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個合夥企業的代表人,由於合夥企業承擔的風險太大,且籌措資金有諸多方面的限制。現在,我們幾個合夥人經過考慮,基本達成一致,准備將現有的合夥企業轉變成有限責任公司。可是我們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很陌生,煩請律師給介紹一下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以及有關發行公司債券的情況,行嗎? 答:給你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當然沒問題,但我還是建議你,如果確實要進行企業改制的話,就應當聘請專業人員幫你處理這方面的事務。畢竟這不是一件小事,任何差錯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特徵主要是:(1)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2)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3)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4)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公司所有與公司經營相分離」的原則。(5)股東人數有最高數額限制。(6)有限責任公司將合夥的當事人相互信任、企業的設立和組織簡單、活動便捷等優點,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人格分離、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變動不影響企業存續等優點結合起來,是當今最適合於中小企業組織的一種企業法律形式。但有時也被用作投機和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段。(7)股東公司的債務和債權人間接地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債務的追償和債權人的追索只能針對公司而言,所以說,股東對公司的主要責任就是出資。這也是法人企業的特點。(8)籌資和經營的封閉性。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債券和股票,中國對國有公司開了發行債券的口子。當然,封閉性也使政府對其監管比較寬松。 關於發行公司債券的情況,目前我國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如果你們企業是屬於民營企業性質的話,那麼你們將無法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是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不宜向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投資,否則無限責任無法到位。因此,公司法強調公司的投資行為僅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公司承擔責任,這樣也能減少公司轉投資的風險。《合夥企業法》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Ⅱ 公司債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Ⅲ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Ⅳ 企業發行債券的標准、條件是什麼
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具備相關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就實體條件而言,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備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三年連續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產業政策。 就程序條件而言,企業發行債券必須按規定予以審批。一般地,中央直屬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本案中。被告供銷公司屬地方企業,其向社會發行融資債券6000萬元,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L省分行以(96)L銀金字14號文件批準的,是符合審批程序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還有一些禁止性條件,如不得用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從法理上說,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實體條件由審批程序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對於已經過審批發行的企業債券,對實體條件和禁止條件不作判斷。否則,就脫離了人民法院的裁判職責。當然,人民法院對發行債券的企業也有監督的職責,但不是直接監督,而是間接監督。如發現企業發行債券有違法現象,可通過司法建議及司法制裁予以監督。本案被告供銷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符合相應法律規定,且經過審批,故應認定該債券的發行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以外,還要與證券經營機構發生多方面的民事關系。按法律規定,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非證券經營機構(包括發行債券的企業)和個人均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與轉讓業務。為此,發行者與承銷機構之間必須就證券承銷簽訂債券承銷合同。
Ⅳ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的目的是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同時要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使發行債券的公司能夠有到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因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准發行時所確定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這是發行公司債券的一項重要條件,目的在於正確、有效地使用籌集到的資金,保持和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發行公司債券後,能保持發債條件並獲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這對公司的籌集資金是有益的。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並有不利於債權人行為的,則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Ⅵ 企業債發行條件
(1)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並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時,應遵循自願、互利和有償的原則,禁止以攤派的方式發行。
(3)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產凈值。
(4)企業申請發行債券時,必須按規定報送各種有關文件,文件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虛假、欺詐等致他人誤信的行為。
(5)發行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債券票面利率應在發行前確定,之後不得隨意調整。
(6)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7)企業一般應自批准發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債券的發行,並向批准機關報送實際發行情況,逾期不得發行。
Ⅶ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7)一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擴展閱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