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繼承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繼承權是人生權利,人生權利是基於人的身份而產生的權利,所以繼承權是債權
B. a.婚姻家庭權 b.債權 c.物權 d.繼承權哪個屬於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
因此,a和d都都涉及到人身權。
C.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3)繼承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券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D. 財產權分三種一是物權二是債權三是什麼
財產權分三種一是物權二是債權三是(繼承權)。供參考。
E. 合夥人的繼承人要求返還財產份額請求權是物權還是債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可能發生妨害時,物權人為了使其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你的問題中,甲租賃了乙的電腦,電腦的所有權是屬於乙,因此假如甲因過失造成電腦損壞時乙對甲享有物上請求權。你的題目中提到「甲也可以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我要提出甲是沒有所有權的,甲對電腦是佔有關系,並且是直接佔有,不完全佔有,是基於租賃關系取得的佔有,他對電腦是沒有處置權的。因此他不是所有權人。如果甲沒有過錯但是乙的電腦對甲造成了傷害,乙合同違約了,同時因為乙的過失(提供了不合格電腦)造成了甲的傷害,基於這兩個關系甲對乙享有債權請求權。乙對甲的債務既可以說是合同違約之債也可以說是侵害人身權利的債,甲選擇侵權或合同違約之一作為理由要求甲賠償。另外,如果乙的電腦在事故中滅失,甲沒有使用不當等過失責任,則甲不構成違約,乙不享有物上請求權。
F. 民法中的權利是否只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
是我們學習民法中比較基本的東西。一定要掌握。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標准劃分。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與主體不可分離。進一步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進一步可分為物權、債權、繼承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以民事權力的效力特點為標准劃分。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請求權是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沒有排他性。如債權。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和追認權等。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准劃分。物權是絕對權,也稱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也叫對人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比如擔保合同就是從權利。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這是按民事權利與權利人的聯系而分。專屬權不得轉讓,如人格權與身份權。非專屬權如物權和債權,這種權利是可轉讓的.
6、既得權與期待權: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如既時交付的買賣合同是既得權,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未死亡之前就屬於期待權。
不知這樣說樓主是否明白。
G. 物權與繼承權哪個優先
留置權人最先實現,因為法定擔保權人最優先,法律規定...這個毫無疑問(以下討論均不動搖此點)
由於C已經享有了所有權(雖然B的合同在先,但是過戶登記有對抗效力),所以E沒有繼承權
B作為租賃權人有權在租期內請求移轉佔有,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只不過是視為他租C的車罷了
至於抵押權,由於題目中所述不清有沒有登記,所以不清楚;必須經過抵押才具有對抗效力,沒有登記的,對抗力很小...既涉及到對C的約束力問題,也涉及到與B「先押後租」的效力優先問題
H. 繼承權屬於財產法律關系嗎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所以,繼承權是一類基於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權利,也是在財產法律關系范疇的權利,也就是說,其表現形式是財產權利的繼受取得。
I. 繼承權和知識產權屬不屬於民事權利
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其中人身權包括 A.人身自由權 B.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C.人格權 D.身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