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權不得轉讓的情況有哪些,債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B. 債權可以轉讓嗎,在什麼情形下債權不得轉讓呢
趙紅燕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類法律問題。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一般來說,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話,債權不得讓與:(一)依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幾方面,第一、一些與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不能讓與。第二、債權讓與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的,不能讓與。第三、不作為債權不能讓與。(二)依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讓與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債權人的合同權利不得讓與。
C.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①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④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D. 債權轉讓存在什麼樣的限制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E. 哪些債權不能轉讓,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