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那可能會存在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貳』 什麼是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資產的帳面價值是指資產類科目的帳面余額減去相關備抵項目後的凈額。如應收帳款帳面余額減去相應的壞帳准備後的凈額為帳面價值。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成本-以前或現在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具體確認資產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資產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2)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通常在資產的後續計量中因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准備,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准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就產生了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不等。在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引起注意,即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主要在與某項資產相關的收入享受免稅或按收付實現制征稅時產生,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例如,一項國債投資的應收利息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收入免稅,則應收利息的計稅基礎為0。
『叄』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它是免稅收入不應該等於0嗎
國債利息是永久性差異,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無需計算計稅基礎。只在當年的應交所得稅里,納稅調減,其他不用管。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肆』 請問資產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時表示什麼意思
已經回答
『伍』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
因為這個是永久差異,後續不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陸』 持有至到期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如果將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麼不同。看書迷惑了
簡單的說,持有至到期投資,不管是不是國債,不管是不是免稅,記住這條:計稅基礎= 帳面價值 = 期末攤余成本 (不考慮減值的情況)。
對於國債來說,利息收入免稅,當期的利息免稅,以後的利息免稅,所以,稅法和會計對於這一部分利潤的認定,會有一個差異,但是這個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因為永遠也不用交稅),因為 帳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 等於暫時性差異(可抵扣 或 應納稅)。
(6)國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擴展閱讀: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柒』 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是而計稅基礎是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其賬面價值是等於計稅基礎的。
國債利息收入不屬於資產也不屬於負債,但是可以將其以負債的形式計算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以抵扣的金額,國債利息是免稅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了,所以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所以此時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捌』 為什麼國債的是免稅的就可以說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金額0之間的額
不就是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么