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債券怎樣去理解債券的意思
債券就是借條。你向張三借100塊錢,說下個月發薪水就還。張三覺得你不可信,就讓你寫張借條。張三說這100塊如果不借給你,買點襪子到夜市去賣還能掙5塊,所以他讓你寫明一個月後還100塊再加上5塊利息。 如果十天後,張三手頭緊,催交房租,他就把手頭的借條賣給李四103塊錢。因為有2塊錢可以賺,李四就會接受這個價格。你到了發薪水日子,就可以把105塊給李四,贖回借條。 就這么簡單! 復雜一些: 債券的概念: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債券通常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1.票面價值;2.價格;3.償還期限。 債券的特徵: 債券作為一種債券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債券具有以下四個特徵: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債券的類型: 對債券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並且隨著人們對融通資金需要的多角化,不斷會有各種新的債券形式產生。目前,債券的類型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按發行主體分類有: 1.政府債券; 2.金融債券; 3.公司債券; 4.國際債券。 二、按償還期限分類有: 1.短期債券; 2.中期債券; 3.長期債券; 4.永久債券。 三、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有: 1.附息債券; 2.貼現債券,又稱貼水債券。 四、按債券的利率浮動與否分類有: 1.固定利率債券; 2.浮動利率債券。 五、按是否記名分類有: 1.記名債券; 2.不記名債券。 六、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有: 1.信用債券,也稱無擔保債券; 2.擔保債券。 七、按債券本金的償還方式分類有: 1.期滿償還債券; 2.期中償還債券; 3.延期償還債券。
B. 什麼是權益性債券如何理解
是不是權益性證券啊。。貌似沒有權益性債權這個東西
C. 如何認識債權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這與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有沖突嗎
「法律關系當中沒有隻承擔義務或享受權利的主體」這句話是正確的,即使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也一樣。比如說,我向你借10元錢,此時我是債權人,你就是債務人。表面看起來,好象債權人就只享有債權(即權利),而不需要承擔義務,但有個先決條件就是這個權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為我根據雙方的約定,履行了向你借錢的義務後才取得該權利的。而且在債權人還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些附隨義務,如通知、保管、協助等先契約義務和後契約義務。
D. 什麼是債券講的通俗點,有自己的理解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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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麼是債權相對性理論
債權相對性原理。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
其他
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於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
(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F. 物權、債權中的「絕對權」「相對權」是什麼意思
絕對權與相對權是一項具有理論積淀的學理概念,也是一項具有制度價值的法命題。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理念的轉變,民事權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為時代的主題。但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趨同被過度誇大,兩者之間的「中間現象」只是一種例外形態下的制度補充。在社會轉型和權利迸發的時代,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常規形態,應當從「物債二元定勢」轉向「多元權利體系」,從「菜刀式」的定性判斷轉向「階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以「尊重+誠信」作為基本行為導向。
概念表述層面的形式分析:「劃分線索」的把握(一)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界說 :
第一,客體標准/支配模式:通過「權利客體」的利益實現機制
回顧傳統民法財產權理論的發展脈絡,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立上。基於此,人們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理解起初具有鮮明的「物債思維定勢」。債權物權區分說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萌芽階段,指的是從羅馬法至中世紀日爾曼法為止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對人權與對物權的階段,指自羅馬法復興至自然法學為止的階段;第三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的建立階段,指自薩維尼至《德國民法典》頒布為止;第四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在20世紀的批判與發展階段。具體體現為:
(1)客體上:物權的客體是物, 而債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行為。
(2)效力上:物權具有對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債權則只具有針對特定人的效力。這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 是根據兩種權利的法律效力所進行的區分, 是一種抽象認識的結果。
第二,主體標准/對抗模式:界定「義務范圍」的效力輻射邊界
(1)一項權利可以相對於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便是絕對權。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這種權利便是相對權。
(2)絕對權原則上相對於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絕對權創造一種法律上「可以(如何)」和「應當(如何)」的潛在狀況,這種狀況一開始並不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人與人的相互關系之中,並且把它們聯系在一起構成法律關系。
(3)絕對權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每一個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這種法益。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的人的權利,這個特定的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5〕
第三,雙重標准/對抗+行為模式:藉助「效力范圍+權利內容」的雙重界定
(1)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
(2)所謂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以實現,並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因為絕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稱為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相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具體、確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3)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人權。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評析
第一,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標准」分析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正式擺脫「物債思維定勢」的影響是伴隨著西方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權利爆炸」而逐漸實現的。層出不窮的新型民事權利使得絕對權的范圍呈擴張之勢,由此,絕對權與相對權便順勢演化成為了物權與債權的上位概念。
其一,學理標准上的歷史傳承: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通常集中表現在物權和債權的界分上。物權債權相互區分的確立,從縱向的維度來看,大致是沿著早期主要依客體區分,過渡到主要依效力區分,到近期出現了主要依內容而區分;而從橫向的維度而言,既存在依客體、效力和內容之間的交集來確定區分,也存在著主要依效力或內容而判定的立法實然,在學說上也多有歧見,這都為之後對物權債權區分理論的質疑埋下了伏筆。
其二,立法標准上的淡化處理:雖然理論層面亦有爭議,但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早已成為大陸法系民事權利體系構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立法實用主義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體權利的設計,而不再過於關註上位概念間的界定,甚至將其完全隱含在法律條文背後。回顧上述劃分標準的轉變,我們可以看到:絕對權與相對權逐漸從物權和債權中「分離」並演變成一組重要的民事權利群。
G. 債權的相對性和合同的相對性是一個意思嗎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別。債可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說,合同之債僅是債的一種。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合同之債,也就是合同行為引發的債,其相對性也自然就是債的相對性了。
以上只是簡單的談了一下個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