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特點——請盡量精煉一點
儲蓄國債(電子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針對個人投資者,不向機構投資者發行;
二是採用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
三是採用電子方式記錄債權;
四是收益安全穩定,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免繳利息稅;
五是鼓勵持有到期;
六是手續簡化;
七是付息方式較為多樣。
Ⅱ 電子式儲蓄國債的特點
儲蓄國債(電子式)可謂一支無風險債券,只是在您提前兌取時會有一些損失,但這損失都是在您購買前已經規定好的,您完全可以預知。
儲蓄國債(電子式)適用於持有閑置資金、追求低風險、穩定收益且缺乏專業知識的投資者,同時希望投資期間有現金流動的客戶也可以嘗試。
Ⅲ 中國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介紹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試點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記賬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
目前只發行了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Ⅳ 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定義
電子式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境內發行,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它只面向境內中國公民,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機構投資者不能購買。電子式儲蓄國債以100元為贖買單位,並按單期國債設個人國債賬戶最低、最高購買限制額,以區別於居民儲蓄。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利息免徵所得稅。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
Ⅳ 什麼是儲蓄國債(電子式)
電子式儲蓄國債,是一種國債投資新渠道,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利息免徵所得稅。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
為了豐富國債品種,改進國債債權管理模式,提高國債發行效率,方便國債投資者,在借鑒憑證式國債方便、靈活的優點基礎之上,財政部參照國際經驗,於2006年6月20日起,首批代銷試點電子式儲蓄國債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7家商業銀行先後開始接受開戶申請,並於2006年7月首次發行電子式儲蓄國債(簡稱為儲蓄國債),投資者又多了一種國債投資新渠道。
電子式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境內發行,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它只面向境內中國公民,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機構投資者不能購買。電子式儲蓄國債以100元為贖買單位,並按單期國債設個人國債賬戶最低、最高購買限制額,以區別於居民儲蓄。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利息免徵所得稅。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
Ⅵ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Ⅶ 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知識
電子式儲蓄國債與以往憑證式國債不同,以電子記賬的方式記錄投資人買了多少國債,還需要開立一個國債託管賬戶。以電子記賬方式記錄債權,免去了投資者保管紙質債權憑證的麻煩,安全性更強。本期國債雖不能流通轉讓,但持有半年以上,就可以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客戶在購買儲蓄國債的同時,相當於獲得了一個優良的融資工具,當需要小額貸款時,可以用儲蓄國債作為質押品,到原購買銀行質押貸款。
儲蓄國債跟憑證式國債不同的還有,儲蓄國債是每年支付利息,如果提前贖回會扣除一定月份的利息,並且支付本金0.1%的手續費。而憑證式國債是到期一次性換本付息,中途提前贖回按分段利率計息,同時扣除0.1%的手續費。
http://www.icbc.com.cn/icbc/%E9%87%8D%E8%A6%81%E5%85%AC%E5%91%8A/
Ⅷ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1月22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庫〔2013〕7號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47條,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Ⅸ 電子式國債是什麼意思
http://news.sohu.com/20060621/n243846983.shtml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面向境內中國公民儲蓄類資金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由此,我國儲蓄國債將包括原有的憑證式國債和即將推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這兩個品種將在我國長期並存。
財政部、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介紹說,新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對象僅限境內中國公民,不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同時設立了單個賬戶單期購買上限,充分考慮並保護了個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20日就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的相關事宜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什麼是儲蓄國債(電子式)?
答: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我國財政部面向境內中國公民儲蓄類資金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
儲蓄國債(電子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針對個人投資者,不向機構投資者發行;二是採用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三是採用電子方式記錄債權;四是收益安全穩定,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免繳利息稅;五是鼓勵持有到期;六是手續簡化;七是付息方式較為多樣。
問:為什麼要發行儲蓄國債(電子式)?
答:本次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選擇部分商業銀行為試點,面向境內中國公民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豐富國債品種、改進國債管理模式、提高國債發行效率的一種有益創新,不僅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服務和方便人民群眾,而且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問:儲蓄國債(電子式)將通過什麼樣的渠道發行?是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
答:儲蓄國債(電子式)通過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代銷試點資格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和北京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營業網點櫃台銷售(除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只開通了部分分行,其餘5家銀行絕大部分分行都可辦理該項國債業務),總共預計有近6萬多個營業網點參與此次發行,覆蓋了全國絕大部分省份和地區。
問:投資者怎樣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
答: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首先需要在一家承辦銀行開立或擁有個人國債託管賬戶,已經在商業銀行櫃台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不必重復開戶。投資者可以從2006年6月20日起,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開始在上述七家承辦銀行櫃台辦理開戶。開立只用於儲蓄國債的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不收取賬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個人國債託管賬戶的同時,還應在同一承辦銀行開立(或者指定)一個人民幣結算賬戶(借記卡賬戶或者活期存摺)作為國債賬戶的資金賬戶,用以結算兌付本金和利息。
擁有個人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於發行期攜帶相關證件到賬戶所在的承辦銀行聯網網點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
問: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如何變現?
答:由於儲蓄國債(電子式)屬於不可流通國債,未到期的儲蓄國債可以通過提前兌取的方式變現,即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到承辦銀行櫃台申請提前兌取未到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本金和利息。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的具體條件將在各期發行公告中予以公布。投資人如需提前兌取,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國債託管賬戶和資金賬戶到原承辦銀行的聯網網點辦理相關手續。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後恢復辦理。
如果投資人的流動性需求只是短期的,並且不願意接受提前兌取帶來的利益扣除,也可以用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債權為質品,到承辦銀行辦理短期質貸款。
問:儲蓄國債(電子式)如何辦理付息和到期兌付業務?
答:由於使用了計算機系統管理債權,投資者無須專門到銀行櫃台辦理付息和到期兌付業務,財政部委託承辦銀行於付息日和到期日將儲蓄國債的利息或本金直接存入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
問:與其他非國債投資品種相比,即將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有什麼主要優點?
答:1、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由於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是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到期由財政部還本付息,其信用等級最高。
2、利息免稅,收益穩定。儲蓄國債(電子式)利率固定,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發行利率高於相同期限銀行儲蓄存款稅後收益;在儲蓄國債(電子式)到期前的整個存續期內,面值穩定並隨著時間增加而自然獲取利息,沒有價格漲跌波動風險。
3、購買方便,管理科學。本次發售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在全國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6萬多個營業網點銷售,城鄉居民可就近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債權,並可以通過電話進行債權查詢和復核查詢,管理更加科學、債權更加安全。
4、變現靈活。儲蓄國債(電子式)雖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按規定提前兌取;投資者在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同時,即獲得了一個優良的融資工具,當需要小額貸款時,可用儲蓄國債(電子式)作為質物,到原購買銀行質貸款。
問:儲蓄國債(電子式)與相同期限儲蓄存款在收益上有什麼差異?
答:按規定,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銀行3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為3.24%,繳稅後的實際收益為2.59%。
以1萬元為例,在銀行存入3年期定期存款,到期後扣除20%利息稅,存款人實得利息777.6元;如果購買票面利率為3.14%(低於儲蓄存款名義利率0.1%)的3年期的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電子式),每年可獲得利息314元,三年總和為942元,高於存款利息164.4元。如果計算國債利息重復投資收益,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累計收益還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