構性問題,在經濟衰退時會給企業帶來額外風險。
有息負債比率 =(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無息負債與有息負債對利潤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直接減少利潤,後者可以通過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因此,公司在降低負債率方面,應當重點減少有息負債,而不是無息負債,這對於利潤增長或扭虧為盈具有重大意義。在揭示公司償債能力方面,100%是國際公認的有息負債對資本的比率的資本安全警戒線。
C.經營效率分析:
凈資產調整系數 =(調整後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
調整後每股凈資產 = (股東權益-3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凈損失-遞延資產)/ 普通股股數
減掉的是四類不能產生效益的資產。凈資產調整系數越大說明該公司的資產質量越低。特別是如果該公司在系數很大的條件下,其凈資產收益率仍然很高,則要深入分析。
營業費用率 = 營業費用 / 主營業務收入×100%
財務費用率 = 財務費用 / 主營業務收入×100%
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指標。
三項費用增長率 =(上期三項費用合計-本期三項費用合計)/ 本期三項費用合計
三項費用合計 = 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項費用之和反應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三項費用合計相對於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加(或減少)則說明企業產生了一定的變化,要提起注意。
存貨周轉率 = 銷貨成本×2/(期初存貨+期末存貨)
存貨周轉天數 = 360天/存貨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天數)表達了公司產品的產銷率,如果和同行業其它公司相比周轉率太小(或天數太長),就要注意公司產品是否能順利銷售。
固定資產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固定資產
該比率是衡量企業運用固定資產效率的指標,指標越高表示固定資產運用效果越好。
總資產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資產總額
該指標越大說明銷售能力越強。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本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一般當產品處於成長期,增長率應大於10%。
其他應收帳款與流動資產比率 = 其他應收帳款/流動資產
其他應收帳款主要核算與生產經營銷售活動無關的款項來往,一般應該較小。如果該指標較高則說明流動資金運用在非正常經營活動的比例高,就應該注意是否與關聯交易有關。
D.盈利能力分析:
營業成本比率 = 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在同行之間,營業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原材料消耗大體一致,生產設備及工資支出也較為一致,發生在這一指標上的差異可以說明各公司之間在資源優勢、區位優勢、技術優勢及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狀況。那些營業成本比率較低的同行,往往就存在某種優勢,而且這些優勢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異。相反,那些營業成本比率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不免處於劣勢地位。
營業利潤率 =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銷售毛利率 =(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稅前利潤率 = 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100%
稅後利潤率 = 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這幾個指標都是從某一方面反應企業的獲利能力。
資產收益率 = 凈利潤×2/(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100%
資產收益率反應了企業的總資產利用效率,或者說是企業所有資產的獲利能力。
凈資產收益率 = 凈利潤/凈資產×100%
又稱股東權益收益率,這個指標反應股東投入的資金能產生多少利潤。
經常性凈資產收益率 = 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一般來說資產只能產生「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所以用這個指標來衡量資產狀況更加准確。
主營業務利潤率 =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一個企業如果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主營業務利潤率處於同行業前列並保持穩定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該指標異忽尋常地高於同業平均水平也應該謹慎了。
固定資產回報率 = 營業利潤/固定資產凈值×100%
總資產回報率 = 凈利潤/總資產期末數×100%
經常性總資產回報率 = 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總資產期末數×100%
這幾項都是從某一方面衡量資產收益狀況。
E.投資收益分析:
市盈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凈利潤
凈資產倍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凈資產值
資產倍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資產值
F.現金保障能力分析:
銷售商品收到現金與主營業務收入比率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主營業務收入×100%
正常周轉企業該指標應大於1。如果指標較低,可能是關聯交易較大、虛構銷售收入或透支將來的銷售,都可能會使來年的業績大幅下降。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比率 =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100%
凈利潤直接現金保障倍數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主營業務收入×100%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對短期有息負債比率 =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短期借款+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100%
每股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股數
每股自由現金流量 = 自由現金流量/股數
(自由現金流量=凈利潤+折舊及攤銷-資本支出-流動資金需求-償還負債本金+新借入資金)
G.利潤構成分析:
為了讓投資者清晰地看到利潤表裡面的利潤構成,我想在這里對由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必須有的損益項目(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折扣與折讓、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存貨跌價損失、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對凈利潤的比率列一個利潤構成表。
5. 財務報表中能體現出哪些問題,該如何分析呢
嗯 ,對,主要是 償債能力,運營能力和獲利能力。
如何分析財務報表
將財務報表分為三個方面:單個年度的財務比率分析、不同時期的比較分析、與同業其它公司之間的比較。我們將財務比率分析分為償債能力分析、資本結構分析(或長期償債能力分析)、經營效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投資收益分析、現金保障能力分析、利潤構成分析。
A. 償債能力分析:
流動比率 =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流動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償債能力。一般認為生產企業合理的最低流動比率是2。影響流動比率的主要因素一般認為是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的應收帳款數額和存貨周轉速度。
速動比率 =(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
由於種種原因存貨的變現能力較差,因此把存貨從流動資產種減去後得到的速動比率反映的短期償債能力更令人信服。一般認為企業合理的最低速動比率是1。但是,行業對速動比率的影響較大。比如,商店幾乎沒有應收帳款,比率會大大低於1。影響速動比率的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應收帳款的變現能力。
保守速動比率(超速動比率)=(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流動負債
進一步去掉通常與當期現金流量無關的項目如待攤費用等。
現金比率 =(貨幣資金/流動負債)
現金比率反應了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
應收帳款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應收帳款
表達年度內應收帳款轉為現金的平均次數。如果周轉率太低則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應收帳款周轉天數 = 360天/應收帳款周轉率
表達年度內應收帳款轉為現金的平均天數。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B. 資本結構分析(或長期償債能力分析):
股東權益比率 = 股東權益總額/資產總額×100%
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資本在總資產中的比重,反映企業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一般來說比率高是低風險、低報酬的財務結構,比率低是高風險、高報酬的財務結構。
資產負債比率 = 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反映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得來的。
資本負債比率 = 負債合計/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它比資產負債率這一指標更能准確地揭示企業的償債能力狀況,因為公司只能通過增加資本的途徑來降低負債率。資本負債率為200%為一般的警戒線,若超過則應該格外關注。
長期負載比率 = 長期負債/資產總額×100%
判斷企業債務狀況的一個指標。它不會增加到企業的短期償債壓力,但是它屬於資本結構性問題,在經濟衰退時會給企業帶來額外風險。
有息負債比率 =(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無息負債與有息負債對利潤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直接減少利潤,後者可以通過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因此,公司在降低負債率方面,應當重點減少有息負債,而不是無息負債,這對於利潤增長或扭虧為盈具有重大意義。在揭示公司償債能力方面,100%是國際公認的有息負債對資本的比率的資本安全警戒線。
C. 經營效率分析:
凈資產調整系數 =(調整後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
調整後每股凈資產 = (股東權益-3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凈損失-遞延資產)/ 普通股股數<BR>減掉的是四類不能產生效益的資產。凈資產調整系數越大說明該公司的資產質量越低。特別是如果該公司在系數很大的條件下,其凈資產收益率仍然很高,則要深入分析。
營業費用率 = 營業費用 / 主營業務收入×100%
財務費用率 = 財務費用 / 主營業務收入×100%<BR>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指標。
三項費用增長率 =(上期三項費用合計-本期三項費用合計)/ 本期三項費用合計
三項費用合計 = 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項費用之和反應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三項費用合計相對於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加(或減少)則說明企業產生了一定的變化,要提起注意。
存貨周轉率 = 銷貨成本×2/(期初存貨+期末存貨)
存貨周轉天數 = 360天/存貨周轉率<BR>存貨周轉率(天數)表達了公司產品的產銷率,如果和同行業其它公司相比周轉率太小(或天數太長),就要注意公司產品是否能順利銷售。
固定資產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固定資產
該比率是衡量企業運用固定資產效率的指標,指標越高表示固定資產運用效果越好。
總資產周轉率 = 銷售收入/平均資產總額
該指標越大說明銷售能力越強。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本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一般當產品處於成長期,增長率應大於10%。
其他應收帳款與流動資產比率 = 其他應收帳款/流動資產
其他應收帳款主要核算與生產經營銷售活動無關的款項來往,一般應該較小。如果該指標較高則說明流動資金運用在非正常經營活動的比例高,就應該注意是否與關聯交易有關。
D. 盈利能力分析:
營業成本比率 = 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在同行之間,營業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原材料消耗大體一致,生產設備及工資支出也較為一致,發生在這一指標上的差異可以說明各公司之間在資源優勢、區位優勢、技術優勢及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狀況。那些營業成本比率較低的同行,往往就存在某種優勢,而且這些優勢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異。相反,那些營業成本比率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不免處於劣勢地位。
營業利潤率 =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銷售毛利率 =(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稅前利潤率 = 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100%
稅後利潤率 = 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BR>這幾個指標都是從某一方面反應企業的獲利能力。
資產收益率 = 凈利潤×2/(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100%<BR>資產收益率反應了企業的總資產利用效率,或者說是企業所有資產的獲利能力。
凈資產收益率 = 凈利潤/凈資產×100%<BR>又稱股東權益收益率,這個指標反應股東投入的資金能產生多少利潤。
經常性凈資產收益率 = 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股東權益期末數×100%
一般來說資產只能產生「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所以用這個指標來衡量資產狀況更加准確。
主營業務利潤率 =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一個企業如果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主營業務利潤率處於同行業前列並保持穩定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該指標異忽尋常地高於同業平均水平也應該謹慎了。
固定資產回報率 = 營業利潤/固定資產凈值×100%
總資產回報率 = 凈利潤/總資產期末數×100%
經常性總資產回報率 = 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總資產期末數×100%
這幾項都是從某一方面衡量資產收益狀況。
E. 投資收益分析:
市盈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凈利潤
凈資產倍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凈資產值
資產倍率 = 每股市場價/每股資產值
F. 現金保障能力分析:
銷售商品收到現金與主營業務收入比率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主營業務收入×100%
正常周轉企業該指標應大於1。如果指標較低,可能是關聯交易較大、虛構銷售收入或透支將來的銷售,都可能會使來年的業績大幅下降。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比率 =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100%
凈利潤直接現金保障倍數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主營業務收入×100%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對短期有息負債比率 = 營業現金流量凈額/(短期借款+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100%
每股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股數
每股自由現金流量 = 自由現金流量/股數
(自由現金流量=凈利潤+折舊及攤銷-資本支出-流動資金需求-償還負債本金+新借入資金)
G. 利潤構成分析:
為了讓投資者清晰地看到利潤表裡面的利潤構成,我想在這里對由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必須有的損益項目(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折扣與折讓、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存貨跌價損失、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對凈利潤的比率列一個利潤構成表。
如何分析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就是把企業在某一時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這三個基本要素的總額及其構成的有關信息列在一個表內表示出來的會計信息表。可以說,資產負債表是企業最重要的、反映企業全部財務狀況的第一主表。
資產總額包括了企業所擁有的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資產總額反映企業資金的佔用分類匯總;負債總額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負債作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經濟義務,必須於未來支付的經濟資源或提供服務償付;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包括股東投入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利用資產負債表,創業者可以檢查企業資本來源和運用是否合理,分析企業是否有償還債務的能力,提供企業持續發展的資金決策依據。
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或者是「負債=資產-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從企業資產運用的本質來分析,「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因為所有者權益實質也是企業負債,企業進入的股本必定會退出,因經營而產生的未分配利潤必然會分配,各項公積、公益必然會使用;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則「資產總額=資本總額」。因為負債是一種借入資本,負債與資本組成了資產佔用的全部資金來源。運用資產負債表進行企業財務分析可以有多種方法,一般有流動性比率、杠桿比率、經營比率、獲利能力比率。這里介紹一種流動比率的計算和分析方法。
6.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 是什麼意思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
發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基於企業會計准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運用評估技術,對財務報告中各類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或特定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以下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
(一)開展與價值估算相關的議定程序,以協助企業判斷與資產和負債價值相關的參數、特徵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測算資產的復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協助企業判斷、確定資產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實物狀態、質量等參數、特徵,以及驗證資產的真實存在性;
3.協助企業確定、判斷資產獲利能力和預測資產的未來收益;
4.執行與負債價值有關的議定程序。
(二)協助企業管理層對能否持續可靠地取得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評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出具以財務報告為目的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獨立開展評估業務,獨立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應當與委託方、其他相關當事方無利害關系。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理解相關會計准則的概念和原則,知曉會計准則涉及的概念、原則與資產評估准則涉及的相關概念、原則之間的聯系和區別,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
當評估程序或條件受到限制,注冊資產評估師無法確信評估結論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評估報告,並應當提醒委託方關注公允價值或會計准則涉及的特定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第十條
由於會計准則和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在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時無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與企業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溝通,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並充分理解會計准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醒委託方根據會計准則的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評估基準日可以是資產負債表日、購買日、減值測試日、首次執行日等。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充分信息,並進行審慎分析,確信信息來源是可靠和適當的。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相關評估假設,並確信相關假設有合理的支持依據。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六條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下的公允價值或特定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
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恰當使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是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與委託方進行充分協商,明確評估對象,並充分考慮評估對象的法律、物理與經濟等具體特徵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會計准則和委託方的要求,評估對象可以是各類單項資產、負債,也可以是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會計准則中特定會計事項所對應的評估對象,應當從委託方取得評估對象的具體組成等詳細資料,關注相關資產、負債在企業營運中的作用;並提請企業管理層按其經營意圖以及會計准則的規定、相關核算要求對有關資產、負債進行妥當的分類。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在執行會計准則規定的合並對價分攤事項涉及的評估業務時,對應的評估對象應當是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該評估對象與被購買方企業價值評估所對應的對象不同。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各類可辨認無形資產的識別和計量。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在執行會計准則規定的包括商譽在內的各類資產減值測試涉及的評估業務時,對應的評估對象可能是單項資產,也可能是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其中,固定資產減值測試一般以資產組的形式出現;商譽減值測試主要以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出現。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在執行會計准則規定的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時,對應的評估對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重點關注投資性房地產現有短期或長期租約對公允價值評估的影響,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約定租金相對於市場租金的差異等。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是否以單項資產或資產組為計量單位、資產核算分類、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響事項。
第四章 價值類型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根據會計准則或相關會計核算與披露的具體要求、評估對象等相關條件明確價值類型,並對具體價值類型進行定義。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會計准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時,會計准則下的公允價值一般等同於資產評估准則下的市場價值;會計准則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凈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或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現值或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等計量屬性,可以理解為相對應的評估價值類型。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協助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應當關注評估對象在減值測試日的可回收價值、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及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可回收價值等於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孰高者。在已確信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其中任何一項數值已超過所對應的賬面價值,並通過減值測試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計算另一項數值。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協助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知曉對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是基於特定實體現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實現的收益。預測一般只考慮單項資產或資產組內主要資產項目在簡單維護下的剩餘經濟年限,即不考慮單項資產或資產組內主要資產項目的改良或重置;資產組內資產項目於預測期末的變現凈值應當納入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算。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協助計算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時,應當知曉會計准則允許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或與評估對象相同或相類似資產在其活躍市場上反映的價格,作為計算公允價值的依據。
當不存在相關活躍市場或缺乏相關市場信息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企業以市場參與者的身份,對單項資產或資產組的運營作出合理性決策,並適當地考慮相關資產或資產組內資產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預測資料,參照企業價值評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計算單項資產或資產組的公允價值。
注冊資產評估師計算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時,應當根據會計准則的具體要求合理估算相關處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凈重置成本是指現在購買相同或相類似資產所需支付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預計金額減去體現相關貶值因素的預計金額,貶值因素主要包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以及經濟性貶值。
第五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和數據來源等相關條件,參照會計准則有關計量方法的規定,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評估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參照會計准則的規定,關注所採用的評估數據,並知曉公允價值獲取層級受評估方法的選擇及評估數據來源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選擇評估方法時應當與前期採用的評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採用的評估方法所依據的市場數據已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再適用,或通過採用與前期不同的評估方法可使得評估結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評估對象的公允價值或特定價值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變更評估方法。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應當關注相關市場的活躍程度,從相關市場獲得足夠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較對象,判斷其可比性、適用性和合理性,並盡可能選擇最接近的、比較因素調整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較對象作為參照物。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應當對參照物的比較因素進行比較,做出恰當、合理的調整,還應重點關注作為參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點、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交易條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和應用條件,可以採用現金流量折現法、增量收益折現法、節省許可費折現法、多期超額收益折現法等具體評估方法。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應當結合相關會計准則的要求,按照資產評估准則對收益法應用的有關規定,恰當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選擇恰當的收益口徑。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應當從委託方或相關當事方獲取被評估對象的經營狀況和相關收益的預測資料,按照會計與評估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其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和調整,並應充分考慮未來各種情況可能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不得採用不合理的假設。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准則的規定,確信折現率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進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准則的規定,考慮評估對象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會計准則規定的資產減值測試不適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對於非以資產減值測試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類似資產活躍市場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進行評估的資產項目,可以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但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獲取企業的承諾,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其評估結論僅在相關資產的評估值可以通過資產的未來運營得以全額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評估對象採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形成的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分析,在綜合考慮不同評估方法和初步價值結論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數據的質量和數量的基礎上,適當地評價、權衡各結果所在范圍的合理性,並確定價值范圍內最具代表性的結果作為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相關經濟合同上記載與資產或負債價值相關的金額不一定等同於該項資產或負債於某一時點的公允價值。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對評估對象價值估算的影響,並在相關評估過程中予以恰當的考慮和處理。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符合資產評估報告准則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其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的具體描述;
(二)價值類型的定義及其與會計准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的對應關系;
(三)評估方法的選擇過程和依據;
(四)評估方法的具體運用,結合相關計算過程、評估參數等加以說明;
(五)關鍵性假設及前提;
(六)關鍵性評估參數的測算、邏輯推理、形成過程和相關評估數據的獲取來源;
(七)對企業提供的財務等申報資料所做的重大或實質性調整。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結論所受到的限制,並提醒委託方關注其對財務報告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披露本次與前次評估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時採用的評估方法是否一致;當出現不一致時,應描述相應的變動並說明變動的原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指南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於印發《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中評協[2007]169號,2007年11月9日)
7. 資產評估需要准備的"兩年一期"的財務報告有哪些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0]71號)
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後的,需提供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提供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8.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需要抵押和資產評估嗎
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不需要評估。
9. 項目評估報告關於財務方面的都有哪些方面
(1)技術經濟指標表 對企業財務報表分析表明,上年完成產量××,銷售量××, 負荷率及產銷率分別為××%,××%,若用經營效率(負荷率與產 銷率的乘積,相當於盈虧平衡分析中的生產能力利用率)衡量企業 的經營狀況,該企業的經營效率為××%,說明本投資人:□(當經 營效率>90%)產銷兩旺,為最佳狀態;□(當經營效率=80~90%) 經營狀況良好;□(當經營效率 70~80%)經營狀況一般;□(當 經營效率 50~70%)經營狀況較差;□(當經營效率≤50)經營狀 況極差. 20××年(去年)完成主營業務收入××萬元,利潤總額×× 萬元.總投資凈收益率××%, (□顯著高於,□略高於,□低於) 銀行貸款利率,說明企業效益(□較好;□一般;□不太好) . 20××年完成產量比上年同期(□增長了;□降低)××%; 銷售量比上年同(□增長了,□降低)××%;經營效率,比上年 同(□增長了,□降低)××%;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 長了,□減少)××%;利潤總額比上年同期(□增長了,□降 低)××%.說明借款人的經營狀態處於(□上升趨勢,下滑狀 . 態) 借款人近兩年的主要技術經濟見表 2-1. //BGXX(9)//投資者經營技術經濟指標 經營技術經濟指標 表 2-1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項目名稱 設計能力 生產量 負荷率 銷售量 產銷率 經營效率 平均售價 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利潤 利潤總額 凈利潤 利息支出 總投資 總投資凈收益率 單位 2×××年(前年) 2×××年(去年) 單位:萬元 去年比前年增加(%) % %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 (2)投資能力分析表 通過對投資人的投資能力分析,投資人提供投資的能力為×× 萬元,項目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說明投資者(□有出資能 力,□沒有出資能力) .詳見表 2-2,表 2-3,各項資金來源具體如 下: 現有貨幣資金: 現有貨幣資金:分析表明,借款人(□可以為項目提供貨幣資 金××萬元,□沒有能力為項目提供貨幣資金) . 未來收益: 未來收益:分析表明,借款人在項目建設期內(□可以為項目 提供未來收益××萬元,□沒有能力為項目提供未來收益) . 資產變現: 資產變現:分析表明,借款人(□為項目籌集資金可變現的資 產為××萬元,□沒有可變現的資產為項目籌集資金) . //BGXX(9)//投資者投資能力分析表 投資能力分析表 表 2-2 序號 1 1.1 1.2 2 3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2 4 5 項目名稱 企業現有貨幣資金(1.1-1.2) 貨幣資金 用於周轉的貨幣資金 企業未來經營收益 企業可變現資產(3.1-3.2) 可能變現的資產 短期投資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應收補貼款 一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 其他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 應付股利 回收報廢資產余值 合計(1+2+3+4) 項目可利用現有資產 項目需利用現有資產 //BGXX(9)//投資者未來經營收益 表 2-3 序號 項目 1 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 2 還款資金 2.1 各種利息支出 2.2 償還債務本金 3 企業未來年經營收益 2×××年 2×××年 …
10. 請問資產評估報告和財務報表之間有什麼區別與聯系
區別: 資產評估報告時第三方出具的,具有權威的,財務報表時企業自己出具的
聯系:資產評估報告時依照財務報告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